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司法腐败兼驳贺卫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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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法腐败兼驳贺卫方
于中宁2013.06.06

偶然在财经网上看到一篇文章,标题是《破解司法腐败,构建更独立和公正的司法》,一看标题,我就知道,这一定是对现代司法制度体系一无所知的人写的,出于好奇,打开一看,这竟然是《财经》记者对贺卫方教授的一篇采访。一查才知道,这个贺卫方竟然是法律教授!

记者的问题切合实际:“在不少腐败案件中,法官和律师形成利益同盟。该怎么看待这种现象?”而贺卫方的回答简直就是屁话:“这就是我强调的建设法律职业共同体——通过共同体的努力,使得司法权的行使更加规范和严谨,而不是腐败的共同体。

在中国,这个共同体已经存在了,它就是通过师生、同学、同事形成的一个法律人事网络,也就是记者所说的“法官和律师的利益同盟”,这个共同体在中国的腐败甚至黑社会行为,全社会都有目共睹,贺卫方何德何能,能将这个腐败的共同体转变成公正光明的共同体?贺教授自己不腐败,不黑暗就已经阿弥陀佛了。

贺卫方所主张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个自我监督的制度设置,主张共产党、政府不能自我监督的贺教授,凭什么就认为这个共同体能自我监督,贺教授的逻辑支点何在?难道就因为它是你主张的吗?

这个所谓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一旦制度化,在中国现今的制度环境中,不但将使目前处于自然状态下法律腐败共同体制度化和扩大化,而且必将成为法律业务的垄断组织,它将对现代法律制度中的竞争机制起到杀灭作用。

其实,发达国家对于如何防止法界腐败早已有了成熟的制度设置。

以美国为例,它的司法过程通过律师庭辩,陪审团评判和法官量刑来实现。

律师与律师或检察官之间的争辩,这个制度设置是建立在市场竞争基础上的,这个制度设置有3个重大缺陷:

第一,正像科学家霍金的合作者,英国心理学家莱纳德·蒙洛迪诺在他的著作《潜意识:控制你行为的秘密》中指出的:人做判断的时候有两种机制:一种是“科学家机制”,先有证据再下结论;一种是“律师机制”,先有了结论再去找证据。(见万维钢的文章:《别想说服我!》)

所谓“律师机制”,就是诡辩术,它是通过夸大一部分事实,掩蔽另一部分事实来为观点服务的。

第二,这种“律师机制”的竞争结果不取决于真实的事实,而取决于诡辩术的“能力”,而这种“能力”,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激励机制决定的。

第三,因而,律师制度本质上是为富人服务的,因为只有富人才能高报酬雇佣最有“能力”的律师,甚至一个庞大的律师团。在多数情况下,富人的律师们不但打败穷人轻而易举,而且能轻易打败国家检察官、公诉员,因为他们的金钱激励相比大律师们少得可怜。

也就是说,律师制度和市场制度一样,都是一种“优势制度”,资源、观点、结论都会自动向优势倾斜,而这个优势就是财富。

但是,律师的竞争和商人的竞争有本质的不同。

商人之间的竞争是自愿自由的,不能达成交易就一拍两散,想达成交易就要各退一步达成互利,在信息对称下,交易是合作博弈,它使竞争的结果对双方和公众都有益。

而律师则要用竞争的办法界定是非(而非正义),是非是零合博弈,在法律框架内又具有强制性。关天的人命,不取决于事实,而取决于律师的诡辩能力及其背后的财富的多寡,这怎么可能是个公平正义的制度呢?

正因为如此,律师业从来就不是个正义的行业。美国上百年的民意调查,律师业和二手车商都是信誉和尊敬度垫底的,也就是说,在老百姓看来,律师和骗子没有本质区别。

让律师这个有毒制度仍然可用的,是陪审团的评判制度。

陪审团由随机抽取的一定数量的普通人组成。它通过自在人心的公道,防止法官与律师勾结以售其奸。

陪审团有三个最重要的机制:

