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理-律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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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律

「宮、商、角、徵、羽」(讀音為ɡōnɡ shānɡ jué zhǐ yǔ)是我國五聲音階中五個不同音的名稱,類似現在簡譜中的1、2、3、5、6。即宮等於1(Do),商等於2(Re),角等於3(Mi),徵等於 5(Sol),羽等於6(La)。但是這「宮商角徵羽」的名稱是何時形成的呢?它們又是從哪裡來的呢?

最早的「宮商角徵羽」的名稱見於距今2600餘年的春秋時期,在《管子•地員篇》中,有採用數學運算方法獲得「宮、商、角、徵、羽」五個音的科學辦法,這就是中國音樂史上著名的「三分損益法」。

那麼,「宮商角徵羽」這五個名稱又是從哪裡來的呢?這就有多種說法了。有的研究者說:它來自古代的天文學,即是從二十八個星宿的名稱而來的,如「宮」來自 二十八星宿環繞的中心——中宮,其他四音來自不同的星宿名稱,這是「天文說」;有的研究者說:它們來源於古代氏族的圖騰,這是「圖騰說」;而在古代的音樂著作《樂記》中的說法則為:宮為君,商為臣,角為民,徵為事,羽為物。說宮音代表國君,商音代表萬民……這是「君臣說」。每種說法都給音樂塗上了一層或神秘、或樸素、或帶有封建主義倫理觀念的色彩,表達了中國先民的不同的音樂觀念。

五音又稱五聲。最古的音階,僅用五音,即宮、商、角、徵、羽。「五聲」一詞最早出現於《周禮•春官》:「皆文之以五聲,宮商角徵羽。」而「五音」最早見於 《孟子•離婁上》:「不以六律,不能正五音。」《靈樞•邪客》中把宮、商、角jué、徵zhǐ、羽五音,與五臟相配:脾應宮,其聲漫而緩;肺應商,其聲促 以清;肝應角,其聲呼以長;心應徵,其聲雄以明;腎應羽,其聲沉以細,此為五臟正音。相傳是由中國最早的樂器「塤」的五種發音而得名。相當於現在的 12356,即:do、re、mi、sol、la。

六律:  通指黃鐘、太簇、姑洗、蕤賓、夷則、無射六陽律與大呂、夾鍾、仲呂、林鐘、南呂、應鐘六陰律。

六律六呂,即用三分損益法將一個八度分為十二個不完全相同的半音的一種律制。古樂的十二調,古代樂律學名詞,是古代的定音方法。六律指黃鐘、太簇、姑洗、蕤賓、夷則、無射,六呂指大呂、應鐘、南呂、林鐘、仲呂、夾鍾。

十二律 六律六呂的總稱。

以黃鐘為首,按半音關係從低向高排列。十二律名,本義已不可考。先秦文獻中州鳩所作解釋,出於禮樂思想的道 德規範,未曾論及本源;後世因之而穿鑿附會者無一可取。十二律的絕對音高,因歷代黃鐘律音高標準之不同而隨之上下。對不同律制而言,上列十二律名的精確音 高關係一般僅指三分損益關係的前十二律,稱為十二正律。有時,亦用作兼含變律在內的「律位」名稱(見宮調、琴律)。

六律 伶州鳩論律中,僅稱單數各律為「六」。「六律」始見於漢代出現的《周禮·春官》。其他先秦典籍中如《國語》史伯論樂中所記西周末六律概念,《左傳》昭公二 十年、昭公二十五年論五聲,皆可解釋為六聲音階,而非六個陽律的涵義。音樂中的六律,定音器(竹管)。共有十二個,古書所說的六律,通常是就陰陽各六的十 二律而言的. 六律是中國古代的一種律制,古樂的十二調。十二調是按照樂音的高低的標準,把樂音分為六律和六合。合稱為十二律。從低音算起,十二個音階中,排列奇數的六 個調叫律,排列成偶數叫呂。

六呂、六間 州鳩稱為六間之雙數各律,漢以後稱為六呂。先秦《曾侯乙磬銘》稱為「間音」者另有涵義,指音(即變音)而不指律。但其「間」字本義仍與「六間」無異,六呂即六律之間的律。

