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在美国为何容易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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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可怕的是,许多强奸犯都可以轻易脱罪,RAINN 甚至给出 100 起强奸案件里有 97 起案件的施暴者被无罪释放这样惊人的数字。”

“根据在线女性杂志 Cosmopolitan 的定义,“灰色强奸”是一种“介于同意与拒绝之间的”性接触,并且“双方都不确定对方的意愿”。灰色强奸很常见,因为许多人不知道什么是真正的“同意”。”

关于美国人强奸女性控告和男性脱罪的的数据和个案,我手上也有点。有的简直令人发指,比如,声称被强奸的大学女生被校方要求反复陈述细节,证明自己是被迫,证明自己行为检点,甚至没有和自己的父亲乱伦。调查人员对强奸受害者的二次伤害,甚至可能大过强奸本身。大多数自称被强奸的女生的报案都得不到承认,这和美国所谓保护女性的假象完全相反。

有人说,在美国,你讲一句和性有关的淫秽的话也算性侵。这是对的,但是看官要明白,“讲淫秽的话”和强奸的区别在于前者很容易界定,而后者很难界定。

强奸之所以难于界定,就在于 consent 的含义是什么,美国人自己也说不清楚,而现在的现状就是:美国人倾向于不相信女性关于自己被熟人违背意志强奸的说法。

这可能和美国骨子里,骨子里的骨子里,还是一个男权和暴力社会有关,在有关强奸的争议中,倾向于采信男方的说法:最简单的就是——她自愿的,而不会绝对以女方的感受为准。

潜意识里可能也有这种观念:如果女人和男人一样强大,一样坚强,一样独立,“强奸”传统上 作为强者对弱者进行攻击的理论基础又是什么呢? 女人又为什么必须作为弱者得到特殊对待呢?

如果女人和男人一样需要性,当熟人之间发生强奸,约会强奸的时候,谁又能说女方是完全被迫的呢? 这和被打一拳是不同的概念,也就是说,美国人对成年女性性需求的高度认同和尊重,也不利于对强奸的认定。双方同意的婚前,婚外性行为,在中国古代,叫做:和奸。

可以说,在当代美国,强奸比说淫秽话语要安全,容易辩护得多,因为有和奸和类似概念的存在。

在承认美国社会已经不能很好地保护女性免遭强奸的前提下,可以讨论女性的自我保护问题,这不是在责怪受害者。受害者不用自省,除非受法律无条件保护。

我是很怀疑美国当代中产阶级的父母还给不给自己的女儿做和异性相处的教育,还是完全放任不管。因为有些例子,从中国人的角度来看,可以说某些美国的女受害者是咎由自取的。比如,在一个案例里,party 上的男生已经在脱裤子了,受害女生还在笑,而不是马上离开,警告,或者报警,直到最后被强奸,然后被调查人员羞辱。这种女生的存在,其实就是现在多数女生报案在美国基本上没有人理睬,男方得以脱罪的重要原因。年轻男女群居喝酒作乐,在美国文化里几乎是不可替代的部分,恰好也是熟人强奸的多发场所,可能也是中国人不会那么习惯的文化。

女权主义者可以强辩说,女性做什么都是对的,强奸只能是男性的罪错,舆论提醒女性应该如何完全不必要或者是一种冒犯,但可惜,事实是,美国人在实践中并不是这样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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