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盲们来看一看:
- 1954年宪法(五四宪法)为基础,总结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继承1954年宪法,发展1954年宪法。
经历2年多的修订,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新的宪法,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四部宪法(简称“八二宪法”)。[21][27]该宪法建立在五四宪法的基础上,构成了现今宪法的主体部分,其主要的修订内容包括:
- 删除了诸如“在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文革语言[注 3]
- 一定程度上理顺了党和国家,行政、立法和司法的关系,将中国共产党党务机构分离出国家机构运作体系
- 取消了“国家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条款,不在具法律效力的宪法正文直接出现“中国共产党”字样[21]
- 实现了党政分开,明确区分了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
- 规定了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1][21]
- 重新设立在七五宪法中废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副主席职务,作为国家元首机构,但不再设立最高国务会议和国防委员会,国家主席成为虚位元首
- 对于关键的军队归属问题,废除七五和七八宪法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统帅军队的规定,相对于五四宪法,该宪法采用了折中方案,即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与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并列[1]
八二宪法的制定过程是历部宪法中最为民主的,被评价为建国后“迄今为止最好的一部宪法”,突出了宪政主义的精神、观点和思想。[23][28][29][30][31]但也有观点认为,这部宪法也有其局限性,如“四项基本原则”的入宪,领袖、个人意志的权重显然是更大的。[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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