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决定是否弹劾川普的问题上,最核心的问题是
1。川普是否要求乌克兰总统调查拜登。
2。川普是否有用白宫会议与对乌克兰援助为要挟/贿赂来要求乌克兰总统调查拜登。
3。如果1或2成立, 是否构成弹劾的条件。
川普与国会共和党在为川普辩护时,辩的不是1与2的事实是否成立,第三点是否在法律上成立上做文章,而是通过问错误的问题来混淆视听。
一, 举报人的身份。
任何一个坚持到法庭审判的案件,大致有举报,调查,诉讼,审判四个过程。 举报人起的是报案的作用,告诉大家有这么回事。川普任命的情报部门的调查员认为有可信度。最后几经转折到了国会手上。 国会也不能见风就是雨, 因为有个举报就弹劾 (在法律上类似于起诉)。 所以至少要找出基本事实,看这些事实是否合理,是否能与证人与文件对证, 才考虑要不要弹劾。 举报里的举证与各个证人的证词是一致的(这里特别用一致这个词,不说是证实), 并且举报人的举证与两个总统通电的内容一致。 这个时候举报人在这个“案件”中举报的作用已经完成。 他/她是谁,从哪听来的,都已经不重要了。 就像某个人告诉你说某个房子被烧了, 但他没有亲眼看见。 这时候告诉你的人可信度很重要。 而后来经过那个房子有第一手资料的人告诉你, 房子烧了,那么第一个告诉你的人身份就不重要了。 共和党不能在事实上为川普辩护,只好找把这个无关紧要的问题变得至关重要,来混淆视听。
二,证人不是陪审员。
用法律来比喻,弹劾这件事上,现在还只是调查阶段,还没到起诉的阶段, 还没有被告,川普只是Target of investigation,还不是被告(defendent), 没有辩护,也没有辩白的事。 实际上他要是相信自己无辜,大可让Mulvaney, Bolton,Pompeo 这些有第一手资料亲历的人出席听证,把白宫有关资料公开,甚至象Peter Welch建议的那样自己御驾亲征, 以正视听。但他非得躲在行政特权 (Executive Previledge) 后面,不让“有利于”他的证人作证, 又没有对这件事非得行使行政特权的理由。 然后谴责其他证人都是第二手证人。 幸好至少有如Gordon Sondland(桑德兰), Vindman 等这样的第一手资料证人,还有1.5手证人:David Holmes.
面对诸多“证实“的事实,共和党也实在没有反驳的余地, 于是Radcliffe就问Taylor, Kent, Yanovitch川普到底犯了什么罪。这三个人当然不可能有答案,于是就成了Tucker Carlson, Sean Hannity嘴里的把柄,说证人认为川普无罪。这就是“不想当前锋的教练不是好裁判”的逻辑。
这三个人实际上都是“事实证人“(fact witnesses)。做有罪判定的该是检查官,定夺是否有罪的应该是陪审团。这三个证人就不该去判断川普是否有罪。 就我听过的听证过程,至少两个人特别强调了他们在这里只是提供事实,不是来做法律分析,更不是定罪的。 相反,如果他们回答川普是这罪那个罪或者判断川普无罪,那很可能会变成他们是由bias的口实。 问这个问题的Radcliffe与评论的Tucker Carlson和Sean Hannity不可能分辨不清证人与陪审团的区别,用“不想当前锋的教练不是好裁判”的逻辑也是混淆视听。
三, 总结。
综上所述,在程序上张冠李戴,把审判时给被告的权利说成调查时该做的,把陪审团的身份按在证人身上利用这个身份的差别混淆视听, 也从另一方面显示:为川普辩护,在事实与法律上是没有辩解的余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