古書上常常拿五聲或五音和六律並舉。例如《呂氏春秋·察傳》說:「夔於是正六律,和五聲。」《孟子·離婁上》說:「師曠之聰,不以六律,不能正五音。」 可見「律」和「音」的概念不同。「律」本指用來定音的竹管。蔡邕《月令章句》:「截竹為管謂之律。」(後世改為銅製)舊說古人用十二個長度不同的律管,吹 出十二個高度不同的標準音,以確定樂音的高低,因此就稱這十二個標準音為十二律。十二律的名稱按從低到高的次序排列是:黃鍾、大呂、太簇、夾鍾、姑洗、中 呂、蕤賓、林鍾、夷則、南呂、無射、應鍾。十二律各有固定的音高,今對照現代西樂,列表如下:

(1)黃鐘(2)大呂(3)太簇(4)夾鍾(5)姑洗(6)中呂

C ↑#C D ↑#D E F

(7)蕤賓(8)林鐘(9)夷則(10)南呂(11)無射(12)應鍾

↑#F G ↑#G A ↑#A B十二律分為陰陽兩類:奇數六律為陽律,叫做「六律」;偶數六律為陰律,叫做「六呂」。合稱為六律六呂,簡稱律呂。古書上所說的六律,通常都是包括陰陽各六的十二律而言的。

民族七聲調式

清樂:

宮,商,角,清角,徵,羽,變宮,分別對應1,2,3,4,5,6,7,這與西方的自然大小調相似,清角是角音上方的小二度。變宮是宮音下方的小二度。

雅樂:

宮,商,角,變徵,徵,羽,變宮,分別對應1,2,3,升4,5,6,7,變徵是徵音下方的小二度。

燕樂

宮,商,角,清角,徵,羽,閏,分別對應1,2,3,4,5,6,降7,閏是宮音下方的大二度。

關於五度相生律:

以1為起點,連續向上作五度音:1,5,2,6,3,然後將它們放在一個八度內,就是1,2,3,5,6。

推薦:黎英海《移宮變奏曲》

這首變奏曲的主題旋律為D宮五聲調式。其後四個變奏均「以清角為宮」,依次連續不斷地進行同主音調式的轉換,且各個變奏的調式都不相同,即D宮—— D徵——D商——D羽——D角。「移宮」自然與此同步進行,每次下行五度(上行四度),即D宮——G宮——C宮——F宮——bB宮。主題與四個變奏因「移 宮」為其貫穿始終的一條主線,並串成一首內在聯繫十分緊密的變奏曲,可謂「移宮成曲」。

中國風的歌曲多採用「宮調式」的主旋律。(五音調式是我國特有的民族調式。五音的名稱分別是:宮、徵、商、羽、 角。以宮音為主音的調式稱為「宮調式。

古樂調分為宮(C)、商(D)、角(E)、變徵(F)、徵(G)、羽(A)、變宮(B)七種。變徵相當於現代西洋樂的F調,聲調悲涼。羽聲相當於現 代西洋樂中的A調,比變徵音高,能表現激憤或高昂的情緒。如《戰國策.燕策》:「高漸離擊築,荊軻和而歌,為變徵之聲,士皆垂淚涕泣。又前而為歌曰:『風 蕭蕭兮易水寒,壯士一去兮不復還!』復為慷慨羽聲,士皆瞠目,發盡上指冠。」

