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分荒诞的“伊力哈木审判” 伦敦客 2014/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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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分荒诞的“伊力哈木审判   伦敦客 2014/09/21

 

对维族学者伊力哈木(下称伊)的庭审已结,等待的可能是内定好的10年以上判决。

 

对完全不符合实际及违背常理的作法,俗称荒诞。综合诸多讯息,乌鲁木齐一中院的审判,绝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审判,而是对正义与良知的十分荒诞的“审判”。

 

荒诞一:服务政治任务,把“维吾尔在线”打成犯罪平台

 

据庭审讯息:乌鲁木齐检方依刑法103条第一款公诉八项,指控伊2005年合法创办的“维吾尔在线”网站是分裂国家的犯罪平台。伊否认,这是不能成立的。

 

我关注浏览该网站好久,网内都是新疆问题的文章和跟帖,不乏有疆独、偏激言论,仍属争鸣式交流。经历20097.5事件后,虽一边倒批评声渐占主流,但并不是煽动分裂和主张分裂的行为。

 

尽管网站长期被控,曾关闭及伊09年遭软禁,但网站一直存至伊被押。就网站本身,除需整顿讨论秩序,阻删不良文贴外,我无可置疑认为:网站与伊本人一样,是“学者、和平、理智、温和”的交流平台;是探讨新疆问题、连接疆民与官方对话的沟通平台,绝非犯罪平台。

 

诚然,中国司法不公最大原因是:司法为官方政治任务服务。政治任务升高度,司法服务升温度。

 

80年代扫除改革障碍的“严打”、六四屠杀后的追捕、江泽民拍板镇压法轮功后的滥判及借美国9.11事件打击“三股势力”的“中国式反恐”,无不例外。

 

而伊的捕审背景,正值“7.5”事件后,新疆暴恐事件剧增,除2012年发生大小190起外,2013又发生较大的“4.246.2610.28 11.1612.30”等7起和2014年面临更严峻反恐挑战的“1.242.143.14.307.28”等多起。其中天安门广场、昆明火车站、乌鲁木齐火车站和新疆莎车的暴恐事件,尤使官方震惊。

 

于是,一方面,官方加倍反恐力度;一方面,怀疑这些暴恐背后,是这个全国唯一最具影响力的维汉文字网站,点火、煽动、渲染、影响的结果及缘故。

 

铲平该网站就成了整个新疆反恐任务之一。承办此案,也就成了上至中央下达乌市的政治任务。

 

所以,伊根本不是什么罪犯,而是中国司法制度服务于官方政治任务的不幸牺牲者。

 

荒诞二:文革式办案,施压学生揭发老师

 

学生揭发老师,是十年文革悲剧之一。此悲剧如今在伊身上重现了。

 

同案的七个被告既是中央民族大学伊的学生,又是是伊上述网站的工作人员。这样的双重身份揭发老师,似乎易让人信服。

 

揭发归为:

 

1、伊力哈木老师威吓某学生不听他的话,会叫几个小混混把他扔到沙漠里去;

2、伊利用学生去香港中文大学出席一个关于中国民族问题的研讨会;

3、伊力哈木有分裂目标或分裂意图;

4、两个学生揭发伊威胁过他们,要扣留他们的毕业证

 

看到以上揭发,我笑了!使我想起48年前文革,某学生揭发班主任老师,在作文课上,偷偷记反动日记的故事,是多么地令人难忘。

 

也不难看出以上学生的所谓揭发,是在警方高压或刑讯(戴镣)下,难以忍受时揭发的。有的假揭发是自相矛盾、漏绽百出;有的真揭发不但不是分裂罪证据,恰是符合常理的合法活动。

 

试问:谁会认为到中国领土香港,出席香港大学关于祖国民族问题的研讨会是分裂国家?

 

更不难看出,这些“鸡毛蒜皮”的揭发,正是七位学生对自己老师的另种尊重:“嘴下留情”、“轻描淡写”。

 

伊庭上告诉大家:“我在证据中发现,这七个人也没有承认,参与网站工作是从事分裂国家犯罪活动罪。”这是老师对学生的另种回敬。

 

乌市公检法文革式的办案,实际并未奏效。

 

荒诞三、不存在“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何来“犯罪集团”?

