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处的项南川科长说:到档案室去拿。我问项科长:档案室不给我怎么办?项科长说:我们已经和他们联系好了。其他人就随同我到了档案室。
档案室的工作人员问清楚我要什么后说:我们只有《汇编》,没有28号文件的原件。
我说:你们没有28号文件,如何能够《汇编》?
工作人员说:我们没有将28号文件归档。
我说:那么151号文件呢?
工作人员说:这个有。
我又说:给我复印一份。
工作人员说:复印要收钱的。
我问:多少钱。
她说:20元
我想想不贵,就同意了。
等她复印好了,又打了好多通电话请示领导后,给我该了公章。然后说:交钱吧!
我给她100元,她找给我50元。我有些不解,问她:你不是说20元吗?怎么变成50元了。
她得意洋洋地从柜台里面走了出来,指着柜台上的一个牌子说:请看清楚!单位复印收费100元,个人复印收费50元。
我仔细一看,原来前面还有几个字:房屋权属资料,单位复印收费100元,个人复印收费50元。我对她说:请看清楚,前面还有“房屋权属资料”几个字。难道市政府出台的文件变成你们敛财的途径了?
工作人员非常不耐烦的对我说:把50元还给我。
我不解的递给她时,她一把抓了过去,顺手把100元还给我说:拿去拿去。我心里好笑,终于不敢收钱了。我拿着100元的钞票向空中挥了挥,对她说:谢谢啦!说完扬长而去。与我同去的人大吃一惊,这才知道原来房管局也是那种欺软怕硬的人。
回到家以后,我又在市长信箱里写了网信,大意是:我到市房管的档案室只查到151号文,而28号文件居然没有归档!整个武汉市房管系统居然找不到一个28号文件的标准文本。希望市长责成市房管局信守诺言向我提供28号文的标准文本。
武汉市房管局被逼得没有办法,竟然使出最不要脸的做法,在市长信箱里回复“电话回复来信人”。没有回复居然敢厚着脸皮用死无对证的方式--“电话回复”来蒙混!
对于不要脸的单位,自然找要脸的人去反映。我又给市长信箱写信,大意是:刚才我查阅市长信箱时发现“回复内容”栏居然是“电话答复来信人”。实际上她根本没有答复我!我恳请您要求该局将“回复”的内容书面给我,我想我的要求不过分吧。
市房管局被市长信箱责令着回复:来信人可到我局产权处进行查阅。
我想了想,既然可以给市长信箱写信,当然也可以给市房管局的局长信箱写信。我就给当时的市房管局的周玉珍局长写了一封网信:大意是:作为贵局开展工作的基础文件,到底有没有这个28号文件?为什么不归档?产权处的张副处长曾拿出一本标有“注意保密”的内部汇编集说这就是标准文本,要我去复印。我哪里敢拿这样的秘密文件!现在我更糊涂了:解私工作是个秘密工作吗?为什么依据的文件要保密?我找张副处长要文件,张副处长要我找项科长;我找项科长,项科长又要我找档案室;我找档案室,档案室又说没有28号文,我就这样被他们踢来踢去。获得一个公开文件就这么难吗?能不能信守诺言,给我28号文的标准文本?为什么有的文件归档有的不归档?
局长信箱回答说:你好!要个文件不应该这么复杂,你可直接打电话向产权处阮处长反映一下。
我是那种什么都会试一下的人,首先按照局长信箱的要求到了阮竹青处长那里去,阮处长要我找张副处长;张副处长要我找项科长;项要我找档案室,档案室说没有归档。我又给局长信箱写信反映。局长信箱回复说:“你好!产权处项科长说5月4日你已拿到复印件了。”这样一来一回很多次以后,项南川终于没有办法只得把在《汇编》上的28号文件复印了,要给我。我要求一定要加盖公章。项南川犹豫再三,对我说:你等一下我到局长办公室去拿“解私办”的章子。原来“解私办”的公章并不在阮竹青、张国安、项南川手上。以前有一个处级干部得意地对我说:中国的权力掌握在处长手上,因为局长不懂业务,处长怎么汇报,局长就怎么听。看来我把事情搞大一点,局长也会知道的。在从项南川手上拿到盖章的28号文件前,我要项南川科长一定得加上“此件与原件一致”的字样,他只得照办。我又要项南川给我28号文件的《实施细则》。项南川把手一挥,说:没有!没有!
真是搞邪完了(武汉话:太出格了!),我在局长信箱及“国纲私房维权网”上同时发布了《“我不是乞丐!”》的公开信。大意是:“今天下午按贵局局长信箱的约定到产权处取《武办发[2006]28号文》及《实施细则》的标准文本。该处的项科长只给我28号文。我问他要实施细则,他说‘没有!没有!没有!’ 与他同一科室的张处长曾给我看的政策《汇编》第6-12页分明有《武汉市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妥善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我不是乞丐,我并不用向贵局乞讨公开的文件吧,堂堂正正得到公开的政府文件是我们的权利!向我们宣传政策和法律是贵局的责任和义务!到底有没有《武解私办[2007]1号文?如果有,项科长凭什么说‘没有!没有!’呢?如果没有这个文,张副处长的政策《汇编》里面相关页面难道是白纸吗?”
局长信箱回复:您好,请您到产权管理处去拿您需要的实施细则。
这种人,真的欠敲打!
项南川给我的28号文件下面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我就仔细的对照28号文件原件的复印件及项南川给我的《汇编》的复印件一个字一个字地看,终于在《政策汇编》(28号文)正文第三页倒数第二自然段第12个字发现了与原件不一样的地方:即“对腾退房屋后解决住房确在困难的新租户”的“在”,原文是“确有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