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和加拿大的引渡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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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年我在美国法学院上国际商法课时,教授说:“我们都知道,加拿大是美国的第51个州…” 话没落音,旁边一个加拿大同学抗议:我们加拿大是一个独立主权国家。教授赶快道歉,“哦,不知道下面坐的有加拿大同学”。虽然加拿大现在属于英联邦,向英国女皇效忠,但是加拿大和美国同属北约组织和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国家,美加之间有最长的陆地边境线,美国是加拿大最大的进口国和出口国,美加有相同的文化和语言。这些因素使两国关系异常亲密。每次我开车在美加之间往返时,在海关停靠检查一般不会超过30秒。这才是理想中的”夫妻关系“。读者里有加拿大同学。如果被冒犯,我也道歉。

(两个年轻侠客在论剑 / 摄于美国阿卡迪亚国家公园)

 

        夫妻也有阋于床的时候。去年美国总统特朗普打电话给加拿大总理特鲁多,说由于国家安全原因美国要加关税。特鲁多纳闷加拿大什么时候威胁了美国的安全。特朗普说你们放火烧过我的白宫。特朗普说的烧白宫是1814年的事情。那时候美国人打败了英国鬼子,美国刚刚建国28年,感觉好得超过了现实。而英国在丢掉美国后,向北退缩到了现在的加拿大境内,并在海上贸易方面制裁美国。美国初生豹崽,“悍然“宣战,攻入现加拿大境内,结果被英国打得一败涂地。英国人一鼓作气,反攻到了美国首都华盛顿,把白宫烧成了”黑宫”。(第二年,英国在滑铁卢打败了法国拿破仑。)然而加拿大1867年才建国,所以也不算加拿大烧的白宫。

 

(白宫现在收拾整齐了,院子还加了喷泉,有助于防火 / 摄于华盛顿)

 

        回到引渡的话题上。美加在1971年就签署了引渡条约。同时两国还参加了其他与引渡有关的多边国际协定,如1948年的《防止和惩治种族灭绝罪公约》。在美国国内,美国宪法是最高法律,所以对这些双边或多边引渡条约都有所保留,不会执行任何被法院认定与宪法冲突的条款。但是对惹了美国利益的人,美国没有办法也要创造办法执行。1991年美国驻加大使馆宣布,引渡不是美加之间解决流窜被告的唯一途径。外交语言背后的事实是除了引渡,美国政府可以把境外被告绑架到美国。

 

        第一种绑架是赏金猎手(bounty hunter)。赏金猎手就是美国西部片中那种横枪立马捉拿逃犯于千里之外的牛仔。在美国法庭,被告在定罪之前可以申请保释(bail),相当于中国的取保候审。法庭根据被告人潜逃可能性的大小、被控罪行的严重程度等决定其交付一定的押金就可以暂时释放。美国有专门的担保公司,如果被告向法庭交不起押金,可以向担保公司交一定比例的费用(一般是押金的10%-15%),担保公司就会代替被告向法庭提供担保。如果被告潜逃,担保公司须向法庭支付全额押金。担保公司如果想避免这个损失,需要赏金猎手将流窜的被告捉拿归案,交给法庭。在美国大部分州,赏金猎手都是合法的,但需要执照或登记。赏金猎手多是退休警察或私人侦探。

 

(摄于纽约州安大略堡)

 

        赏金猎手在美国境内捉拿被告是合法的,在外国的活动则绝对是非法的 – 这个不需要咨询律师都知道。任何一个国家不会允许美国人在本国境内绑架他人并运出境。但是美国猎手在加拿大时不时就做这种买卖,譬如说这位倒霉的Sidney Jaffe先生。Jaffe先生是一位美国出生的加拿大人,在美国佛罗里达开发房地产。1980年由于涉嫌在地产交易中欺诈被检察官起诉。他在被保释后逃到了加拿大,并取得了加拿大国籍。1981年,两个美国赏金猎手不远千里,在加拿大多伦多抓住了Jaffe先生,把他塞进汽车带回了佛罗里达法庭。Jaffe先生以美国违反美加引渡条约为由,将美国司法部告上联邦法庭。加拿大政府也在美国联邦法院状告美国司法部不遵守引渡条约。美国联邦法院裁定被保释的刑事被告人有义务出庭受审,至于他怎么走进法庭的与法庭无关。

 

