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段,保罗开始转入有关福音的论述,首先要提到的就是人犯罪的问题。之前保罗指出神的义是显明在福音上,而现在与之对比的,则是神的忿怒显明在一切不虔不义的人身上。保罗在这里生动地描绘出人犯罪的画面。从经文中我们可以看到两个方向的进路。一个是神如何向人启示祂自己,另一个是人如何离开神。
保罗讲到,“神的事情,人所能知道的,原显明在人心里,因为神已经给他们显明。自从造天地以来,神的永能和神性是明明可知的,虽是眼不能见,但籍着所造之物就可以晓得,叫人无可推诿。”(1:19-20)这让我们看到神是如何向人启示祂自己的,一方面是通过内在的方式,把需要人知道的有关祂自己的事情,通过人可以辨识的方式放在人的心中;另一方面是通过外在的方式,通过祂所造的这个世界让人看见,就可以知道。
然而,尽管神如此通过不同方式来让人认识祂,可是人却一再地偏行己路、离开神。保罗特别用了三个“变为”和“任凭”来表达这个过程。首先是人将神的荣耀“变为”偶像,仿佛必朽坏的人和飞禽、走兽、昆虫的样式(1:23),所以神就“任凭”他们逞着心里的情欲行污秽的事(1:24);接下来,是人将神的真实“变为”虚谎,去敬拜侍奉受造之物(1:25),所以神就“任凭”他们放纵可羞耻的情欲(1:26);再接下来,是人将顺性的用处“变为”逆性的用处(1:26),所以神就“任凭”他们存邪僻的心,行那些不合理的事(1:28)。
从这两条进路可以很清楚地看到,一方面是神主动向人启示祂自己,为的是人可以认识祂;另一方面却是人虽然受到了神的启示,明知有神,但却主动地一步一步远离神。这三次的“变为”和“任凭”,每一次都是人主动、先行扭曲了神的作为,然后才是神以任凭人犯罪作为回应。我们从《创世纪》所记载的人类犯罪的历史,也可以隐约看到这些过程。首先是亚当、夏娃的犯罪。当夏娃想要吃神不允许吃的树上的果子时,她是寄望于自己吃了就可以好像神一样知道善恶,这就是经文所写的第一个“变为”,她以为自己可以变为和神一样,实际上就是把神降格,变为可以和自己一样,把神的荣耀变为人的样式。到了该隐的犯罪,以及拉麦的嚣张,则是他们高举自己的利益。该隐恼恨被神看中的是亚伯而不是自己,拉麦高调宣告要报复那杀他的人,这些就如同经文里的第二个“变为”,把自己这个受造之物当做神来侍奉,敬拜自己、唯我独尊。到了所多玛和蛾摩拉的时候,就越发严重,男与男行可羞耻的事,就如同经文里的第三个“变为”,恣意践踏、混乱了这个被神创造的世界的原来应该有的架构和秩序。面对人一步一步地犯罪,神的回应是三个相对应的“任凭”。这不是神不作为,乃是神对于人明知故犯的惩戒和忿怒。既然神已经明明告诉了人有关祂自己的事,可是人却视而不见、故意顶撞、一意孤行,那么就让他们这样下去,自食其果吧!
今天,我们要籍着这段经文好好反省自己。我们是否也在做这三个“变为”的事情呢?我们在改变什么呢?我们是否将神超越的荣耀改变了,由自己的有限来替代?我们是否把敬拜的、侍奉的对象改变了,不再是神,而是自己坐了上去?我们是否把神创造的美好秩序混乱了,随心所欲地按照自己心中所好的去行?同时,我们也要警醒自己。当自己的这些犯罪没有得到神的制止、惩戒的时候,不要误以为自己是躺卧在神的恩典之中若无其事。当然,神没有立即刑罚我们,给我们回转的机会,我们的确要为此感谢神。但同时我们也要确实知道,这也是神的“任凭”,乃是神的忿怒临到了!我们还能这样下去吗?求神怜悯我们,让我们知罪,让我们悔改。
默想经文:“神的事情,人所能知道的,原显明在人心里,因为神已经给他们显明。自从造天地以来,神的永能和神性是明明可知的,虽是眼不能见,但籍着所造之物就可以晓得,叫人无可推诿。”(1:19-20)
静默思想:结合整段经文来思考,神是明明可知的,可是我们却依然也在改变什么吗?安静在这句话面前,默想、自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