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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弱-智 于 2016-01-09 16:03:21
也许仅仅是老弱太蠢,别人都没误解.
证监会公告原文 关键句摘抄:
1. 因及时暂停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通过二级市场减持股份, ((解读----在这里,证监会实际上把董监高从以前的限制中给剔除出来了, 只要他们持股比例不到 5%,他们今后不再受到减持的限制, 可以随便卖))
2. 《减持规定》要求:大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我起初的误解是: 比如我是个大股东, 三个月内我只能减持我手中股票(非二级市场上买入的)总数量的1% , 而证监会的正确意思: 应该是股份公司股票总数量的 1% , 这个数量差大了去啦))
我的评论: 请注意,解禁量1%是个有一定欺骗性的概念: 总股本的1%其实对于大股东个人们来说,已经是占他们个人持股很大的百分比了. {{ 例如: 一个持有总股本5%的大股东, 那么,三个月卖出总股数 1%, 意味者,这个大股东允许卖的股实际是他手中股数的 20%了(五分之一).}}
我印象中,只有在创业板板块的公司中,往往是公司老板才持有公司较大比例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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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糊的细节: 《减持规定》说 大股东的减持1%, 可以有两种 完全 不同的理解:
第一, 所有大股东们 的减持量 全部 加起来, 不超过 1%
第二, 每个大股东 的减持量, 不超过1% (如果大股东比较分散,例如: 十个大股东分别持有 5%,那么减持的速度也不慢呀)
我的评论: 正因为这里的模糊, 才有了 证监会公告原文中有个《减持规定》设置“防规避”条款,专门遏制相关主体通过协议转让“化整为零”、“曲线减持”。 但是, 这里还是不够明确如何真能监管,至少我不相信真正可以作到监管, 因为仅仅是给减持增添了些麻烦.
仅举一例: 张三(6%),李四(10%)都是大股东, 假如张三想全部尽快卖掉, 而李四恰好不打算减持, 于是找到李四:“哎,兄弟,你就每三个月卖掉1%, 算是帮我卖的, 而我与你作个私下的协议,同时让你能在二级市场上再把这1%买到自己名下.” 甚至, “我们双方设立一个共同的中间人毛二, 我把我的5%一次性合法地全部大宗转让给毛二,但因为毛二本来就是你李四的人, 资金也是你李四私下出的, 因此,实际上这个5%的转让,再等上两年, 再由毛二转给李四就行了.”
相信,规避的方法和歪门鞋道肯定多了去了, 真想减持,拦不住的, 仅仅是增添些麻烦,或稍稍减缓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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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证监会公告原文:
为维护证券市场稳定,2015年7月8日,我会发布证监会公告〔2015〕18号(以下简称《18号文》)。目前,《18号文》已近到期。为实现监管政策有效衔接,充分发挥市场自我调节作用,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减持规定》),自2016年1月9日起施行。
一、出台《减持规定》的主要考虑
《18号文》出台后,因及时暂停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通过二级市场减持股份,有效缓解了集中抛售压力,对引导股票交易恢复供需平衡、重塑投资者信心产生了正面作用。
同时看到,《18号文》是为应对市场非理性下跌发布的临时性措施,随着市场由剧烈异常波动逐步趋向常态化波动,有必要总结经验,尽快出台监管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的长效机制。为防范大股东、董监高集中、大规模减持冲击市场,并依法保障其转让股份的权利,我会遵循“疏堵结合”的思路制定了《减持规定》,通过完善配套机制,引导大股东、董监高依法、透明、有序减持。
为既避免《18号文》到期后出现减持高峰,稳定市场预期,又兼顾中长期供求平衡,满足大股东持股适度合理流动的需求,《减持规定》要求:大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减持规定》重点就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这一特定途径减持股份作出细化要求,且受限范围不包括其通过二级市场购入的股份。董监高减持股份,完全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严格执行。
二、《减持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是区分拟减持股份的来源,明确了《减持规定》的适用范围。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适用《减持规定》,但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除外。
二是遵循“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设置大股东减持预披露制度。《减持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
三是根据各种股份转让方式对市场的影响,划分不同路径,引导有序减持。《减持规定》在针对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设置减持比例的同时,为其保留了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多种减持途径。
四是完善对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约束机制。一方面,为切实强化大股东对公司、中小股东所负责任,《减持规定》从上市公司及大股东自身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两个角度设置限售条件。另一方面,根据“权责一致”原则,《减持规定》从董监高自身违法违规情况的角度,规定了不得减持的若干情形。
五是强化监管执法,督促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合法、有序减持。一者,《减持规定》设置“防规避”条款,专门遏制相关主体通过协议转让“化整为零”、“曲线减持”。再者,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减持规定》区分不同情形,从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和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两个层面,明确了监管措施和罚则。
三、执行《减持规定》的有关事项
由于《减持规定》在现行证券法律体系下,对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进行了规定,有利于形成稳定的市场预期,化解恐慌情绪。因此,《减持规定》出台后将不会出现“减持潮”;引发市场大幅下跌的说法没有根据,投资者应当理性看待、审慎甄别。出台《减持规定》,并不意味着中国证券金融公司等“国家队”即将退出,其稳定市场的职能也不会发生改变。今后,我会将继续把稳定市场、稳定人心、防范系统性风险作为目标,全力做好相关工作。
为落实《减持规定》,沪深交易所将于近期陆续出台相关配套细则,为大股东依法、有序减持提供规范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