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说明:本人非法律背景,无相关知识,仅属策略探讨。
追逃回国,中国与加拿大等国家已经有过相当多的成功案例,各种法律流程都是成熟的。具有相当大的操作性。
如果国内以某个理由,将孟晚舟列为需要被中国追逃回国,协助司法调查。那么,法律程序上,应该是行得通的。作为当事人,只要孟晚舟本人不反对,并积极配合,会被顺利“追逃”回国。
但问题是,当两个国家同时发起法律申请,让当事人去往不同的国家时,法律是如何界定的?
还有,这可能会是开了个很坏的头:追逃的滥用,会导致接下来政府的追逃工作引起其他国家的合理抵制。
另一个小问题是:孟晚舟及华为公司该如何找一个“体面”的追逃理由。
既然孟晚舟事件已经影响到中加两国甚至中国与多个国家的关系,相比于把她列为“追逃”对象回国予以保护,两弊权衡去其轻,华为公司和政府应该还是能分辨得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