【宮】五音之一。通常相當於今首調唱名中的do音。「宮」音為五音之主、五音之君,統帥眾音。《國語•周語下》曰:「夫宮,音之主也,第以及羽。」 《禮記•樂記》曰:「宮為君、商為臣、角為民……」宋張炎《詞源•五音相生》亦曰:「宮屬土,君之象……宮,中也,居中央,暢四方,唱施始生,為四聲之 綱》。」宮調(式)又為眾調(式)之「主」、之「君」,即就其今所謂之「調高」而言。《隋書•音樂志》云:「每宮應立五調」「牛弘遂因鄭譯之舊,又請依古 『五聲五律』旋相為宮:『雅樂』每宮但一調,惟『迎氣』奏五調,謂之『五音』;『縵樂』用七調……」此所謂「宮」,與「均」通。有以宮音為主音、結聲構成 的調(式)名。唐段安節《樂府雜錄•別樂識五音輪二十八調圖》曰:「宮七調第一運正宮調,……第六運仙呂宮,第七運黃鐘宮。」張炎《詞源》亦曰:「十二律 呂各有五音,演而為宮為調……黃鐘宮(均):黃鐘宮(調式)、黃鐘商(調式)、黃鐘角(調式)、黃鐘變(變徵調式)、黃鐘徵(調式)、黃鐘羽(調式)、黃 鐘閏(閏宮調式)。」

【商】五音之一。通常相當於今首調唱名中的re音。「商」音為五音第二級,居「宮」之次。古人認為,「商,屬金,臣之象」,「臣而和之」。有以商音為主音、結聲構成的調(式)名。如唐段安節的《樂府雜錄•別樂識五音輪二十八調圖》中的「入聲商七調」。

【角】五音之一。通常相當於今首調唱名中的mi音。「角」為五音之第三級,居「商」之次。古人以為,「角屬木,民之象」。有以角音為主音、結聲構成 的調(式)名。如唐段安節的《樂府雜錄•別樂識五音輪二十八調圖》中的「上聲角七調」。在古代的調(式)中,有以角音為調之角調,或有以閏宮為角之角調。

【徵】五音之一。通常相當於今首調唱名中的sol音。「徵」為五音之第四級,居「角」之次。古人以為,「徵屬火,事之象」。有以徵音為主音、結聲構成的調(式)名。

【羽】五音之一。通常相當於今首調唱名中的la音。「羽」為五音之第五級,居「徵」之次。古人以為,「羽屬水,物之象」。有以羽音為主音、結聲構成的調(式)名。如唐段安節的《樂府雜錄•別樂識五音輪二十八調圖》中的「平聲羽七調」。

【變徵】古音階中的「二變」之一。角音與徵音之間的樂音。《史記•荊軻傳》曰:「高漸離擊築,荊軻和歌,為變徵之聲,士皆垂淚涕泣。」宋人亦有稱變 為閏,曰閏徵。在十二律,通常指較徵音下一律之音(相當於#fa);也有較角音上一律之音(即清角,相當於fa),又《隋書•音樂志》引鄭譯與蘇夔俱雲 「今……『清樂』黃鐘宮(均)以小呂(仲呂)為變徵」。有以變徵為主音、結聲構成的調(式)名。《隋書•音樂志》記載,蘇夔曰:「每宮(均)應立五調 (式),不聞更加變宮、變徵二調(式)為七調(式)。」鄭譯答之:「周有七音之律……今若不以『二變』為調曲,則是冬夏聲闕,四時不備。是故每宮(均)須 立七調(式)。」眾人從之。在宋張炎《詞源•八十四調》十二宮

(均)下,皆有七調(式),列「變徵」之「調式」。

【變宮】古音階中的「二變」之一。羽音與宮音之間的樂音。宋人有稱其為「閏宮」者。在十二律,有指較宮音下一律之音(相當於si),如《後漢書•律 曆志》云:「黃鐘為宮……應鐘為變宮」;亦有較羽音上一律之音(相當於bsi),如《晉書•律曆志》雲「清角之調(音階)以姑洗為宮,……太簇為變宮」。 有以變宮為主音為結聲構成的調(式)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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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是指客观听到的、实际存在的,“音”是指主观的,回想的。声强调其来源,音强调其接收。声是今天之声音,音乃当代之音乐,泛指乐器所发之声音,以及人们的歌声,鸟类的悦耳鸣叫等。

===三分損益法

中國古代制定音律時所用的生律法。

根據某一標準音的管長或弦長,推算其餘一系列音律的管長或弦長時,須依照一定的長度比例,三分損益 法提供了一種長度比例的準則。此方法的記載最早見於《管子·地員篇》,是同關於宮、徵、商、羽、角五音的記載聯繫在一起的;到《呂氏春秋·音律篇》,又開 始與關於黃鐘、林鐘等十二律長度規範的記載聯繫在一起。

