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少恐龙判决假「自由心证」之名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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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林信秀台北报导】法官自由心证,是否可以恣意为之?当自由心证范围被法官错误的理解或滥用,是否会造成人民对司法失去信任?法税改革联盟、太极门气功养生学会及国父纪念馆联合主办的「法税真改革良心救台湾」系列论坛,今年(2017)5月10日以「论自由心证之界限」主题,司法机关执法人员黄靖珣指出现代媒体、群众弥漫对判决普遍不信任氛围的社会,法官、检察官及行政机关人员,不应假「自由心证」之名恣意判决,造成人民生命财产的侵害,而应知法、守法,并基于符合证据法则、经验法则及论理法则,才能真正获得人民的信赖与支持。

 

  黄靖珣以「浅论证据法则在行政程序运用与自由心证范围」为题,谈到法治国原则下,任何权力不应毫无限制,「自由心证原则」是指法官斟酌全辩论意旨及调查证据之结果,依论理及经验法则,依其自主独立判断。关于事实的认定,法官是否可以说所有证据全部是我的自由心证范围而自行评断呢?黄靖珣说到:「如果是这样的话,自由心证就可能变成法官不说理的屏障,也可能是恣意判断的温床。」

 

  黄靖珣以「台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诉字第228综所税案」太极门实际案例提到,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林秋华、庄金昌、刘锡贤三位法官的判决,有诸多滥用「自由心证」原则:

  1. 滥用自由心证原则范围:

黄靖珣指出,近年税捐稽征法及纳税者权利保护法皆要求「证据取得须具合法性」,以确保税捐调查程序之合法正当,然而判决书中指出,稽征机关所提出的证据,无种类和合法性限制而均有证据能力,这样的论述将导致稽征机关恣意认定,亟伤人民权益;同时基于司法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之法治国要求,自应于诉讼过程中运用证据法则,审查认定课税或处罚,而不应以自由心证原则统包认定,大开证据方便之门,不符法治国原则。

  1. 违反证据法则:

依直接审理原则,法院透过证人到庭直接审理讯问,原则上应该要比审判外证人的陈述更有证据的价值,然本件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传唤7名证人,判决却未采纳其证述,仅以到庭证人所陈述与刑案调查局证人笔录不相符,而认定不可采;况且,刑案之证人在刑案审理过程即表示在调查局时遭疲劳讯问,且笔录未核实记载等问题,亦违反《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第1项:「被告之自白,非出于强暴、胁迫、利诱、诈欺、疲劳讯问、违法羁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与事实相符者,得为证据。」法院未对该项证据可信性进行调查,而直接认定调查局笔录为证据,黄靖珣说到:「这完全违反证据调查原则」。

  1. 违反论理法则及经验法则:

黄靖珣谈到,根据行政院2011年12月9日跨部会议决议,刑事起诉数据已经不能再使用,国税局就敬师礼性质进行两个月公告调查,调查结果,7,401份申明表均称敬师礼为赠与,无任何人称是学费,被告国税局竟认定一半为赠与、一半为学费。而法院竟采纳这样的论述,黄靖珣表示,应该已经违反统计学上经验法则。

 

  黄靖珣指出,太极门案例凸显出行政程序中,稽征机关为迎合媒体和侦查机关,未待刑事判决确定,径为行政处分,嗣后发现没有确切证据,但仍不愿认错,推由司法机关评断,而司法机关撤销发回原处分,导致案件重复救济、迟延未解决,司法机关无足够专业能力去推翻、直接认定行政机关疏失、忽视程序正义、忽视证据法则的弊病丛生,这些问题都已不只是太极门个案而已,而是人民在税务案件都会遇到的,集很多问题于大成的「通案」。

 

  黄靖珣表示,司法史上有很多个案而有通盘性的改变,像王迎先命案开启律师在场权、洪仲丘案导致后续废除军事法院,如果我们国家行政法院只是不断盲从行政机关见解,毫无独立审查机关违法的能力,这样的法院跟军人间相互审理、相互包庇或忽视程序正义的军事法院有何不同,这样行政法院还有存在的意义吗?

 

  黄靖珣相信,目前还是有很多有责任感、使命感的司法人存在,也期待透过这样案例分享,可以点出目前行政救济上的困境,可以真正解决问题,保障人民权利。

 

图说:司法机关执法人员黄靖珣以「浅论证据法则在行政程序运用与自由心证范围」,呼吁法官、检察官及行政机关人员,不应假「自由心证」之名恣意判决,造成人民生命财产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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