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1972年10月17日至11月21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举行第十七届会议,通过了《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公约》,明确了文化遗产的定义: 1、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成份或结构、铭文、洞窟以及联合体; 2、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 3、遗址: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遗址等地方。
1992年,世界遗产总部在巴黎成立,以便于负责世界遗产相关活动的协调,保证《遗产公约》的实施,举行世界遗产年会,建议签约国提交申报名单,组织世界遗产基金会的国际参与、负责遗产地状况的相关报告,当遗产受到威胁时采取紧急行动。至2012年7月,已经有188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世界遗产公约。中国自1985年成为《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缔约国。
截止2012年7月7日,《世界遗产名录》收录的全球世界遗产总数已增至962项。根据最新统计,目前,全球共有745项世界文化遗产(含文化景观遗产),188项自然遗产,29项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其中有28项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共有遗产,这些遗产分布在157个国家(耶路撒冷尚未确定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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