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调查法 - 动机与结果
为了保护有过犯罪记录但没有重犯的人找工作时不受歧视,美国的一些州都立法规定,雇主在招聘员工时,申请表上不能要求工作申请人填写是否有犯罪记录。
非裔美国人,尤其是非裔青少年,有犯罪记录的比例高于其它族裔。如果允许雇主在申请表里要求申请人自己填写是否有犯罪记录,那么有过犯罪记录的人就会很难找到工作。他们也就少了一个改邪归正,融入社会的机会。所以,这条立法的动机是为了保护那些有犯罪记录的人,尤其是非裔年轻人。
但最近的一项研究标明,这条立法带来的结果却事与愿违。
因为不能询问工作申请人是否有过犯罪记录,犯罪的性质和时间等,雇主没有办法来判断申请人过去的犯罪记录会不会影响到现在申请人是否合适。因此,雇主只能采取更隐晦的手法来遴选和录用员工。基于非裔美国人的犯罪率比其他族裔高,但雇主又不能问,所以雇主就尽量避免录用非裔美国人。由于申请表上也不能标注申请人的族裔,所以雇主就用其他办法来判定人的族裔。办法之一是看名字。
如果申请表上的名字是白人常用的名,申请人得到面试的机会就远高于非裔常用的名。这种基于名字的差距一直被雇主使用,但在通过了新法以后,这个差距不仅没有缩小,反而明显地扩大了。非裔拿到面试的机会更少了。
什么原因呢?因为不能问不能调查,雇主为了降低风险,就避开高风险人群,如非裔,而选择低风险的申请者来面试。结果,白人群体,包括那些有过犯罪记录的,都得到了面试的优先权。而非裔群体,包括那些从来就没有犯罪记录的人(应当是大部分人),却被当做了有犯罪记录的嫌疑犯,而得不到面试机会。更别说工作了。
所以,这个立法的结果,一是偏袒了白人,尤其是白人群体里有过犯罪记录的人,让他们得到了面试和录用的优先权;二是侵害了非裔或其它犯罪率高的族裔,尤其是这些族裔里没有任何犯罪记录的多数人,使他们失去了许多工作的机会。
看来,即使是经过大家反复讨论,专家多方论证的立法,也可能出现事与愿违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