 

刑法26条第二款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显然,三人以上人数、共同犯罪和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三者要件缺一,犯罪集团便不成立。

 

查阅网页和控辩双方及庭审有关讯息,找不到“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在哪里?谁是“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此案的这个问题严重模糊不清。

 

如果假定检方指控的:“维吾尔在线”网站是犯罪平台,也不等于“维吾尔在线”是犯罪组织,一个网站或平台怎么等同一个组织?

 

如果假定所谓“图兰“公司是犯罪公司,也不等于“图兰”公司是犯罪组织,一个公司怎么等同一个组织?

 

再假定信息管理手册是犯罪证据,更不可把一个书证等于一个组织。

 

伊在次日庭审中反驳道:图兰公司从来没有去雇佣这些志愿者、论坛版主管理人员,也没有劳动合同,也没有发工资,这些人都是志愿的,也不存在公诉机关指控的拉拢、盎惑甚至胁迫。

 

还反驳:维吾尔在线,一个论坛管理手册,这是根据信息产业部规定,当时办论坛,都有这么一个管理手册,作为注册和备案(之用),这根本构不成所谓分裂国家的刑事要件。

 

那么,还有什么东西可以代替“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如果没有谁是,也没有谁代替,既然不存在“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何来“犯罪集团”?

 

荒诞四、为从重处罚,强扣“分裂集团主犯”帽子

 

据辩护律师李方平介绍:检方指控伊领导的是“八人分裂分子团伙,煽动民族仇恨”。

 

检方不依103条第二款指控其煽动分裂国家罪(无无期徒刑),而依103条第一款指控伊分裂国家罪(有无期徒刑),目的就是要从重处罚伊;

 

检方指控此案为集团性质犯罪,是指控伊为该犯罪集团主犯,其他七人为从犯或胁从犯。目的同样是让主犯处罚得比从犯重。

 

伊在庭上予以反驳说:“我没有分裂国家,更没有组织、领导包括七个学生在内的所谓分裂集团”;“网站的编辑、翻译、版主、技术人员都是学生,被指控的七个学生中,有六个人是近两年才加入,自己根本没有组织成立过八个人的分裂国家犯罪集团。”

 

我坚信伊和其他七人自证其无罪,是客观真实的;而检方强扣伊头上“分裂集团”帽子是莫须有的。

 

荒诞五:特殊共同犯罪,拆开单审,显失公正

 

检方既然指控伊为八人分裂集团主犯既首要分子,系属特殊共同犯罪,理应依惯例合并审理,不宜拆开单审。

 

李律师说:“把分裂国家组织领导者跟被组织领导者,刻意拆分审判。公安是作为八人集团侦查的,到了检察院就拆开来了,审判没有公正可言。”

 

这种对八人显失公正的拆开单审,对检方却带来优势倾斜:

 

由于伊与其他七被告庭审不见面,就避免庭审中,各被告供词间的自相矛盾、缺陷漏洞的现像暴露;免去了有利于辩方的,对各个被告的不利于检方的提问、质询等过程;更主要的是看不到被告可能发生的,当庭翻供的不利于检方的尴尬情况,导致控辩双方诉讼权利悬差不等。

 

显然,这是极不公正且错误的审判程序。用此极不公正且错误的审判程序审出的此案,能有公正结果吗?

 

荒诞六、自证其罪(与“境外”、与“7.5”事件挂钩)

 

又据讯息:检方多次打断伊的否罪,指控他与“境外”勾结,受控于三股势力;并把导致198人死亡的“7.5”事件与其挂钩,均被其否认。

 

5年前,众知的“7.5”事件,至今官方未透真相,宪法赋予公民知情权被践踏,多层内幕被深盖,已成众不尽知。

 

世维会主席热比娅被无证据地诬为幕后“黑手”,她断否后,在20099月欧洲议会上,通过该议会人权委员会主席、芬兰籍女议员海迪,呼吁联合国组建独立“7.5”调查团,调查事件中各方违反人权行为,至今未果。

 

