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香港11月5日电(记者 庄恭诚)正在北京开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已把解释《基本法》第104条的安排列入议程,预料详细释法内容将于11月7日(星期一)公布。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这次就香港立法会议员宣誓风波释法,武汉大学两岸及港澳法制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祝捷接受了中评社专访。以下是访问全文。
中评社:如何评价这次人大释法?
祝捷:这次人大释法显示中央给了“港独”一个非常清晰的信号。
在香港社会,“港独”过去只是一种只言片语式的情况,仅仅是有些人在谈,只停留在理论层面,甚至可以说是小众的声音。但是自从占中之后,可以说“港独”已经“登堂入室”,特别是结合香港的社会运动,“港独”现在已经成为香港不可忽视的政治力量和政治市场。在这种情况之下,“港独”势力也试图通过立法会选举等不同形式,进入香港的体制内部。
这次梁游事件是非常典型的事例,反映“港独”势力试图借助年轻人的力量,进入香港的体制内部。这股风潮如果不压住,对香港的前途、香港的长治久安、“一国两制”在香港的实施以及香港特区的制度,都将造成非常大的挑战和冲击。与此同时,在香港自身不具备自我调适和自我纠正力量的时候,中央通过人大释法直接出手,可以说是给了“港独”一个非常清晰的信号。
香港回归至今已19年,人大释法算上这次共有5次,可见中央对人大释法这一手段的运用是非常谨慎的。只有在香港面临重大问题,或香港有关方面为解决重大法律问题而主动提请的情况下,人大释法才会出现。
这次人大释法,其实是给了“港独”势力一个非常大的警告,即“港独”逾越了《基本法》的底线、逾越了国家领土主权完整和国家安全的红线。从这一角度而言,人大这次释法的意义非常重大,也非常及时,对于防止“港独”势力继续做大、防止“港独”势力借助各种机会进入香港的体制内部、防止“港独”势力试图在香港的体制内完成一场“颜色革命”,都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中评社:一次人大释法就可以遏制港独吗?还是需要更多一系列的措施?
祝捷:“港独”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香港的一种社会思潮,而且已经成为香港不可忽视的一股政治力量,实事求是地说,“港独”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具有一定的社会基础。在这种情况下,不能指望一次人大释法,就能彻底解决和应对“港独”问题。这次人大释法表明了中央的态度,而且是对这次香港面临的具体问题,即公职人员宣誓事宜作出回应。
应对“港独”问题,还需要其他法律手段、媒体和宣传手段等等,需要培养香港社会整体对国家和民族的认同、对国家《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尊重,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除了法律手段,更需要教育和宣传,特别是加强对香港青少年的教育,这些都是非常重要的方面。
因此对于遏制“港独”,不能期盼一蹴而就,也不能指望一次人大释法就解决所有问题。这一点要注意,不能盲目乐观。
中评社:有意见认为,人大应等到香港本地法院就宣誓案判决之后再考虑释法,如何评价这一观点?这次人大释法在时机上是否合适?
祝捷:要清醒地认识到,“港独”已经成为香港社会一股不可忽视的社会思潮,不能低估“港独”和“本土”主义的意识形态,对于香港社会的影响以及其本身的影响力。
至于香港高等法院能够作出什么样的判决,要认识到,香港的法学界、法律界,在“港独”问题上的态度非常暧昧。所以在这一问题上,如果把所有的希望都寄托在香港的司法界身上,想要等到香港的法院处理以后再考虑人大释法,这种想法可能比较天真、比较一厢情愿。
因此,根据《基本法》、在《基本法》的框架之内,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对《基本法》条文的解释,其实形成了香港本地法院解决宣誓案的根本法律依据。从这一角度来说,人大释法起到的是预防作用。对于“港独”,不能总是等到问题出现了、严重了、扩大了,才考虑去怎么样解决,那时候可能就来不及了。
从预防的角度作出人大释法,时机上非常成熟、非常及时,也确确实实是从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应对“港独”问题。
中评社:这次人大释法主要针对《基本法》第104条,涉及公职人员宣誓事宜,是否恰当?
祝捷:用人大释法来遏制“港独”,但是又不能借释法来干预香港的一些事务。“一国两制”其中包括“港人治港”、高度自治这一元素,即使人大释法,“港人治港”、高度自治还是会得到尊重。
从过去四次释法经验来看,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的解释,其实就是四个字:就事论事。通过一个具体的事例,对个案的解释,来对香港产生辐射性的影响。这种影响并不是直接的,而更多的是基于人大释法本身的影响力和权威性,产生一种辐射效应,相信这次也不例外。
这次事例本身是由立法会议员宣誓引起的,解释《基本法》第104条是非常恰当的,即只是解决宣誓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从这一角度而言,人大释法可以说是做到了有理、有力、有节。这一做法本身也是充满法律智慧和政治智慧的。
如果对这次事件作出扩大解释,那么显然有违“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意涵。但是如果人大不释法,似乎显示中央对“一国两制”中最核心的要素,即“一国”,没有很明确的表态。
所以人大对《基本法》第104条释法,既给出了信号,同时也解决了法律问题本身,做法符合法律条文、法治规律,同时也是香港社会能够承受的。
这次人大释法,是充分考虑了诸多因素所作出的,不是草率的,不是应急性质的,而是深谋远虑的,而且的的确确能够对匡正现时香港所面临的一系列复杂难题,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