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信为本的教会用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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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摩太前书》第3章,保罗讲到以信为本在教会用人方面的原则。这里保罗提到做监督和执事的资格。这两个职分有所不同,当然对用人的要求也不尽相同。然而,当我们在看这两种职分的不同要求时,不应该把他们截然对立起来,好像做监督的要求如果没有出现在执事的清单上,就说明执事不需要考虑这些;反之亦然。例如做监督的要求是要乐意接待远人,而做执事的而没有这一条,我们就不能认为做执事的不需要乐意接待远人。实际上,在教会的服事都是要以信心为前提,只是在此基础之上各自有不同的侧重点而已。

从这两种职分的要求来看,我们会发现一个很有意思的地方,就是这些要求几乎都与他们在教会的表现没有太大关系。例如对做监督的要求,基本上可以分为三大类,一个是个人的品格,要有节制、自守、端正...;第二类是家庭生活的见证,只做一个妇人的丈夫、好好管理自己的家;第三类是社会生活的见证,乐意接待远人、在教外有好名声。在这些中间,涉及到与教会有关的表现只有一点,就是善于教导。另外我们也可以看到,在对执事的要求上,会少一些,基本分为两大类,一个也是个人的品格,端庄、不一口两舌...;第二类也还是家庭生活的见证,只做一个妇人的丈夫,管理好自己的家。在其中涉及到与教会生活有关的,也只有一条,就是要固守真理的奥秘。

所以我们看到,保罗所定下的教会用人原则,并不是以弟兄姐妹在教会的表现为衡量的标准(除了在真理上的教导当然不能含糊以外),而是将弟兄姐妹在教会以外的表现视为关键的指标。在保罗眼里,信徒自身的品格,家庭生活的见证,以及社会生活的见证,是衡量一个信徒是否适合担当教会属灵职分的标准。教会的用人标准,与这个人在教会的表现无关;教会的用人标准,要以这个人在教会以外的表现来决定。这看起来好像很不可思议,然而这正是反映出以信为本的教会治理原则,因为注重的是一个人的生命,而不仅仅是他做事情的能力。而最能反映出一个人生命真实光景的,就是他花时间最长的家庭见证,以及工作、社会见证。这一点与追求律法的旧约时代不同,那个时候看重的是一个人的家族背景,例如是否是纯正的犹太人,是否是纯正的利未人,是否是纯正的大卫的血统才能担当某种职分,等等;同时,这一点也与追求成功的世俗不同,因为这个世界看重的是一个人的能力、经验和关系网,以为只要有能力,有过成功的经验,可以调动很多的资源,就可以在教会担当属灵的服事岗位。

以信为本的服事,也表现出敬虔的实质,不是以在人眼前的表现多么的耀眼来衡量,而是要看其内在生命的本质。最后,保罗以一首敬虔之歌作为总结,指出他对以信为本的教会用人制度的教导,乃是出自于耶稣基督的榜样:有属神的生命在生活中的彰显、有圣灵同为印证、被天使无时不在的关注、在社会上是美好的见证、被外面的人所称道、在神里面得着荣耀!(3:16)其实,这些不单是教会的用人标准,也都要成为我们每一位在教会参与服事的弟兄姐妹要常常自省的地方:我有耶稣基督的生命吗?我有圣灵的同在吗?我是否始终如一、里外一致?我是否在教会一个样,在教会以外一个样?我在社会和家庭中有好见证吗?我是以神为荣耀,为自己的喜乐和满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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