三分損益包含「三分損一」、「三分益一」兩層含義。三分損一是指將原有長度作3等分 而減去其1份,即:原有長度×=生得長度;而三分益一則是指將原有長度作3等分而增添其1份,即:原有長度×(3+1)/3=生得長度。兩種方法可以交替 運用、連續運用,各音律就得以輾轉相生。

這兩種生律方法所形成的長度關係、音程關係及其古代稱呼,三分損益法與古希臘畢達哥拉所用的定律 法,阿拉伯人所用的「量音學」,在數理上是相通的、一致的,近現代統稱之為「五度相生法」。但三分損益法,只包括生出高五度與低四度的律,不包括生出低五 度與高四度的律,而五度相生法則兼指兩個方向的相生。

春秋時期管仲提出了三分損益法,已計算出五聲音階的律度。三分損益包含兩個含義,三分損一和三分益一。根據某一特定的弦,去其1/3,即三分損一,可得出 該弦音的上方五度音;將該弦增長1/3,即三分益一,可得出該弦音的下方四度音。從一律出發,將上述兩種方法交替、連續使用,各音律得以生成。

三分損益法的記載最早見於《管子·地員篇》,只算到5個音 , 到《呂氏春秋·音律篇》時,用此法已經算全了十二律的長度規範。按三分損益法生律的次序 , 求上方五度音之律 , 古代稱為「下生」;求下方四度之律,古代稱為「上生」。從一律出發,下生5次,上生6次,便可得出十二律。

==http://www.twwiki.com/wiki/律呂 

《律呂新論》清江永(1681一1762)撰。此書分上下二卷,論樂專著。江氏精於樂律,著有《律呂闡微》。

此書分上下二 卷,上卷首論宋蔡元定《律呂新書》,謂蔡書猶有未盡善處,讀朱熹《琴律說》,見其言管弦同理,而蔡書以管定律,未以琴相參證,又受《漢書·律曆志》啟發。 認為不應泥於古人三分損益成法,於是詳加考證,算周□以求黃鐘之積分,推琴微以求聲律之數度,考古人轉弦換調之法,訪俗樂工、尺、上、四之記,乃知音律別 有精微,亦別有法度,不可偏信蔡氏一家言,前後積二十餘年而撰成此書。次論五聲、黃鐘之富、黃鐘之長、黃鐘之積、十二律、三分損益、二變聲、變律;下卷首 論琴,次論四清聲、旋宮、樂調、造律、侯氣、律呂餘論,不取古人以管定律的傳統方法,採用以琴音定律的方法,為以弦求聲之始。管音、弦音之生聲取律微有不 合,故不免有所牽合。但其論「黃鐘之積」以及「宋儒算術之誤」、「律生於歷」等條,皆能自出新意。又其定黃鐘之宮,據蔡邕《月令章句》以校《呂氏春秋》之 訛誤。並糾《漢書·律曆志》刪削之誤,辨損益相生認為均勻截管,則不致往而不反,皆能發前人所未發。律歷皆由算積,江永深於演算法,故於律度能推其微妙, 得其正旨,成-家之言。

江氏此書與另著《律呂闡微》均為清代樂律學力作,被收入《四庫全書》。又有《守山閣叢書》本、《叢書集成初編》本。

《律呂精義》,朱栽堉(公元1536年-1611年)著。

萬曆二十四年(1596年),朱載堉完成《律呂精義》(內外篇)一書,提出了「新法密率」。這是中國音樂史上一件具有劃時代意義的事件,也成為人類文化史上最早出現的十二平均律數學理論。

