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拉里当年参与辩护的涉嫌强奸案真相(增加了对录音的讨论)

Photo courtesy of Hillary Clinton
(照片中的希拉里于1975年刚从法学院毕业在阿肯色大学一个法律援助机构工作,被法官指定为一起强奸案的辩护律师)

作者:亚舟
2016年10月19日

网上有篇被广泛转发的文章《希拉里的一桩小事,却震撼了我的内心》,说的是希拉里(Hillary Clinton)在1975年为一个强奸嫌疑犯辩护的事情。这篇文章把一个司法案件以作者的观点浓缩提炼,得出一个为强奸犯辩护的律师是个没有良知道德,冷血无情之人,进而结论这个没有道德的律师,虚伪的政客,不配成为美国未来的领导人。对于这篇文章,我的感觉是文章的作者似乎不太懂得美国司法体系是如何运作的,也不懂什么是美国律师的职业操守。为了好奇和探明真相,我查看了不少关于这个案件的资料, 在这里给大家还原一下案件来龙去脉。 应该说只有详细完整的看完全部的案件卷宗,才能说完全了解这个案子。在这里我只能按照我能找到的资料做一个尽可能详细的介绍,我相信我的版本也会有瑕疵和不全面的地方(请大家指正),但是肯定会比《一桩小事。。》那篇文章要真实和全面的多。我使用的资料来源于以下的各种倾向的媒体: 

Newsday,The Conservative Washington Free Beacon,Daily Beast,Radar Online,ABC News, 
Mumsnet (a British website),The Washington Post,CNN News,BizPac Review, Arkansas Blog

1975年,希拉里(当时她还没有改姓成克林顿,法庭记录显示的名字是 Hillary Rodham ),一名刚从耶鲁法学院毕业的27岁的律师,在阿肯色州的Fayetteville镇的阿肯色大学运营一个法律援助机构。一名41岁的工厂工人托马斯·阿尔弗雷德·泰勒(Thomas Alfred Taylor),被警方逮捕,并被指控强奸了一名12岁的女孩凯西·谢尔顿(Kathy Shelton)。嫌犯泰勒拒绝了法官指定的一名男性律师为其辩护,他请求法官为他指派一位女性律师。法官在华盛顿县(Washington Country)登记注册的6名女性律师中指派了希拉里为嫌犯泰勒辩护,这是希拉里律师生涯中的第一个刑事案件,希拉里当时对这项指派并不感兴趣,但她别无选择。她请求这个案件的检察官 – 马伦·吉布森(Mahlon Gibson)免除这项指派,检察官吉布森在后来的采访中证实,当时他拒绝了希拉里提出请求,并坚持希拉里作为嫌犯的辩护律师(这也是2014年出现的希拉里接受采访录音中,希拉里说她接受指派是为了检察官的面子“Make him a favor”的原因),此后希拉里开始了为嫌犯辩护的工作。

法庭的记录是那天深夜(Late night),泰勒和它20岁的表弟,约了谢尔顿出去玩玩,他们途中又载上了一个15岁的男孩。谢尔顿显然被这个男孩迷住了,他们买了威士忌喝,并混在可口可乐里给了谢尔顿,他们在保龄球馆里流连了几个小时,然后开车到了一个峡谷,在泰勒和他的表弟离开了之后,谢尔顿和那个15岁的男孩开始做爱。这个男孩告诉警方,在他们完成做爱之后,泰勒回到车上,明显的袭击了谢尔顿。男孩告诉警方,他听到了谢尔顿的尖叫声,并且看到泰勒拉上了他自己的裤子。事发之后谢尔顿并没有立即报警,以至于警方只是在泰勒的内裤上找到了精液和谢尔顿的血迹。

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希拉里在研究了所有的资料和证词后,并没有为泰勒做无罪辩护。她的切入点是查看警方提供的证据是否合法和可靠?受害方的证词是否可信? 希拉里发现检方提出的证据出现了明显的失误,警方由于疏忽和失误,当时留在泰勒内裤上的证据也未能被成功采取,而且法医的检测结果也在一次洪水中丢失。为此,希拉里跑到纽约找了著名的专家和法医,以确定警方的失误。2014年公布出的录音带显示希拉里对检察官说:“好吧,这家伙准备好从纽约赶来阻止这个司法误判 [笑声]。”(I handed it to Mahlon Gibson and said “well, this guy’s ready to come from New York to prevent this miscarriage of justice” [Laughs])。与此同时,希拉里于1975年7月28日代表泰勒签署了一份宣誓证词(Affidavit),向法庭提出动议(Motion),要求女孩谢尔顿接受精神检查,理由是“原告情绪不稳定,倾向于寻找成熟的男人和幻想”“我还被告知,她过去对人做出错误的指控, 声称他们袭击了她的身体。在她没有得到她所期望的时候也表现出一种不同寻常的固执和脾气”,但是这个动议在第二天(7月29日)被法官拒绝了。法官拒绝的理由是希拉里应关注于被告的利益所在,而检察官则应关注于原告的利益所在。2007年当《新闻日报》的记者Glenn Thrush把这份宣誓证词出示给谢尔顿时,她显然是被惊呆了。谢尔顿说“这是一个冲击 --- 这不是真的”“之前我从来没有说过任何攻击我的身体的事情, 在我的生命中从来没有过”。但同时,谢尔顿也告诉记者, 她本人对希拉里没有任何的恶意。她说“我明白,她是代表泰勒”“我相信希拉里只是做她的工作” ,不过在2014年谢尔顿在一次情绪激动地采访中,对《Daily Beast》的记者说是希拉里把她带入了地狱(“Hillary Clinton took me through hell”)。一名当时参与此次案件,现已退休的警察证实,当时谢尔顿给出的证词前后不一致,这使得她自己陷入了非常不利地位。这名退休警员还说,谢尔顿的妈妈非常渴望结束这场对谢尔顿的严酷考验,她指导女儿的证词并中断警察对谢尔顿的问话。还有一个事实需要知道的就是,被告泰勒和受害人谢尔顿都接受了测谎仪的测试,泰勒通过了测试(在公布的录音里希拉里提到了此事,并声称从此不再相信测谎仪),但是谢尔顿开始并没有通过测谎;谢尔顿自己说,那是因为她不明白的其中的一个特定的与性交相关问题,一旦这个问题向她解释了, 她就通过了。谢尔顿当时是通过一个单向玻璃指认了2个攻击者并使他们被逮捕。由于以上诸多因素的共同作用,导致此案最后嫌犯泰勒与检方达成认罪协议,检方放弃强奸罪的起诉,泰勒接受对未成年人行为不检罪名(unlawful fondling a minor under the age of 14),泰勒最终被处以一年监禁和四年缓刑。托马斯·泰勒 死于1992年。

