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产资料公有制“一说的含混性,遮掩性

 

本文要说明,公有制下的公有对象不限于通常所说的生产资料,公有制不只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
有以下六个理由:

一、作为反私有制的制度,公有制反对的是私有产权(自主产权),是一般意义上的物的私有性,而非仅生产资料的私有性;

二、马论中已明确的生产资料,包括所有自然资源(特别是土地),包括房屋(厂房工具)、资本、原材料、直到人力等等等等,除了空气,阳光,几乎没有它不涵盖的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

三、通常认为的非生产资料性质的生活资料,要么自然性地出自生产资料,如(作为生产资料的)土地、江河的产出物,要么是利用生产资料进行生产所得到的成果。从而,生活资料决定于生产资料,控制了生产资料,就控制了生活资料。生产资料公有使生活资料也决定于公有,造成生活资料客观上的公有性。

四、人必须有驻足立身之所,任何财产、资源必须有存放、安置之地。土地(作为生产资料)的公有性,决定了附于其上的所有自然资源的公有性,决定了人的生存、生产、生活对公有体系无可逃脱的依赖性;所有个人财富、财产、物品,不会因为它被称为生活资料而独立于公有体系之外,成为个人可充分自主地占有、使用、支配,不依赖公有的私有物。

五、生产资料和非生产资料事实上无从严格区分,通常观念下的生活资料,每一种都可找到生产用途,都有可能成为生产资料或再生产资料。

六、生产资料尚没有经济学权威、公认的定义(参考维基百科“生产资料”词条)。一个物件是否生产资料,不存在客观标准,其判定和解释权在公有权力系统。

所以,公有制下,公有(化)的对象绝非只限于所谓的生产资料,任何社会财富、任何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包括人和性,都是公有对象或潜在的公有对象。只有尚末公有的资源、财富,没有不会被公有的资源、财富。非公有对象的范围无论更窄还是有时略宽,公有(经济)成分的比例无论更高还是有所降低,都是由公有权力系统控制、操纵、决定的。

公有制并非(只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公有制是资源、财富的公有制。不论公有制出于何种初衷,它客观上都是在极致地垄断、控制资源与财富,使人的生存、生产、生活无可摆脱地依赖、决定于公有(权力)体系。如果技术上可行,那么,将空气和阳光公有化控制使用或计费使用也是有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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