新法密率(十二平均律),由計算方法求得了12律之間完全平均的音高關係。將八度音等分為十二等分,也就是分為十二個等比級數,其結果是每個音的頻率為前一個音的12√2倍。
十六世紀末義大利耶穌會傳教士到中國傳教,促進東西文化交流,朱載堉的十二平均律理論有可能於此時傳入歐洲。在朱載堉發表十二平均律理論之後52 年,Pere Marin Mersenne在(1636年)其所著《諧聲通論》中發表相似的理論。德國作曲家巴赫於1722年發表的《諧和音律曲集》(另或譯為《十二平均律曲集》),有可能就是為十二平均律的鍵盤樂器所著。
新法密率將計量學、旋宮法、生律法、正律器等 方面的理論與實踐熔於一爐,體現了中國古代音樂思想和科學技術的高度統一。也因此李約瑟稱譽朱氏為「東方文藝復興式人物。不過由於當時樂器製作的條件限制,他的發明並不能用於音樂實踐之中,到後來,連他的學說也或者漸漸給人遺忘了,或者並不能看出它裡面深刻的革命意義。
朱載堉(1536一1611),字伯勤,號句曲山人,河南懷慶府 (今沁陽)人。朱載堉「篤學有至性」,「席藁獨處」,潛心著述。他著有《瑟譜》(1560年)、《律歷融通》(1581年)、《律學新說》(1584 年)。萬曆二十三年,朱載堉「上歷算歲差之法,及所著樂律書,考辨詳確,識者稱之。」(《明史·諸王列傳》)。這裡提到的「樂律書」,即《律學新說》,而 「歷算歲差之法」則包括《律歷融通》四卷、《聖壽萬年曆》二卷、《萬年曆備考》三卷、《音義》一卷。
除《律呂精義》以外,朱載堉尚有撰述《算學新書》、《操縵古樂譜》、《樂學新說》、《靈星小舞譜》、《旋宮合樂譜》、《六代小舞譜》、《小舞鄉樂譜》、《二佾綴兆圖》、《嘉量算經》、《圓方句股圖解》、《律呂質疑辨惑》等。上述著作,大部分都收入他的《樂律全書》中。

律呂,有一定音高標準和相應名稱的中國音律體系。律呂是十二律的又稱,語源出於三分損益律的六律、六呂。 《伶州鳩論律》 中將十二律按次序分為單數、雙數排列,稱單數各律為「六」,稱雙數各律為「六間」。單數的六個律即六律,後世又稱為六陽律;雙數的六個律即六呂,後世又稱 為六陰律或六同。

 律呂

隔八相生,旋相為宮」,意即隔開八個半音,產生一個新律。成體系的「律」,各有一定音高標準與相應律名,在中國古代樂律學中統稱「律呂」。「律呂之學」即律學,亦即對成體系的「律」所作的研究。

中國古代律制「十二率」,又名「正律」,簡稱「律呂」。在一個八度之內分為十二個不完全相等的半音。

 

從「一」到「十二」各律的名稱及其相當於的音高依次如下:

黃鐘(f)→大呂(#f)→太簇(g)→夾鍾(#g)→古洗(a)→仲呂(#a)蕤賓(b)→林鐘(C)→夷則(#c)→南呂(d)→無射(#d)→應鐘(e)

其中奇數各律(黃鐘、太簇、古洗、蕤賓、夷則、無射)稱「六陽律」或「律」;偶數各律(省略)稱「六陰呂」或「呂」。總稱「六律、六呂」。

「這裡的『十二律』並非『十二平均律』,在一個八度之內分成十二個不完全相等的半音」

按 照三分損益法「隔八相生」的八律(相當於現在所說的純五度,702音分),不等於十二平均律中的純五度(700音分),這樣圖中的#do與bre、#re 與bmi、#fa與bsol、#sol與bla、#la與bsi就不是音高相同的音了(在十二平均律中是等音),它們的音高應該相差一個最大音差(24音 分,也叫古代音差)。

律呂律呂

 

這種不能返回到出發律的現象,在歷史上便有了「京房六十律」與「錢樂之三百六十律」的出現,但即使如此仍然不能成為等音。因此,在老先生的圖示中便不宜將這些不等的音放在同一個律名下,因為它們應該是不同的律名(如「京房六十律」便有六十個律名)。

