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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河北圍場縣棋盤山村民李秀芹多次實名投訴,她的丈夫馬國山與她兒子的嶽父楊井瑞因與原告人韓元榮發生沖突後,因爲當地公安機關辦案不公,利用違規手段,做出“虛假傷害鑒定文書”,使自己的丈夫和她兒子的嶽父楊井瑞雙雙落入冤獄二年……
案件回放:2011年4月8日早上6點許,馬國山的兒子馬明然在市場因爲生意
因爲當事人在北京上訪時,曾與警察發生了沖突,李秀芹在2014年3月4日,爲了繼續維權控告,在北京割腕自殺,受傷嚴重,當時被警察用警服包裹傷口,送往急救中心。她的控訴問題又是如此嚴重,于是記者親赴實地,進行求證與暗訪。
2、爲什麽韓元榮在住院手續、病曆報告被李秀芹指出多出涉假的情況下,派出所單方去做“傷害等級鑒定”。
3、投訴人不止一次向記者陳述,韓元榮的鼻子早在2010年8月,因爲在卸機器時受過傷,又有實名證人的指證,同時在“法大法庭科學技術鑒定所”的鑒定意見中,也提出有“雙側上颌骨額突陳舊骨折”性質,那麽,圍場法院爲什麽在一審時,不慎重考慮,做到公正審判?指令韓元榮本人到省級有資質部門再做一次鑒定,而是直接把“法大”的鑒定作爲唯一的定罪依據,把馬國山、楊井瑞同時判刑二年,雙雙下獄。在派出所時,李秀芹向媒體反映,他兒子的嶽父楊井瑞聽信派出所梅躍豐的謊言,說:“楊井瑞,你認就是你打的吧,也沒多大事,也就是花二三百塊錢的問題,我到時就把你的親家馬國山也放了。”結果楊井瑞認了,卻落了個二年大獄。(對此,媒體不妄加評論,因爲沒有錄音證明)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關于鼻部輕傷的構成要件必須是:①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是鼻骨線形骨折同時伴有“明顯”移位的。②鼻損傷明顯影響外形或者功能的。這個原則定性是不可逾越的界線,那麽就“法大”所謂權威“鑒定”根本也沒推定到這個程度,而是在鑒定意見中,“法大”的醫師十分委婉的寫出了我們“考慮爲”韓元榮的“雙側鼻骨骨折(不是粉碎性的),左側上颌骨額突骨折”爲2011年4月8日外傷所緻的“可能性大”,這種文字結論,完全是爲了規避“鑒定責任與風險”。
最讓投訴人李秀芹接受的,也就是“維權焦點”,那便是當事人韓元榮的“輕傷鑒定”是怎麽下來的。從時間上梳理是這樣的過程:2011年4月8日早6點,原被告雙方發生沖突(李秀芹是被告人,韓元榮(原告人)下午去報的案,時隔一日,也就是2011年4月9日,韓元榮再次被傳喚到派出所去,韓元榮自己說是鼻梁骨骨折,于是韓元榮在未通過合法程序的情況下,非法搞到“2011—383号”輕傷鑒定書,辦理的時間順序是:2011年4月9日14時去的司法鑒定中心,2011年4月11日下午出具“輕傷鑒定書”,2011年4月11日16時辦理住院手續,2011年4月15日交的500元鑒定費。如果按着這個時間順序,剖析原告人韓元榮所持有的“輕傷鑒定書”的有效性、合法性便是矛盾重重。也就是說:“原被告雙方還沒有發生沖突,韓元榮就有了門診與病案号(官方解釋爲虛設的),原告人還沒有住院手續之前,就拿到了”輕傷鑒定書“,真是難以令人相信,怪不得最高人民法院曾兩次對于受害人李秀芹提出的抗訴維權問題,對圍場縣主審此案的法官,進行了兩次”遠程約訪視頻聽證“對話,并要求主審法官給李秀芹解釋清楚。如果依據法律相關規定,一切解釋都是蒼白的,因爲事實說明一切。不該發生的卻已經發生了……
關于審判取證問題,李秀芹告訴記者,她們所提供的證人證言,法院不加采信,反而韓元榮找的那幾個證人,都是韓元榮的親戚和老鄉,最高院爲了解決她的投訴,曾二次爲李秀芹召開遠程視頻聽證會,記者反複的聽了李秀芹的代理律師劉延濤與高法法官對質的錄音,高法領導督辦圍場法院主辦人,必須對李秀芹提出的虛假病曆及其相關的違法渠道搞來用于“傷害鑒定“使用的文本物證,給出解釋。在錄音中,記者聽的很清楚,案件承辦法官竟然說:“我沒有看卷宗,我答複不了……”這是一個充滿争議的案件,難道判過案子使用過的合法依據都不記得了嗎?
