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伤害了别人,别人是否原谅,是别人的选择,自己是否承担责任,是自己的选择。别人不原谅,并非过错,自己不承认错误,则是错上加错!
在责任与原谅之间,有一个不可混淆的区别,就是追究施害者的责任是首要的,且是必须的,而受害者对施害者的原谅(或者宽容)是次要的,且不是必须的。对施害者追究责任,保证错误或罪过不再犯,是对社会负责,是人类和平的基本保证;而受害者对施害者的原谅或者宽容,是受害者的自身情感复原问题,是他人无权干预的“个人事务”。
有意无意混淆这两者的人,往往是那种自己不愿意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万事都要人家来迁就自己的人。然而不幸的是,在这个世界上这种人往往很多,他们最喜欢钻道德空子,不但对施害者的错误甚至罪过视而不见,还对受害者大谈“宽容”之美德。当这种人越来越多,在社会上形成势力之后,这个社会就成了一个讲不清道理的“酱缸”,其中正直的受害者成了“罪人”,而那些变着花样伤害他人的人,反而摇身一变成了“受害者”,得到多数人的同情。笔者认为这种社会不但是“不健康”的社会,而且还是“倒行逆施”的社会。
中国就是这样一个“倒行逆施”的社会。这种社会让恶人得逞,善人遭受误解,甚至受害。一个最明显的例子就是鲁迅。鲁迅虽然在毛时代被捧上了天,但在大多数中国人的眼中,以及在绝大多数中国文人的笔下,他却是一个充满“仇恨”的“偏执狂”。鲁迅之所以被如此曲解,原因之一,就是太多的中国人分不清“责任”和“宽容”之间的基本区别,把“原谅他人”看的比“个人责任”还重要,从而只看到鲁迅的“不宽容”,看不到那些加害鲁迅的人的险恶用心。
举个最简单的例子 - 鲁迅和梁实秋之间的笔战。这件事本来是梁实秋发起的:在政治气候异常敏感的时期,他在“答鲁迅先生”一文中暗示鲁迅去共产党那里领卢布。面对这种看似“随意”,其实却非常阴险甚至可以导致鲁迅锒铛入狱的“笔墨”,如果鲁迅是个软弱的人,有意回避,可能就万事大吉了,然而鲁迅偏偏不吃这种“软刀子”,不但不回避,反而还在自己的文章中明确地提出来,指出梁的险恶用心。对于这样的直面挑战,词穷理尽的梁实秋显然无法对应。此事在任何一个有正义感的人看来都是鲁迅的正义的“胜出”和梁实秋无奈的“败退”,然而在这个是非颠倒的社会,梁实秋的“失败”成了“宽容”的行为,而鲁迅的“胜利”反而背上了“不宽容”的罪名。(后来怀恨在心的梁实秋在鲁迅逝世了几十年后还在文章中用鲁迅的身高来比喻鲁迅的人格,实在小人到家。)
鲁迅一生这样的例子太多了,举不胜举。
鲁迅一生这样的例子太多了,举不胜举。
曲解鲁迅的另一个原因,我认为是在压制个性的集体主义文化下长大的中国人大都对“人格侵犯”的行为不敏感,甚至对“人格侵犯”和“人格保护”毫无认识。可以说,大多数中国人基本都是在个人人格践踏下成长的 - 从小父母的践踏(这一点最为严重!因为人会对一开始接触到的现象视之为当然),学校中老师的践踏,社会上他人和官僚的践踏,导致了中国人对人格侵犯毫无察觉(或者说有超强的免疫能力!)。所以正因为那些侵犯鲁迅的行为在很多国人眼里都太“正常”了,所以他们看不出鲁迅才是真正的“受害者”(之所以打上引号,是因为那些欲伤害鲁迅的人其实并没有真正伤害他的能力)。
仔细想来,一个人在这样的文化下,如果不“宽容”不“原谅”,大概也是很难活得平安的(首先儿童期就活不出来)。所以在中国呆久了,很难见到有坚持正义的人。也正是因为这一点,鲁迅的“一个都不饶恕”在我眼里不但不是“缺德”,反而是千古难得的美德。