日前检方指控伊“境外”勾结,与官方一样,纯属无证据地诬陷,为何未指明何“境外”机构?纯属乱施心理战术,试图诱伊交代出与“境外”三股势力关系。

 

这种威迫被告自证其罪的取证作法,明显违背刑诉法50条: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明自己有罪”的规定。

 

用这种威迫被告,自证其罪作法所收集的证据,依据刑诉法54条规定,“应当予以排除”。

 

荒诞七、法院一项发明:“问题地管辖”原则

 

李律师以伊的户籍、居所、工作单位、网站、公司等均在京为由 ,请求北京审案。

 

但遭检方反驳说:“伊涉及的是新疆问题,所以认为乌法院有管辖权。”

 

 

乌法院也告诫说:“只要是新疆案件,乌鲁木齐检察院都有权管辖,有无限的管辖权。”由乌市审理伊案,检法两家“夫随妻唱”,口径一致。伊庭前庭后均提过,应在北京而非乌市审案。

 

刑诉法24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是犯罪地管辖原则、居住地管辖原则;

 

刑诉法25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理。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受理”的规定是最初受理地管辖原则、主要犯罪地管辖原则。

 

无论适用犯罪地、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最初受理地、主要犯罪地管辖原则,此案适合北京而非乌市审理。

 

为何非在乌市审理呢?

 

大家懂,乌检法两家更懂,中央明确已将新疆作为反恐前沿阵地,部署了在新疆境内反恐严打一年的政治重任,他们刻意表现司法必须服务于政治任务,故执意自己管辖无误。

 

于是,乌一中院催生上述新发明:叫“问题地管辖”原则,又叫“无限管辖”原则。

 

无限,无限,就是让中共司法无限地变成政治工具,这正是对刑诉法的嘲弄及对中国司法不公的助纣!

 

审理的程序错误,何来判决的结果正确?

 

荒诞八、肉体折磨,给无暴的非死刑犯戴镣

 

据接近伊的人透露:伊监禁时受虐待,被捆绑,不给饭吃 ;关押5个月也不让见律师;3.1昆明事件后,停止给他供应食物长达10天;脚镣已戴一个多月,脚踝己化脓。

 

李律师说:家里送去的衣服,他们看守所一直没有给他,他感冒了,两件短袖衫穿在一起。

 

庭审后,李去看守所,发现伊又被戴上脚镣。看守说,伊是危害国家安全,所以戴镣,而根据《看守所守则》,只有一审被判死刑后才可戴镣。显然看守违法。

 

对杀人战俘或伊斯兰国ISIS杀人分子,按战争法及有关国际条例,也严禁肉体折磨,何况对 温和、无暴的非死刑犯、学者伊呢?

 

对伊的肉体折磨,只能反证乌公检法懦弱恐惧,企图用刑诉法50条严禁的“刑讯逼供”逼其认罪服法,最终枉判“交差”。

 

 

荒诞九、如临大敌,道路封锁

 

917日上午开庭前,警方如临大敌,设置多道警戒线,封锁法庭附近街区;

 

中午,用八块高板封锁通往法庭道路,把过路群众远远挡在法庭外。

 

正是:人民法院人民建,人民学者变囚犯,人民困在封锁线,人民再也不期盼。

 

荒诞十、高度紧张,不准旁听、采访

 

在法庭周边的几个街区范围内,设卡盘查。外媒记者采访和专程而来要求旁听的美英德加及欧盟等驻华使馆官员均被拒绝,他们都被挡在重重警戒线外,不得进入法庭。

 

高度紧张的政治审判气氛尽曝在国际视野中。

 

结语

 

纵观“伊力哈木审判”全貌,已引发国际社会及世界媒体关注。它的是非曲直、判决影响,势必产生波浪式震撼。

 

也许“人权观察”中国项目主任苏菲.理查森说得更透晰:

 

“伊力哈木一贯地、勇敢地且明确地,以和平方式倡导不同族群及其与国家之间的理解与对话。如果北京是这样定义分裂主义活动,新疆当地和族群之间的紧张将难望平息。”

 

如果923日的判决,是有罪的重刑判决。这将是一场十一分荒诞的,对正义及良知的审判!

 

伊力哈木是无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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