因爲此案的發生,當事人李秀芹的家庭令人心酸,她的兒媳婦爲此離婚,扔下一個4歲的小孩,要讓姑姑代養,馬國山出獄後,大病的身體沒有了勞動能力,她的兒子馬明然體重不過百斤,精神不振,可謂是妻離子散……爲此馬國山的老母親也含恨離世。
記者目睹圍場縣人民法院的小樓,幹淨而又充滿神聖之感。辦公樓的國徽是那麽的鮮明和暖心,圍場縣的政府領導也一定用最人性化的方式,公平、公正、客觀的解決問題,記者認爲圍場公檢法領導以及縣政府領導,從來沒有忘記“人們在我心中,我讓人民滿意”的崇高宗旨。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關于鼻部輕傷的構成要件必須是:①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是鼻骨線形骨折同時伴有“明顯”移位的。②鼻損傷明顯影響外形或者功能的。這個原則定性是不可逾越的界線,那麽就“法大”所謂權威“鑒定”根本也沒推定到這個程度,而是在鑒定意見中,“法大”的醫師十分委婉的寫出了我們“考慮爲”韓元榮的“雙側鼻骨骨折(不是粉碎性的),左側上颌骨額突骨折”爲2011年4月8日外傷所緻的“可能性大”,這種文字結論,完全是爲了規避“鑒定責任與風險”。
最讓投訴人李秀芹接受的,也就是“維權焦點”,那便是當事人韓元榮的“輕傷鑒定”是怎麽下來的。從時間上梳理是這樣的過程:2011年4月8日早6點,原被告雙方發生沖突(李秀芹是被告人,韓元榮(原告人)下午去報的案,時隔一日,也就是2011年4月9日,韓元榮再次被傳喚到派出所去,韓元榮自己說是鼻梁骨骨折,于是韓元榮在未通過合法程序的情況下,非法搞到“2011—383号”輕傷鑒定書,辦理的時間順序是:2011年4月9日14時去的司法鑒定中心,2011年4月11日下午出具“輕傷鑒定書”,2011年4月11日16時辦理住院手續,2011年4月15日交的500元鑒定費。如果按着這個時間順序,剖析原告人韓元榮所持有的“輕傷鑒定書”的有效性、合法性便是矛盾重重。也就是說:“原被告雙方還沒有發生沖突,韓元榮就有了門診與病案号(官方解釋爲虛設的),原告人還沒有住院手續之前,就拿到了”輕傷鑒定書“,真是難以令人相信,怪不得最高人民法院曾兩次對于受害人李秀芹提出的抗訴維權問題,對圍場縣主審此案的法官,進行了兩次”遠程約訪視頻聽證“對話,并要求主審法官給李秀芹解釋清楚。如果依據法律相關規定,一切解釋都是蒼白的,因爲事實說明一切。不該發生的卻已經發生了……
關于審判取證問題,李秀芹告訴記者,她們所提供的證人證言,法院不加采信,反而韓元榮找的那幾個證人,都是韓元榮的親戚和老鄉,最高院爲了解決她的投訴,曾二次爲李秀芹召開遠程視頻聽證會,記者反複的聽了李秀芹的代理律師劉延濤與高法法官對質的錄音,高法領導督辦圍場法院主辦人,必須對李秀芹提出的虛假病曆及其相關的違法渠道搞來用于“傷害鑒定“使用的文本物證,給出解釋。在錄音中,記者聽的很清楚,案件承辦法官竟然說:“我沒有看卷宗,我答複不了……”這是一個充滿争議的案件,難道判過案子使用過的合法依據都不記得了嗎?
因爲此案的發生,當事人李秀芹的家庭令人心酸,她的兒媳婦爲此離婚,扔下一個4歲的小孩,要讓姑姑代養,馬國山出獄後,大病的身體沒有了勞動能力,她的兒子馬明然體重不過百斤,精神不振,可謂是妻離子散……爲此馬國山的老母親也含恨離世。
記者目睹圍場縣人民法院的小樓,幹淨而又充滿神聖之感。辦公樓的國徽是那麽的鮮明和暖心,圍場縣的政府領導也一定用最人性化的方式,公平、公正、客觀的解決問題,記者認爲圍場公檢法領導以及縣政府領導,從來沒有忘記“人們在我心中,我讓人民滿意”的崇高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