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西根州总检察长赞扬最高法院的决定,该案以他的名字冠名,因为他代表密西根州反对更改密西根选民以58%在2006年通过的禁止入学使用平权的法律。现在美国己有包括加州,亚利桑那和内布拉斯加在内的八个州禁止平权,俄亥俄,密苏里和犹他三州也在考虑跟进。
近期美国最高法院做出判决,维持密西根州禁止入学时使用平权法案的政策。对于前段时间通过抗争迫使加州众议院将SCA5退回到参议院的华裔来说,高院的判决无疑是个好消息。去年六月份美国高院刚判决过德州大学有关平权的议案,现在是一年内高院两次涉及平权法案,由此可见该议题在美国的关注程度。
这次最高法院以6:2 ,一票回避的绝对多数,判决支持密西根州选民的决定,也就是维持了该州公立大学在考虑入学时不得考虑种族因素的政策。对于深受大学入学种族歧视的华人来说,即使以往政治观点偏左的人士都奋起反击加州SCA5的倒行逆施,这次更有理由欢迎高院的正确判决了。
6:2的绝对多数,这次连自由派的大法官布莱恩也投了赞成票,只有最左倾的两位大法官投了反对票(西班牙裔和犹太裔)。摇摆的大法官肯尼迪书写的多数派法官意见认为,密西根州禁止入学使用平权是他们州民通过民主程序决定的政策,高院在宪法范围内尊重他们的选择,此多数派意见得到了主法官罗伯茨和小布什任命的另一位大法官阿利托的支持。更保守的大法官斯卡利亚和汤姆斯则分别提出了意见书,鲜明地表达了他们一贯反对平权法案的坚定立场。
这次令我们意外的是,长期支持平权法案的自由派大法官布莱恩也投了赞成票。虽然美国标榜法官应该保持政治中立,每次参议院审核大法官提名人时都会涉及该候选人是否曾经为政治鼓动份子的问题,如果确认政治观点分明到影响解释法律的公正性,该候选人就有可能被参议院否决。然而,我们看到的每次高院的判决大法官的投票结果都有十分明显的政治倾向性。此案也是如此,它为来自下级法庭的上诉案,当时位于辛辛那堤的美国第六申诉法庭以八比七的投票结果认定密西根州禁止平权违宪,八位投赞成票的法官为民主党总统任命而七位反对的法官则为共和党任命。
西班牙裔大法官Sotomayor以58页长文提出反方意见,她以超出所有正方意见总和的时间为她所定义的少数族裔权利辩护。一些媒体甚至认为,她几乎是以自身的体验在法庭上为平权法案护航,Sotomayor成长在纽约布朗士的波多黎哥移民家庭,高中毕业后凭借平权法案进入普林斯顿读本科,从而开启了她职业生涯的大门,这些经历使我们很容易理解她全力支持平权法案的决心。但是她没有弄清楚的是,实施超过了半个世纪的平权法案是为偿还美国以前犯下的对少数族裔的罪过而设计的,那么现在只有十几岁的清白的高中生为什么还要为他们的祖辈的罪而还债呢?
但是我们也要看见此高院判决的有限效应性,今天的判定并没有推翻平权。高院在2003年密西根判决时,虽然认为密西根大学以点数为依据的录取政策违宪但高院给了平权法案一个25年的限期,这次高院仅是说宪法下高院没有权力推翻民主程序投票出来的对平权禁止的政策。所以它可解释为州的公民有权力决定自己对平权法案的喜恶。这就是说,各州选民自己说了算,高院不干涉。
虽然高院的判决可能会激励更多州投票限制平权。但是如果加州公投通过了SCA5,变成了法律,又走回加州入学种族歧视的回头路,则高院也难于干涉。这是今天多数派意见的核心思想,因为摇摆法官肯尼迪告诉了大家此判决的有限约束力。
反对派的观点是这样的:那怕是根据民主过程制定的政策,即使那些政策完全是合情合理的,如果它的结果??导致少数族裔吃了亏,这就是歧视。
她们沿袭的是自由派一贯的逻辑,也是美国实施了几十年的令人难以理解的政策:那就是任何法律或措施,只要最后的结果是少数族裔受恵人数与他们在人群中的比例不对应,得不到各集体间均衡的所谓平等权力,那么该政策就有可能被帖上种族歧视的标签。在这里,学生的才能和品格已经不是首选的考量,重要的是政治正确性。
书写多数派意见书的摇摆大法官肯尼迪,他认为对于此案不是讨论平权法案正确与否的问题,而是由谁来决定的问题,高院无权推翻密西根选民的决定。
为平权法案辩护并投下反对票的大法官Sotomayor,另一位投反对票的法官为克林顿任命的金斯伯格。奥巴马任命的哈佛法学院前院长卡根这次则迴避,如果她能够投票她无疑会投反对票,这样三位女性大法官组成了高院的左派。每次总统选举都会因总统任命的大法官而影响美国最高法院的走向,所以现在甚至有人呼吁八十多岁身体又不恙的金斯伯格应该在奥巴马任期内退休,以便总统能提名另一位自由派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