以上是这个案件的基本情况,这和《一桩小事。。》那篇文章相比有着更多的细节。哪个版本更接近于事实真相,大家可以自己判断。

2014年一盘录音带被发掘出来,80年代中期,希拉里作为阿肯色州州长夫人被阿肯色州的记者瑞·里德(Roy Reed)采访,在谈及这个案件时希拉里说:“他接受了测谎仪测试,我让他接受测谎仪测谎,他通过了,这永久地摧毁了我对测谎仪的信任[笑声]”(“He took a lie detector test, I had him take a polygraph, which he passed, which forever destroyed my faith in polygraphs [憨笑]”),听了这个录音,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希拉里确信嫌犯撒谎,并通过了测谎,所以不再相信测谎仪。但是如果没有偏见的话,我们是不能得出希拉里知道并相信嫌犯强奸了那个女孩的结论,进而推论出希拉里冷血,为强奸犯脱罪。如果知道测谎仪是如何工作的,你就会知道测谎仪只有可能检测你是否撒谎,但不可能检测出你是否犯案。希拉里并非认为嫌犯无罪,而是不认为这是一起强奸案,否则也就不会和检方达成认罪协议了。从这个角度上看,希拉里的笑应该是在嘲笑测谎仪。

录音带里还有一段,希拉里说:我把它递给马伦·吉布森说:“好吧,这家伙准备好从纽约赶来阻止这个司法误判 [笑声]。”(I handed it to Mahlon Gibson and said “well, this guy’s ready to come from New York to prevent this miscarriage of justice” [Laughs])。英文听力没有障碍的人都应该明白,希拉里是得意地告诉记者,她终于找到了专家来证明检方的误判,而不是得意于她可以使强奸嫌疑犯脱罪。如果希拉里是如此丑恶的人的话,那么这又如何解释在她经手这个案件之后,(鉴于谢尔顿没能在第一时间报案),希拉里在阿肯色州建立了第一条强奸报案热线呢?

花时间写这篇文字的目的,就是想告诉大家,我们无论对待什么事都要以事实为根据,不能为了反对就不顾事实,特别是不能偏听偏信。从中国大陆来到美国的移民,特别要注意的是避免偏听偏信和绝对思维,毕竟是都是喝过狼奶的,不要总是对狼的气味有一种天生的亲近感。《一桩小事。。》的作者说检方有罪犯的内裤,上面有精液和谢尔顿的血液,就是铁证如山。这太武断了,这种思维也太可怕了,难怪在天朝会有那么多被冤杀的案件。在我看来这有可能是强奸案,也有可能不是。难道不会有这种可能吗? 男人试图强奸,女方拼死反抗,男人未能达到目的。男人内裤上留有精液(至于为什么会有精液,就不用解释了吧?),女人在反抗中手或手臂上的血迹留在了男人的内裤上, 难道仅仅这些就是铁证?就断定这个男人是强奸犯?有人说如果受害者是你的未成年的女儿如何如何,那我要问了,如果那个男人是你的儿子呢?你愿意他被冤判吗?不要单向思维,如果今天司法为了你未成年的女儿去冤判了一个男人,明天也会为了它人的未成年的女儿去冤判你的儿子。有人说希拉里为强奸犯辩护就是冷血,就是没有良知,就是不择手段。那么我想问问,万一有一天,你或你的家人被警方起诉后,你会不会对律师说:“请你千万不要不择手段的为我辩护!我良心上受不了。。。呢?” 美国司法的优点就是可以尽可能的减少冤案。如果比较关注美国的司法和审判, 特别是参加过刑事案件的陪审团,就会知道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必须具有凡人无法具备的心里素质,你的客户可能会告诉你犯案的全部过程细节,你仍然要去找检察官的漏洞。如果检方有明显的失误,你甚至可以做无罪辩护。这是一种平衡制度,是对司法和公权力的约束,使得检方不得不认真负责的拿出证据,如此方能给公民定罪,这也是民主社会司法制度最可取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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