「律」指的是規律性的、成體系的標準音高。 《國語·周語下》 伶州鳩論律:「律,所以立均出度也。」「立均」,確定音階中各音的位置(並以標準音階首音所應律名作為均名);「出度」,提出相應各律振動體的長度標準。成體系的、互有規律聯繫的「律」才可以稱為「律呂」。

律呂律呂



1. 古代校正樂律的器具。用竹管或金屬管製成,共十二管,管徑相等,以管的長短來確定音的不同高度。從低音管算起,成奇數的六個管叫做「律」;成偶數的六個管 叫做「呂」,合稱「律呂」。后亦用以指樂律或音律。《國語·周語下》:「律呂不易,無姦物也。」 漢 馬融 《長笛賦》:「律呂既和,哀聲五降。」 唐 翁洮 《和方干題李頻庄》詩:「猶憑律呂傳心曲,豈慮星霜到鬢根。」 郭沫若 《創造十年》五:「風聲和 博多灣 的海濤,十里松原的松濤,一陣一陣的捲來……那正是一起一伏的律呂。」

 

2.比喻準則、標準。 唐 韓愈 《進撰平淮西碑文表》:「至於臣者,自知最為淺陋,顧貪恩待,趨以就事,叢雜乖戾,律呂失次。」 宋 洪适 《<元氏長慶集>原跋》:「今之所編,頗又律呂乖次。惜矣,舊規之不能存也。」 黃中黃 《孫逸仙》:「其人誠 亞 東之珍寶,其言誠革命之律呂哉。」

中 國傳統音樂實踐中所應用的各種律制當以純律為最早;理論計算則以三分損益律最先出。西周編鐘銘文中已經出現三分損益律名「妥賓」(即蕤賓)、「無」(即無 射)等。「律呂」的語源出於三分損益律的六律、六呂。它在「伶州鳩論律」一文中是作為十二律的總稱出現的。州鳩按十二律次序分單數、雙數排列,後世把其中 單數各律稱為六陽律;雙數各律稱為六陰呂(伶州鳩稱為「六間」)。

「律呂」的有關名詞及解釋如下:

十二律 六律六呂的總稱。 以黃鐘為首,按半音關係從低向高排列。十二律名,本義已不可考。先秦文獻中州鳩所作解釋,出於禮樂思想的道德規範,未曾論及本源;後世因之而穿鑿附會者無 一可取。十二律的絕對音高,因歷代黃鐘律音高標準之不同而隨之上下。對不同律制而言,上列十二律名的精確音高關係一般僅指三分損益關係的前十二律,稱為十 二正律。有時,亦用作兼含變律在內的「律位」名稱(見宮調、琴律)。

六律 伶州鳩論律中,僅稱單數各律為「六」「六律」始見於漢代出現的《周禮·春官》。其他先秦典籍中如國語史伯論樂中所記西周末六律概念, 《左傳》 昭公二十年、昭公二十五年論五聲,皆可解釋為六聲音階,而非六個陽律的涵義。

六呂、六間 州鳩稱為六間之雙數各律,漢以後稱為六呂。先秦《曾侯乙磬銘》稱為「間音」者另有涵義,指音(即變音)而不指律。但其「間」字本義仍與「六間」無異,六呂即六律之間的律。

六同 原出《周禮·春官》「典同」:「掌六律六同之和。」一說「同」字即「間」字誤刻,六同即六間。一說「同」字即「銅」,指銅質律管而言。清代紀大奎則以為「六同」屬於另一黃鐘音高系統(實即變律),六同並非六呂。

總論律呂,狹義概念僅指三分損益律的十二正律,對陰陽之分可棄其迷信附會之說而理解為單雙數概念廣義之律呂兼含變律(包括其他律制與複合律制),「律」之成體系者概稱「律呂」。

律呂 -歷史源泉

 

律呂律呂新論

樂理是西樂概念,傳統音樂基本與之相對應的是「律呂」或「樂律」。講律呂起源,就是要論述傳統樂理的產生。

南宋蔡元定《律呂新書》引劉昭《漢后志》曰:「伏羲作易,紀陽氣之初,以為律法,建日冬至之聲。以黃鐘為宮,太簇為商,姑洗為角,···」又引曰:「截管為律,吹以考聲,引以侯氣,道之本也。」(《律呂新書卷二·律呂證辨》)