(摄于加拿大多伦多)

       

        绑架Jaffe先生的两位勇敢猎手,在加拿大涉嫌犯绑架罪。加拿大政府虽然也不放过逃犯,但取之有道:经过多年的努力,加拿大政府成功地将这两位赏金猎手(TimmJohnsen 和Daniel Kear)从美国引渡到加拿大受审。

 

        第二种绑架叫Extraordinary Rendition,可以翻译成”特别引渡”,其实和引渡一点关系都没有-就是美国政府在境外的绑架。这次案子中倒霉的是一个墨西哥人:Alvarez-Machain先生。美国政府相信他参与了一起墨西哥黑帮虐杀美国缉毒局(DEA)警员的事件。缉毒局的彪悍在美国和联邦调查局(FBI)齐名:伤害到警员的,虽远必捕(或诛)。在要求墨西哥政府引渡未果后,1990年,缉毒局雇人把Alvarez-Machain先生绑架到美国受审。绑架官司一直打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判决,不管被告是怎么捉来的,美国政府都没有违反引渡协议,因为引渡协议不禁止绑架。

 

(摄于墨西哥图卢姆)

 

        Alvarez-Machain先生这起绑架虽然发生在墨西哥,但还是吓坏了加拿大,使得加拿大政府对美国政府的引渡请求审查趋紧。1990年,美国政府要求加拿大引渡Daniel Jamieson。这本是一件普通刑事案件:Jamieson先生因涉嫌出售273克可卡因在美国被刑事起诉。保释后Jamieson先生潜逃到了加拿大。加拿大应美国政府要求,逮捕了Jamieson先生,然后就开始了旷日持久的引渡官司。Jamieson先生在魁北克上诉法院(Quebec Court of Appeal)赢得了短暂的胜利。魁北克上诉法院认为,如果引渡到美国,Jamieson先生最低也会被判20年有期徒刑,而在加拿大这种罪最多判处三年有期徒刑,所以Jamieson先生在美国受到的待遇会违反基本的正义(fundamental justice)。加拿大最高法院随后推翻了魁北克上诉法院的判决。最终在加拿大经过了10年的诉讼后,Jamieson先生还是被引渡回美国受审。

 

(加拿大最高法院 / 摄于渥太华)

 

        加拿大政府是世界上最遵守引渡条约的国家之一。从2007到2017年10年期间,加拿大政府应外国政府要求逮捕了755个被告,其中681人最终被引渡,大约90%的引渡成功率。加拿大一贯是国际社会中的绅士。现代的美国仍然是牛仔的美国,和以前不同的是很多牛仔跳下骏马,穿上西装,坐进了办公室,处理引渡文件,但心里还有万马在奔腾。

 

        当然美国还是个法治国家。第一,美国政府虽然不追究在境外进行绑架的赏金猎手的刑事责任,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 Reese v. United States这个案子中明确指出赏金猎手在境外不可以行使权力。如果他们境外捉拿被告而触犯当地法律,美国政府会同意把他们引渡给提出要求的外国政府,比如上面讲到的被引渡到加拿大的TimmJohnsen 和Daniel Kear两个美国人;第二,一切踏上美国土地的人,不管是美国人还是外国人,不管是乘坐轿车客座还是塞在后备箱来到美国,如果面临刑事指控,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都保障其“有权利得到公正陪审团的迅速、公开的审判” (“the right to a speedy and publictrial, by an impartial jury”)。比如那位墨西哥的Alvarez-Machain先生,虽然引渡官司没有打赢,但在刑事诉讼中,由于证据不足,被无罪释放。这也是美国政府为什么在境外的关塔那摩建立监狱,关押境外抓捕的恐怖分子,这样在美国宪法规定的权利就不适用于美国境外的这些人身上。

 

        捉拿逃犯是个体力活,当逃犯是个技术活。

 

四姑娘山 发表评论于
谢谢如此专业的介绍
xibai 发表评论于
回复 '侃-侃' 的评论 : 多谢建议!
侃-侃 发表评论于
说“博弈”似乎不太准确,两国之间并没有争胜负的关系,而是在人权法治的共同价值观体系下,争取维护本国法律、保护本国公民及外国/对方国公民的国际公认的个人权利。所以如果题目改为“合作与争执/分歧”或者“趣事/花絮”会更贴切一点。
仅供参考,同时谢谢翔实有趣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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