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论在刑事案件里能起什么作用?

我们生活在一个高节奏信息化的社会里,每天都有太多的突发事件,大大地分散了我们的注意力。尽管每天各种犯罪案件(偷盗,抢劫,凶杀,强奸,等等)层出不穷,绝大多数案件,除了受害者,罪犯及其亲朋好友外,都被社会很快遗忘。只有那些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涉及名人政客敏感话题的,才会被全社会关注,形成所谓舆论--大多数人的观点。
 
能让舆论经久不衰的案子,常常是司法判决与社会舆论有明显差异的,舆论对司法不公最为敏感。因为除少数特权阶层人士以外,社会上绝大部分人都希望有公正的判决。
 
社会舆论是随着不断公开的犯罪事实而逐渐形成和发展的。一般说来,检方与辩方总是希望通过公开一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甚至有意无意地散布一些谎言,来影响舆论的走向。这自然就会造成双方乃至多方的大辩论。
 
毛主席说,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在短期内蒙骗少数人是容易的;要长期蒙骗多数人就很困难了。
 
通常情况下,没有确凿的证据就不可能形成一边倒的社会舆论。所以,对舆论来说,已经有足够的事实来证实嫌犯的罪行/清白。舆论之所以长久不休,不是为了破案,而是为了抗议司法不公正。
 
王子想用以下几个例子说明。
 
1.贺梅监护权案。最初的报道基本上是贺绍强的一面之词:“白人强抢华人女儿”,这使得华人无不激愤,纷纷表示支持贺家的权益。然而,随着事态的发展,贺绍强强奸未遂被学校开除的事实逐渐被公开,最后是贺家与贝克家签订的过继协议曝光。尽管还是有极少数人为贺辩解,华人社区的舆论一面倒地谴责贺家的无耻行为;称赞贝克家的善心。最可怜的是贺梅,被法庭以血缘至上的法则交给贺家带回中国。幸运的是,贝克家还不计前嫌,继续给贺梅姐妹温暖。
 
在此案件里,舆论谴责了贺绍强,但还是服从了法庭的判决。
 
2.辛普森凶杀案。舆论自始至终认定他有罪,可惜其精明的律师抓住警方办案的漏洞,竟然逼着法庭撤消对其不利的证据,让他无罪开脱。一时舆论大哗,最终在民事法庭上订了其罪。
 
舆论对此民事案有明显的作用。
 
3.英国斯蒂芬·劳伦斯凶杀案。1993年,黑人青年劳伦斯及好友布鲁克斯在伦敦西南部某公交车站候车时,一伙白人青年用种族歧视语言辱骂他们,双方扭打的结果是劳伦斯被连刺两刀倒地,在医院不治身亡。之后有5名嫌疑人被捕,其中3人接受非公开审讯,证据不足,无人获罪。举国哗然,一边倒的舆论希望严惩杀人者。其父母得到英国各阶层声援,要求重审凶嫌。2011年5月,英国某上诉法院裁定重审本案。2012年1月,法庭裁定本案嫌疑人种族谋杀罪名成立,判处两名凶手终身监禁。
 
由此可以看到,舆论在这个20年的旧案的重审起了关键作用。
 
最后说朱令案。
 
孙维(或孙维及其同伙)作案的假设符合所有已知的朱令被投毒的基本过程与相关事实,舆论一边倒地谴责她(或她们)。相信警方早有足够的证据,只是惧上而不敢办。十多万人上网,反应的是民意,不是在破案,因为此案早已被破。
 
王子之所以写出各种证据,只为驳斥铊粉混淆是非的企图,以及回答不明真相者的疑问。
 
但愿警方能顺应民意,顶住压力,重审此案。
 
当然,美国/英国能做到的,中国不一定。
smalltowngirl 发表评论于
yes. I agree.
登录后才可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