班固《漢書·律曆志》說:「黃帝使泠綸自大夏之西,崑崙之陰,取竹之解谷生,其竅厚均者,斷兩節間而吹之,以為黃鐘之宮。制十二筩以聽鳳之鳴。其雄鳴為六,雌鳴亦六。比黃鐘之宮,而皆可以生之,是為律本。至治之世,天地之氣合以生風;天地之風氣正,十二律定。」

《尚書·堯典》 載:「帝曰:夔,命汝典樂教胄子。詩言志,歌永言,聲依永,律和聲。八音克諧,無相奪倫,神人以和。」又曰:「我欲聞六律,五聲,八音,···」

從文獻記載來分析律呂起源,劉昭以為起自伏羲氏,班固認為始自黃帝。關於伏羲氏、黃帝,《周易》、《史記》等可靠典籍都有明載,確有其人自然不存在問題。至於他們是否確定律制,因為只是班固、劉昭等人在史書中論及,而缺少更多資料相互參證,所以尚不能斷定。

今文《尚書》是儒家根本經典,其可靠性歷來舉世公認,至今尚無人能舉出確鑿證據動搖其真實性。其首篇《堯典》記載虞舜命夔典樂,本身即具備相當可信性,而且有其他史料可以參證:

《禮記·樂記》曰:「昔者舜作五弦之琴,以歌 《南風》 。夔始制樂,以賞諸侯。」

《呂氏春秋·察傳》曰:「昔者舜欲以樂傳教於天下,乃令重黎舉夔於草莽之中而進之,舜以為樂正。夔於是正六律,和五聲,以通八風,而天下大服。」

《史記·五帝本紀第一》曰:「(舜)以夔為典樂,教穉子,直而溫,寬而栗,剛而無虐簡而無傲;詩言意,歌長言,聲依永,律和聲,八音能諧,毋相奪倫,神人以和。」

綜上所述,律呂至遲產生於虞舜時,距今歷史應在四千年以上。

律呂 -探究價值

 

律呂律呂
《易》,中國律呂的源泉。

 

中 國的音樂、音律源遠流長,《呂氏春秋.仲夏記.古樂》開宗明義指出:「樂所由來者尚也」。尚者,曩也,可以追溯到遠古時代。根據古代文獻記載,在伏羲氏時 期,已經有了五十弦的瑟,「瑟,《世本》云:皰羲氏作五十弦。」(杜佑《通典》)「昔葛天氏之樂,三人操牛尾,投足以歌八闋。」(《呂氏春秋.古樂》)葛 天氏在伏羲到神農氏時期。又說黃帝令伶倫作律,已有十二律的記載。並傳說在帝舜時代已有「六律、五聲、八音」,「八音克諧」。(《書.虞書.益稷》及《舜 典》)但這些都還是傳說居多,不十分可靠。然而根據可靠材料,音律到周代已經很發達了,在周景王(公元前544—52O年)時期已由五聲音階發展到七聲音 階和十二律,但五聲音階仍是中國音樂的主流,而五聲音階、十二律,旋相為宮,一直流傳至今,它的生命力說明了它的科學性。春秋時期管仲提出了三分損益法, 已計算出五聲音階的律度。至戰國後期出現了《樂記》這樣的音樂美學專著,反映了中國音樂日趨成熟,建立起較有系統的音樂理論。中國的音樂思想具有下列三個 特點:一是認為音樂來自自然。二是音律離不開「易」,強調陰陽二氣相錯、相和。三是音樂必須為人和社會服務,具有較強的功利觀念,因此在中國的古史書—— 二十五史中都有 《樂志》 或《律曆志》記述音律的發展變化,以及與天文、歷算、人事的關係。然而這些方面始終離不開「易」的精神。

律呂演繹特點物體受到力的作用會發生振動,因振動而產生 聲音。自然界中存在的聲音,如果按照音高排列,低可以低到次聲波,高可以高到超聲波。人的感官可以分辨的聲音有著非常廣闊的範圍。在如此廣闊的範圍當中, 人們希望找到那些音高最合適的聲音,通過他們的組合,形成樂曲,來表述內心的感受。

