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的恐惧

知华友华的《中国报》专栏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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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并非世界新闻大国,却在新闻立法方面创造了世界第一。纽约时报中文网4月3日以《世界第一项对“假新闻”的禁令》为题,报道了我国最近这次新闻立法活动。

国会立法,自有其正当性。宪政国家,人民授权代议士制定国法,以保障公民权利,打击违法犯罪。事实上,虚假网络信息成为新闻公害,确实需要依法治理。我国的通信与多媒体委员会针对4千多个传播假新闻的账号已经采取了行动。

既然已有官方执法行动在前,还要对“假新闻”立法在后,那是不是反过来说明,此前的官方执法,是无法可依的非法行动?如果是有法可依的行动,那么现在还要再立法,是不是重复立法、重床叠架?中国作家茅盾在他一生中创作的唯一剧本《清明前后》第五幕写道:“重床叠架的法令,何尝不严密堂皇,然而,解决了问题么?”

法律的程序正义,掩盖不了民众的恐惧。对“假新闻”立法处置,难免让人陷入恐怖迷思。上述纽约时报中文网的文章称;“颁布这项法律的目的是在选举前压制异议。”这纵然不是公道的结论,也可能是事出有因的判断。

值得警惕的是,假新闻立法有可能破坏新闻自由这一普世价值。根据教科文组织大会的提议,联合国大会于1993年12月宣布将每年的5月3日定为“世界新闻自由日”。新闻自由是受联合国保障的自由,也是全人类新闻事业追求的终极目标。任何对此进行限制的立法,都有可能成为“恶法”,最终遭人唾弃。惟其如此,中国迄今没有颁行《新闻法》,似可认为是一种谨慎而负责任的态度。

此外,对所谓“假新闻”颁布禁令,也有可能束缚新闻工作者的手脚,使国家的新闻生产,陷入万马齐瘖的境地。未经证实的新闻,未必就是假新闻。新闻的真假,应该由时间来考验与筛选。如果摄于法律的威严,人们都沉默,不说话,不发表意见,舆论局面沉闷,这就违背新闻立法的初衷,走向良好意愿的反面。

影响政局稳定、破坏公序良俗和国家安全的假新闻固然要打击,人民的知情权、选择权也要充分保证。在这样一个多元化的时代,新闻受众既需要马新社(BERNAMA)的“真”新闻,也需要类似美国洋葱报(The Onion)那样超现实主义的“假”新闻。动辄刑之于法,善待新闻媒体将沦为空话。连极权主义国家朝鲜,最近都向韩国记者道歉,说明对新闻业需要恩威并施,不可一味打压。

立法要有善意,不能因为法律主体的正当性而无视民众的恐惧性。在强调正当性的同时,但愿能最大限度消除法律客体的恐惧性。

见刊《中国报》2018年4月5日C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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