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华人美术家协会章程

海外华人美术家协会是经过美国纽约州正式注册的非盈利性艺术组织,为海内外优秀艺术家提供展览创作交流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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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华人美术家协会章程

第一条 本会经纽约州政府正式注册,全称为纽约海外华人美术家协会,英文为Chinese Overseas Artists Association Inc.
第二条 海外华人美术家协会是生活在海外的专业与业余美术工作者自愿结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主导思想是在自由的环境下,团结海内外优秀艺术家,提倡多元化,个性化,加强学术研究和交流,拓展视野,创造时代精品。                                                      第四条 本会吸收优秀艺术家入会,不分国度不分地域,艺术至上。
第五条 本会的地址和机构:总部设在纽约市,在条件成熟时在各州成立分会(国内设各省市分会,其它国家设分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积极地组织大家参加各种美术活动,出版画册,设立奖项。
(二)加强与国内各美术机构的联系,努力发展友好与合作关系。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均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者,必须具备的条件:
第九条 申请入会的程序:
(一) 申请入会须提交入会申请书并经本会会员二人介绍,附上有关资料;
(二)经常务理事会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与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艺术、学术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有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二)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设立各分支机构;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 本会聘请国际著名艺术大师担任名誉主席,终身名誉主席若干名。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由海内外著名艺术家组成的顾问委员会,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油画院、中国画院、当代艺术研究院。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财务部,遵守税务法规,做到帐务专业,透明公开。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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