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期我们为大家介绍了非美国公民的遗产税免税额度以及QDOT等相关问题,本期我们将从联权共有,无形资产的转让等方面对于非美国居民的遗产规划进行进一步阐述。美国人口普查公布的数字显示,美国一些州接近40%的居民出生于美国境外。近年来通过EB-5投资移民及其他项目的方式来到美国获得公民身份的人也越来越多,可这些新移民的配偶和其他家庭成员很多都不是美国公民。相比而言,为非美国公民制定遗产规划要比为美国公民制定遗产规划复杂的多。为了最大化地保护您的利益,有的遗产规划必须在您身份转换之前完成。
在联权共有(joint tenancy)的情况下,当一位联权共有人去世时,剩下的的联权共有人(surviving joint tenant)成为整个财产的唯一所有者。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当一位联权共有人去世,且非美国公民成为唯一所有者时,整个财产将被作为逝者的遗产,并立即产生相应的遗产税的问题。
无论该美国公民是否先去世,夫妻双方的统一税收抵免都会自动适用于夫妻财产。这不是QDOT财产的结果,这是因为根据IRC第2056A(b)(6)条的规定,非公民的统一税收抵免无法使用。该条款规定:“每个受托人应对第(1)款征收的税额承担个人责任。” 换句话说,如果信托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则在世的非公民配偶的统一税收抵免在死亡时更可能得到充分利用。此外,夫妻共同财产允许合法居民的配偶进行赠与拆分(即配偶可以合并其年度赠与税免税额(2020年是15,000美元,夫妻合计是30,000美元/受赠人)。不在夫妻共同财产州居住的非公民配偶应强烈考虑申请美国公民身份。
15,000美元/年的年度赠与免税额适用于所有人。但是,非居民外国人可以赠与和接收无限的无形个人财产。这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除了房地产、现金、艺术品和珠宝以外,非居民外国人可以继承/接收,然后遗赠/转让几乎每种资产类型的任何数量。对于证券(股权,债券和商业权益)、知识产权和人寿保险的转让,没有赠与税和遗产税。对于银行账户的转让无需承担遗产税,但需承担赠与税。此外,如果外国居民是某一外国银行账户的唯一所有人,该外国居民在外国银行帐户中提取但由美国国内银行支付的现金无需缴纳赠与税,因为它被视为非美国境内资产(如果金额超过100,000美元,则必须提交3520表)。因此,对于无形的个人财产而言,几乎可以避免所有的转让税。只要与非居民外国人结婚并确保非居民配偶拥有一个不可撤销的信托并设定为自己的受益人的利益即可(该信托在非居民配偶的国家是被认可并执行的)。当然对于像房地产这样的有形财产,还是有必要进行QDOT。
根据联邦税法的规定,非居民外国人无法享受终身赠予税的豁免。通过投资移民签证,大量外国投资者进入美国市场,并进行大量房地产和商业投资。总所周知,投资移民的申请者大多来自中国。投资移民为很多有钱人直接提供绿卡通道,以实现他们捷径登陆美国追寻美国梦。但是,对于持临时工作签证的外国人(如H1、L1和E1等签证在美国从事临时工作或创业的人),他们没有这种快捷通道,因为各种原因,许多人无限期地保持非居民的外国人身份,并最终在签证届满或无法获得移民的情形下黯然回国。通常,这些有专业技术的人或其雇主会聘请移民律师来协助他们。不幸的是,许多移民律师不了解,一旦他们的客户获得签证,这些客户便立即成为美国纳税人,就可能导致其客户需要按照肥爸条款(FBAR-Report of Foreign Bank and Fianncial Accounts)需披露申报全球资产,提交8938表格(报告外国资产,包括实体或信托公司拥有的所有不动产)和3520表格(申报外国信托和赠与),即便他们是非居民外国人。这些人从所得税的角度,可能被视为居民,以对美国获得的收入扣缴30%的税款。但是,这些客户中的许多人很可能从遗产税的角度会被认定为非居民外国人(因为他们可能打算返回或实际上确实会返回其原籍国),有些客户根本没有计划成为永久居民,因此他们去世时会被视为非居民外国人,一旦对其美国的投资资产进行遗赠或其他形式的转移,就必须承担巨额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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