的确,中国人从整体上说就是一个不愿意为自己行为负责的民族。这个民族的幸运时代总是得益于一个贤明的君主,而悲惨时代又往往都会归罪于某个暴君,由此,这个社会的绝大多数人都不会有主人翁感,也不会有责任感。从个体上看,一个中国人一旦有所成就一般都会归功于师长,而一旦有什么错误或罪责,也多归罪于社会或政府(连文革中那么多打砸抢的红卫兵都会觉得自己是时代的受害者,都不会感到在那混乱的时代自己其实也有不参与的可能)。
一个人对自己行为负责,这不但是道德的基准,还是人成熟的标志。在《儿童成人与成人儿童》一文中,我得出结论中国成人中有太多的不懂得为自己行为负责的“成人儿童”。“成人儿童”的主要心理特征就是在潜意识里禀赋一种“儿童”心态:自己不能支配自己,而是受他人支配,所以自己做错了事,原因都在他人,都是他人的责任。所以,中国这个社会在和平时期,一方面太多的人可以不负责任有意无意地侵犯他人人格,另一方面太多的受害者又纠结于是非不清的“情节”中 - 别人并不是存心伤害我,我这样生气是不是又不宽容了?真是“剪不断,理还乱”!;而在混乱时期,太多的“成人儿童”就会大打出手,发泄自己的被压抑的自我,犯下惊人的伤害他人罪。比如在文革大屠杀中,一个平时的普通百姓可以做出杀人,酷刑折磨他人,甚至吃人的事。而这些当初犯下了如此不可饶恕的罪行的人,居然可以在一个高唱“原谅”和“宽容”的社会里成为“社会”或“时代”的“受害者”而享尽天年。
对这个“责任”和“宽容”的混淆,还反映在好多中国人养育儿女问题上:在不该原谅孩子的地方大谈原谅,让孩子从小就没有承担责任的习惯;而在该宽容的地方又决不宽容,导致孩子从小没有自由意志。就这样,一代又一代,中国社会渐渐地变成一个既缺乏道德准则,有没有人格自由的土地。这也是为什么鲁迅这个禀赋着自由精神的人道主义者和大多数中国文人格格不入的地方。
最后我们再仔细分析一下“宽容”和“原谅”的概念:“宽容”是指对“不同”(不同的观念,风俗习惯等等)的接纳;“原谅”是指对别人的伤害自己(或他人)的行为的宽恕。这两者都没有任何认可“伤害他人”的行为的意思。那么为什么那么多人分不清这个道理呢?也许,那些不负责任却要求他人宽容的人,其实不是不懂得责任,而是不想负责任?写到这里,笔者倒不觉得鲁迅是被“曲解”了,因为如果鲁迅这样的人多了,那些随意伤害他人却又不愿意为自己行为负责的人,就会活得不太自在。所以很多中国人对鲁迅的“曲解”,其实是“正解”:就是要在这个社会里杜绝这样的正义感。
中国文化历来没有“正义”的概念。在这样一个万事推崇“中庸”的社会,把“责任”和“宽容”这两个本没有必然联系的事混在一起,然后颠倒黑白,最后恶人反而占领道德制高点,冠冕堂皇地让善人受欺,实在是历史的必然。西方社会是自由社会,但再自由,却有一道不可逾越的道德墙:不伤害他人。法国大革命时期著名的雅各宾党的著名的自由宣言,“自由是包括在不伤害他人的条件下的一切行为。”(Liberty consists in being able to do anything that does not harm others)。所以在西方国家中,虽然在“政治正确”的口号下也有过分强调宽容之嫌,但总体来讲,对受害者的同情,对施害者的谴责,这种起码的正义感仍然是一个生活中的“常识”。
宽容和原谅,是做人的最高境界,但再宽容在原谅,也不能包容“伤害他人”的行为。没有这个底线,宽容的人再多,人类也不会有真正的和平。
宽容和原谅,是做人的最高境界,但再宽容在原谅,也不能包容“伤害他人”的行为。没有这个底线,宽容的人再多,人类也不会有真正的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