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依法扣押1艘倭国轮船、赔偿二战时中国公司损失

兵者,国之大事也;兵者,凶器也,圣人不得已而用之。
打印 被阅读次数

上海海事法院依法扣押商船三井株式会社商船

[中新网4月20日电] 据上海市政府官方网站“中国上海”消息,2014年4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简称上海海事法院)为执行生效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嵊泗马迹山港对被执行人商船三井株式会社的船舶“BAOSTEELEMOTION”轮实施扣押。

1988年12月30日,原告陈震、陈春等为与被告日本海运株式会社(现为商船三井株式会社)定期租船合同欠款及侵权赔偿纠纷一案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追索“顺丰”轮、“新太平”轮船舶租金及经济损失。上海海事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2007年12月7日,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商船三井株式会社支付及赔偿原告陈震、陈春“顺丰”轮和“新太平”轮租金、营运损失、船舶损失及孳息2,916,477,260.80日元。2010年8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2010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被告的再审申请。

上述案件是一起涉外商事案件,该案判决生效后,原告方依据法律规定,向上海海事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告履行判决确定的支付和赔偿义务,依法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海海事法院于2011年12月2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商船三井株式会社发出《执行通知书》。期间,双方当事人曾多次进行和解协商未果。为此,上海海事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的“BAOSTEELEMOTION”轮予以扣押。

如商船三井株式会社仍拒不履行义务,法院将依法处理被扣押的船舶。

[解放日报] 另据腾讯微博认证账号“童增”(中国民间保钓联合会会长、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联合会会长)19日21时45分发布消息称:“刚才中威集团继承人陈平先生来电,上海海事法院已正式通知律师,今天正式将三井一条28万吨的轮船扣押,作为赔偿中威在二战期间遭受的财产损失,日三井败诉后聘请的中国律师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这是中国民间对日索赔第一起胜诉案例,索赔金额约两亿元人民币左右。”

外交部:中国法院扣押三井船舶与战争赔偿无关

[中新社北京4月21日电]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秦刚在21日的例行记者会上就中国法院对日本商船三井公司涉华诉讼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一事表示,该案是普通商事合同纠纷案,与中日战争赔偿问题无关,中方坚持和维护《中日联合声明》各项原则的立场没有变化

有记者问,据报道,中国有关法院对日本商船三井公司涉华诉讼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日本政府称中方有关举措可能影响日中关系。中方是否同意日方说法?中方此举是否违背《中日联合声明》中有关放弃战争赔偿的精神?

秦刚说,该起案件是一起普通商事合同纠纷案,中国有关法院已经发布权威信息。中国法院就这起案件已经于2010年8月作出终审判决。此后双方当事人也进行了多次和解协商,遗憾的是未果。在这样的情况下,中国法院根据原告方的请求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本案与中日战争赔偿问题无关。中国政府坚持和维护《中日联合声明》各项原则的立场没有变化。中方将继续依法保护外国在华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船案发生之始末

[liuau] 2014年4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简称上海海事法院)执行生效判决,决定扣押日本“BAOSTEEL EMOTION”号28万吨矿砂船。

1895年,陈顺通出生在浙江宁波。他,就是陈春的祖父。

陈顺通,14岁便背井离乡,闯荡上海。谙熟船艺的陈顺通很快便由见习水手成长为一名技艺娴熟的船长。

1930年9月1日,陈顺通成立了中威轮船公司,成为中国第一家独资海运。在以后的6年里,不但不断扩展新业务,开辟新航线,而且相继向英国和澳大利亚购进了分别命名为“新太平”、“顺丰”、“源长”等新式巨轮。其中的“顺丰”号为当时中国最大的货轮。

1936年10月14日,陈顺通代表中威与日本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在上海签订了定期租船合同,将6,725吨的“顺丰”与5,025吨的“新太平”租给“大同”使用。合同规定,从船舶交付之日,租期为12个月。合同11月1日生效。为预防意外造成的事故,“中威”分别将两轮向日本“兴亚”、“三菱”两家海上保险株式会社投了船体保险。

1937年卢沟桥事变后,中日战争全面爆发。为响应国民政府堵塞航道防御日本大举进攻的要求,陈顺通将“中威”剩余的两艘货轮“太平”号和“源长”号分别自沉于江阴口与宁波湾航道。届时,日本“大同”租船期满,“顺丰”与“新太平”两轮却下落不明。

1939年春,陈顺通赴日找到日本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对方告以两轮均被日本军方“依法捕获”,而且大同海运株式会社也濒临倒闭。

1940年4月9日,日本大同海运株式会社正式发函给陈顺通,介绍两轮无法返还的缘由:两轮被日本政府于1938年8月22日“依法捕获”,所有权被宣布归日本国递信省(交通部),又通过定期租船合同将两轮转租给“大同”,现由“大同”使用两轮并向日本递信省支付船租。(但陈顺通不知道,事实上,在这封信之前的1938年12月21日,“新太平”号就已在“大同”的营运中于北海道触礁沉没。他更不知道,若干年后的调查表明,大同海运株式会社亦早将此船的保险金领取。)

抗战胜利后的1947年,凭日本大同海运株式会社的信函,陈顺通请求国民政府赴日代表团索取被“捕获”的两轮,并向驻日美军司令麦克阿瑟发信求援。这时他才知道两轮均已沉没。

1949年11月14日陈病逝。其长子陈恰群根据父亲遗愿于1961年奔赴日本,开始了漫长的索赔之旅。

1964年到1967年,日本东京简易裁判所受理的关于中威公司与日本政府民事调停。26次调停的最终结果是,日本政府答辩:此两轮是否为日本“捕获”情况不明,拒绝做出赔偿。

1970年4月25日,陈在日本东京地方法院正式起诉日本政府,“陈恰群诉日本国”成为1970年代日本轰动一时的报道。

1974年10月25日,经过数十次庭审,数十年为此案付出全部精力并花费60万美元的陈恰群得到了一个意外的判决:“时效消灭”。

但1987年1月1日颁布施行《民法通则》为陈氏带来了柳暗花明的转机,因《民法通则》时效性,最高法院规定“颁布前民事权利受侵害未被处理的案件,在《民法能则》颁布后的两年内提起诉讼都有效”。中威船案可在中国本土受理。但陈恰群已于1985年8月中风半身不遂,只有将中威船只索赔案的接力棒交到了第三代人陈震、陈春兄弟手上,陈氏兄弟通过北京中国法律中心为诉讼代理,于1988年12月31日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2007年底,上海海事法院就对这起延宕20年的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赔偿中方原告29亿余日圆,折合人民币约1.9亿元。

2010年8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2010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被告的再审申请。

2011年12月2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商船三井株式会社发出《执行通知书》。期间,双方当事人曾多上海海事法院次进行和解协商未果。

2014年4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正式通知陈氏兄弟的律师,当日执行生效判决,决定扣押日本“BAOSTEEL EMOTION”号28万吨矿砂船,作为赔偿中威在二战期间遭受的财产损失。

obamacome 发表评论于
只可惜船价太低,才价值约2亿人民币,诉讼额应该赔偿5亿美元,以后这个三井商社的大船恐怕再也不敢过来了
登录后才可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