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的恶和制度的恶

制度的恶对于社会大众来说不是什么稀奇的事,不但生活中不如意的事常常被认为是不合理的制度造成的,而且人类历史上的各种流血或不流血的革命也都是为了要推翻或改变被认为不合理的社会制度。不过即便如此人们对于制度的正义能力常常会表现出比对于人的正义能力更大的信心。这里的原因比较复杂,主要有这样几方面的因素:1)历史上和现实中人们所表现出的多变性使得人们更容易相信死的制度而不是活的人;2)历史上在非民主的时期的制度即便其本身能够具有民主时期的制度同样的各种功能,由于制定的过程缺乏民主性而无法反映广泛的民意,会被人们认为是用来管束大众的工具,因而那些制度中的不合理性很容易被看作是制定者或者制度所维护者的不正义的表现。因此,当人们要推翻这些制度时,他们心目中的主要敌人其实并不一定是制度而是制度背后的人;3)不论制度如何不合理,传统上人们所面对面地直接接触的还是执行制度的人,这也会在人们心目中产生制度的坏是由于人坏所造成的看法;4)相比于对于人的信任来说,对于制度的信任更符合公平的原则,因为名义上大家都按照制度来做就会让人感觉得比较公平。这第四条对于生活在现代民主社会的人们来说尤其重要。

由于上面所提到的种种原因,人们常常把解决现实中各种人为的不如意的希望寄托在建立各种制度之上。尽管结果往往是一个制度刚建立时似乎很合理过一段时间就成为了适应了新游戏规则的该制度的新宠儿们用来对付他人的有利工具了,人们一般地还是会一往情深地希望能够通过完善制度来达到理想的境界,这是因为对于很多人来说,制度化是他们对于实现人间公平的唯一希望。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尽管现实中的法治社会从来都存在着各种不公平,在法律面前从来不是人人平等(就连小小的交通罚单,都会是看人开单的),很多人仍会把建立一个公平社会的希望寄托在一个所谓的法治的社会上。

实际上如我在前面题为“简述社会的原罪”[1]一文中所指出的,社会性的存在本身就有着自身的原罪,而制度所具有的超出了个人力量之外的恶就是社会的原罪的一个典型例子。当然,由许多个人组成的社会的制度的恶显然不会是与个人的恶之间完全无关的,但也存在着一定的独立性。比如,在很多时候,人们明知某件事是不合理的,但却因为是制度规定的就使得该事件的实际当事人中没有一个能够改变其不合理的现状。这种情况随着科技的发展使得很多制度被电脑程序化了而变得更加严重,这也就是社会的原罪的意义在高科技的后现代变得更加突出的一个重要原因。另外,人类对于形式与本质的区别(尤其是当有着公平的力量的介入的时候)获得共识的能力是有着先天缺陷的,人们在用形式代替实质的时候常会忘记了根本的目的是实质而不是形式。人们常会明知制度不合理甚至可以对个人或团体造成巨大的灾难,也要为了维护制度而去牺牲个人或团体的利益甚或生命。

而这种可能会被很多人认为是因为制度的公平而产生的不合理的副作用本身其实是在表面公平掩盖下的不公平,这是因为不论是文字上明确的制度还是被电脑程式化的制度都并不真的总是完全不可被打破的,只是普通的人尤其是底层的人无法改变制度的约束而已,具有一定地位势力或特权的人总是能够找到不受制度约束的途径而且常是合法地或合乎制度地打破制度的约束。另外,制度化本身也可为个人的恶提供有力的借口。当占有了制度的便利的人们利用自己在制度上的优势来损害他人的利益或做些放在个人的行为操守来说为恶却有利于他们自己的事情的时候,他们不但可以理直气壮地在别人面前用制度来维护自己,而且也可在自己内心中对自己的所作所为感到心安理得。

实际上,生活中的大奸大恶虽然不一定容易对付,却通常很容易识别。相对来说,一些表面上很合理甚至听起来很公平,有时公平到你可以为之而死但是实际上却具有恶性的社会存在可能会很难被识别出来。与个人的恶相比起来,制度的恶就可以具有不但让人们不易识别甚至能让人们心甘情愿地为其表面上的公平而献身的力量。

与个人的恶相比,从本质上来说,制度的恶由于有着先天的社会性优势而实际上更难以克服因而也更加可怕。由于一个人的恶会随着那个人的肉体的消失而不存在,因此在历史上人们还会寄希望于恶人遭到恶报或出现一个所谓的英雄人物或中国人心目中的青天老爷来改变现实中的不正义所造成的苦难;但是制度的恶则远比个人的恶要难以改变,因而弱势群体在制度的恶面前会感到更加的无力和无望。

当然,本文对个人的恶及制度的恶进行讨论并不是要否认个人的善和制度的好。本文的目的在于通过揭示制度的恶来帮助破除人们对于制度的迷信,就象很多人通过讨论某些具体的个人的恶来破除对一些个人的迷信一样。实际上,任何想要通过人类自身的努力来实现理想社会的愿望最后带来的恐怕都是失望甚至绝望,不论是寄希望于个人还是制度。但是,另一方面人与人之间以及制度与制度之间确实存在着好与坏以及优于劣的区别,哲学分析的一个重要的功能及使命就是要使这个世界的人们和制度变得更好,而破除对于个人及制度的迷信就是为了这一使命来行使这一功能的重要步骤。。。。。。



慕容青草 发表评论于
首先,对于善与恶的问题,不同于其它哲学概念问题,与其说定义不如说感受,比如有人闯进你家烧杀奸淫,他说烧杀是为了建立大东亚共荣区,奸淫是为解决建立大东亚共荣区的勇士们的生理需要,因此将之定义为善的,尽管皇军已经掌握了支那地区的生杀的权力,我相信你还是不会因为他给出的定义而觉得那种行为不是恶的。。。。。。第二,我不知道你的专业背景是什么,如果是学文的,那么你缺乏自然科学的知识可以理解,如果是学理工的,那么你可以回顾一下学校里学的热力学第二定律。。。。。这里给你一个链接给你一个提醒: 美的科学基础及科学的美学悖论(http://blog.wenxuecity.com/myblog/28822/201310/12079.html)。。。这篇文章讨论的内容可以告诉我们就人类来说,善于恶的问题不象大与小的问题那样是完全相对的。。。。。。。当然,中国的先哲老子在这方面也没说清楚,不过他没有学过热力学第二定律,所以他的不足比起今天学过热力学第二定律的人来说是可以原谅的。。。。。。
第三,客观的存在有着自身的逻辑自洽性,比如有人认为科技本身是在其内部的逻辑的支配下发展的“develops by its own laws, that it realizes its own potential, limited only by the material resources available and the creativity of its developers. It must therefore be regarded as an autonomous system controlling and ultimately permeating all other subsystems of society.”。。。。。。类似地,一件事的善与恶也就具有了这件事自身逻辑自洽的意义。。。。。。比如,本文所讨论的制度的恶,它可以伤着的人本身不一定是被人们认为的好人,一个医院的官僚制度害死的不一定是好人,可以是恶人,但是你不能因此说这个医院的官僚制度就不恶。。。。。。
我是一元党 发表评论于
恶抑或非恶,都来自于人对恶的定义。救人可为恶,杀人亦可为善。谁掌握权力,谁就能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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