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然在cnd上读到胡适的文章《“容忍”比“自由”更重要》。此文是典型的杂文形式,中心意思可佳,强调宽容的重要性,但觉得不妥的,是把自由拿来与之对比,甚至对立,显示了胡适自己对这两个概念缺乏清晰的认识,结果是误导读者。
胡适文中的“容忍”一词是指“宽容”,即英文中的tolerance。而胡适的结论“容忍”比“自由”更重要,来自于他自己的人生感悟:“没有容忍(宽容),就没有自由。”然而笔者认为,这两者的关系并非总是宽容为自由之母,而是互为母子的。甚至,自由是比宽容更为根本的理念,因为我们之所以宽容他人的不同,就是因为我们尊重他人的自由 - 这个人的最起码的权利。胡适文文中的例子加尔文烧死塞维图斯,从一个角度看是加尔文没有宽容异己,从另一个角度说是塞维图斯没有起码的(思想)自由。所以我坚决不同意“宽容比自由更重要”这个说法。
在理性思维方面,一般人最容易落入的误区,就在于把任何概念和思想看成绝对的。一旦这样,矛盾的认识就会出现。比如,什么都要宽容,那么是否也要宽容杀人的行为呢?或者,既然要有自由,我也应该有杀人的自由。为了避免这样的混淆,我们首先得搞清楚宽容和自由的定义。宽容是对与自己不同的人和事,以及没有实际伤害他人权利的一切思想和行为的认同。比如种族,性别,性取向,肤色,信仰,等等;自由,按法国大革命的人权宣言中的定义,即“在不伤害他人的条件下的一切思想和行为”。知道这两个定义,我们不难看出,宽容和自由都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即“不伤害他人”。所以,宽容并不等于对一切人和事的包容,自由,也不等于一个人可以有侵犯他人的“自由”。
这个不伤害他人的条件,其实是一个“个人责任”的问题。生活中我常常遇到这样的事例,一个人先(有意或者无意地)伤害了他人,“他人”奋起反抗,于是前者立即指责后者“不宽容”。这就是前者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责任,即自己的行为是伤害他人的行为,别人不容忍这个伤害行为是别人最起码的权利。在生活中,我个人遇到太多的人打着“宽容”的旗号为自己“自由”行为开脱。他们只要求他人,不要求自己,完全不懂个人责任。所以,在谈宽容和自由之前,必须看到责任是两者的基础。
对于中国人来说,我认为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语义上的区别,就是宽容不同于“忍”。忍,是对痛苦的克制。也就是说,当别人伤害自己时,自己要控制自己的情绪(或痛苦),不要反抗,或者急于反抗。这显然和宽容不是一个概念,因为宽容是对“不同”的包容,而非对痛苦的克制。别人的不同观念,肤色,性取向等等,由于都没有实际地导致任何人的痛苦,所以对这些现象的接受是和“忍”几乎没有关系的行为。胡适在他的文章中用“容忍”一词,实际上是不严谨的用法(这当然也是中国学者们的通病)。“容”是容纳之意,和“宽容”同义,但“忍”却是忍受之意,和“宽容”无关。中文中这个词汇本身当然是既指宽容又指容忍,但我认为把这两个概念的混合起来是不妥的,区分开才能阐明道理(英文的Tolerance 和 forbearance/endurance,虽然是近义词,但概念上是不同的)。
对“容”和“忍”的混淆,导致很多中国人在该“容”的时候不容(比如把不同意见,或者理性而尖锐的批判精神 – 如鲁迅的批判精神 – 看成“不宽容”的态度),而在不该容的时候又忍气吞声,比如对专制的不公待遇,或者生活中的人格侵犯。个人认为,推崇这个含糊其辞的“容忍”,对在思想和政治上双方面都极端专制的中国社会来说其实是弊大于利。
如前面所言,宽容与自由,都是相对的概念,必须建立在一定的条件 – 责任 – 之上,否则就会导致危害社会和他人的行为。至于两者熟重熟轻,我认为仍然须要以相对的态度来看。事实上,从历史的进程来看,人的起码自由权利,是比宽容更基本的理念,因为只有在人有了起码的生存和思想自由之后,人才可能有做出理解和宽容他人的选择(即“选择的自由”,freedom of choice)。西方社会目前大谈宽容(比如胡适的老师说“我年纪越大,越感觉到容忍(tolerance)比自由更重要。” ),是有长期的历史积累做基础的。西方社会中的个人基本自由都有所保障,法律更设置了宽容和自由的底线(再宽容,不至于宽容犯罪,再自由,不会自由到侵犯他人的利益),所以在西方人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强调宽容的重要,是有积极意义的。而在中国社会,好多人连基本的生存和思想的自由(权利)都没有,在此情况下,把“容忍”至于自由之上,只能导致糊里糊涂的非权力阶层的人继续甘受奴役,为专制统治添砖加瓦,而个人自由,责任,等等这些民主的前提条件永远无法光临中国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