古代聖賢確定這些標準音的過程,顯現著他們對音樂的理 解,以及對人,對自然,以至於對整個宇宙的感悟和體認。《樂記》曰:「樂者,天地之和也。」用白話來說,就是:樂,表現天地的和諧。構成音樂的基本音,也 應該是體現天地和諧的聲音。可以通過了解古人確定標準音的過程,來認識這一觀念。

標準音在西樂中是中央音C,在中國音樂中是黃鐘。古人通過候氣的方法來確定黃種的音高。

《後漢書·律曆志》載:「候氣之法,為室三重,戶閉,塗釁必周,密布緹縵。室中以木為案,每律個一,內*外高,從其方位,加律其上,以葭莩灰抑其內端,案歷而候之。氣至者灰動。其尾鰭所動者其灰散,人及風所動者其灰聚。」

確 定黃鐘的律管用竹子做成。竹管長的聲音低,竹管短的聲音高。在尚未確定音律標準之前,律管的長度當然也不能確定。蔡元定在《律呂新書卷二·律呂證辨》中 說:「今欲求聲氣之中而莫適為準則,莫若且多截竹,以擬黃鐘之管,或極其短,或極其長,長短之內每差一分以為一管。」將所有這些竹管按照方位置於室內案 上。冬至日與氣相應的那一根就是黃鐘。

冬至這一天陰氣極,而一陽來複,是自然界的客觀現象。將這支與冬至陽氣相應的竹管確定為標準音,體現了古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即天人合一的思想。

古 人將這支黃鐘律管的長度規定為九寸。(值得注意的是,古人制定度量衡的標準是以黃鐘律管的形製為根據的,而不是以先有的尺度來確定黃鐘。)一寸又分為十 分。對這支黃鐘管的長短與粗細的比例也有嚴格要求,即,如果它的長度為九寸,那麼它的內截面積就應當是九十平方分,體積應當是八百一十立方分。假如不符合 這個要求,則需要通過損益其長度,增減其粗細,通過侯氣重新確定,直至完全符合為止。

根據《漢書·律曆志上》,這支標準律管如果以大小適中且相等的黍子進行測量,其長度應該等於九十粒黍子並列的長度,官內應該正好容納黍子一千二百粒。

古代度量衡的標準即由此產生。

度的標準。每粒黍子的長度為一分,十分為一寸,十寸為一尺,十尺為一丈,十丈為一引。(分之下尚有更小的尺度:一分為十厘,一厘為十毫,一毫為十絲,一絲為十忽。後面將用到這些單位,特此註明。)

量的標準。以井水注滿黃鐘管。井水的容量為一龠,十龠為一合,十合為一升,十升為一斗,十斗為一斛。

衡的標準。一千二百粒黍子,其重量規定為十二銖,二十四銖為一兩,十六兩為一斤,三十斤為一鈞,四鈞為一石。

《尚 書·堯典》曰:「(虞舜)協時月正日,同律度量衡。」四千多年以來,中國歷史上每一次更朝換代,社會安定下來,開國君主都要把統一律度量衡作為一件非常重 要的大事來做。這也是天下統一、九州混同的重要標誌。而通過對樂律制定的了解,不難看出,律度量衡的統一,不只是象徵著國家的統一,而且也意味著人與自然 的統一,天與人的統一。所以說,黃鐘律的確立,不僅僅具有音樂上的意義,也體現著華夏文明上律天時、下襲水土的基本精神。《禮記·禮運》曰:「故聖人作 則,必以天地為本,以陰陽為端,以四時為柄,以日星為紀,月以為量,鬼神以為徒,五行以為質,禮義以為器,人情以為田,四靈以為畜。」

律呂 -參考資料

[1] 大唐資料庫 http://info.datang.net/L/L1826.htm 
[2] 中華周易網 http://www.tsyw.net/html/bazizhishi/20080317/172.html

http://www.114ckd.com/guoxue/176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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