首先,它随机抽取,并有相当数量,这可以防止富人的贿买。

其次,它由普通人组成,他们做出判断的依据是常识,是自在人心的公道,而不是精英们常常依据的意识形态。

第三,普通人情感天然倾向于弱势者,它可以平衡富人及其强势的律师们。

陪审团界定是非后,法官根据法条来量刑。

在这个制度体系中,实现法律公平正义的核心是陪审团制度,它是民主原则在法律制度中的体现。托克维尔曾赞扬说:“实行陪审制度就可把人民本身,或至少把一部分公民提到法官的地位,这实际上就是把陪审制度,把领导社会的权力置于人民或一部分公民之手。

陪审团制度虽然成本较高,但它不但守护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制止法律腐败,而且在教育公民知法敬法守法,实现国家的法制、宪政中起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也就是说,法律民主化是扼制法律腐败的根本途径,所谓的“共同体”,一定是法律人利益集团及其背后富人主子的利益的扩大化,最大化和制度化。

奇怪的是,一贯主张政治民主化的贺卫方,为什么在涉及自己和本利益集团利益时,就将民主弃之如敝屣呢,是他根本就不懂还是别有用心呢?

贺卫方另一个关于制约法律腐败的主張是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就是使司法利益集团获得无限权力,解决政治权力独大,与政治权力进行分权和制衡,顶多限制的是政治干预司法的政治腐败,与法律界普遍存在的关系腐败,利益共同体腐败没有关系。

在西方的实践中,由于释宪权和部分行宪权掌握在司法利益集团手中,又由于修宪非常困难,宪政的结果,司法利益集团获利最大,他们不但可以干预政治,而政治不能干预司法,而且在很多情况下,他们还可以干预立法。

西方宪政中,司法利益集团一权独大的状况,是和缺少直接民主联系在一起的。如果全民公决,直接选举这样的直接民主能发挥作用,
那么最高权力就不会仅仅在少数精英权力集团中间进行分配和制衡,而是有更多普通民众的参与,这个宪政才是人民的而不是精英的。

也就是说,在美国的司法体系中,与老百直接利益相关的部分,由于有陪审团的设置,老百姓进行了权力参与,而且效果很好;而在与老百姓间接利益相关的政策、法律的制定上,老百姓没有进行权力参与,完全由精英代行。显然,这不是一个完善的民主制度。

在中国,如果在这两个层面上都没有直接民主,或者那怕是间接民的参与,司法权力高度集中和无限扩大的结果是显而易见的,那一定是高度的腐败和高度的黑暗。

一个有了“共同体”这个正式组织结构,内部结合紧密的司法既得利益集团,如果又获得了宪政的无限权力,没有司法民主,也没有一个广大中产阶级为后盾的中产阶级民主的制衡,司法利益集团,政治利益集团和富人利益集团将会成为压在中国人民头上的新三座大山,中国的权贵社会结构将更形完整。

用共同体和司法独立作为在中国普遍存在的司法腐败的解决之道,我绝不相信贺卫方教授是个白痴(当然也不能完全排除这种可能)。我更相信贺卫方是别有用心,这个用心就是他的利益集团和他本人的利益最大化。他的全部目的,就是当这个腐败而又拥有无限权力的利益集团的“教主”。

最近一年多来,司法利益集团和富人利益集团的一些头面人物,纷纷放弃了“民主”这个旗号,转而大谈“宪政”,其原因,茅于轼讲的很清楚,他说,如果中国民主选举,小薄会上台。也就是说,在他们看来,民主是有条件的,民主必需由他们来掌控,要符合他们的价值观,要对养活了穷人的富人有利,要由他们中意的人选来执行。想想看,这是谁的民主?对!共产党的民主。不同的仅仅在于,他们使用的语言符号不一样。

在现代社会,不同利益集团中的人,伸张本利益集团的利益,这无可厚非。问题在于,你应该诚实,应该实事求是地阐述你的利益主张,你不应该拉大旗做虎皮,欺骗那些没有多少知识,搞不懂你们那些弯弯绕的普通人。

特别是,如果你们拿那些穷的叮当响,50年工资买不起一套房子的媒体人当傻逼,让他们为你们获取权力和财富铺路,那你们就太不厚道了。

很可惜,贺卫方就是这么一个不厚道的人,一方面,他露骨地追求着个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他欺骗了所有人,真的就有那样的傻逼媒体把他评为“公知”,并且亦步亦趋!

一个多么无知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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