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杀人分(焚)尸案
此案的杀人凶手是我的高中同学,我们就叫他小范吧。事情发生在几十年前。
我们从小上单位子弟学校,同学绝大多数是从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一起长大的大院小孩,所以我回国后除了大学同学,要说有同学聚会,那见到都是同一群人,说白了,都是发小。到了初中,单位子弟学校开始接受外单位的孩子,比如当地驻军子女,那是责无旁贷,一个不落,全部接受。再就是单位之间人事调动,跟着父母转学来的孩子。我父母的单位在距省城往南60公里处,属省级单位,单位之间部门之间调动很常见。同学小范就是随他父亲老范的调职,从省城转入我们高一班的。
那时候男女生之间是不说话的,即使被老师分在同桌,中间还有“三八线”分开。班上来了个新男生,我们女生也是远远地看着他跟他们逐日熟悉,一起嬉笑打闹,听他操着比我们更“有棱有角”的口音,然后背后悄悄议论一番。跟他走得较近唯一的一次是我们的学农劳动,那是一次给玉米地浇水的任务。劳动委员联系好浇水的时间,又把我们男女生分成小组。因为是夜里,而分片浇地时只要打开田垄的口子等水漫透了这一块地后才能浇下一块,所以在等的期间我们轮流值班,别人就能在地边眯一眯。快轮到我们组接班时,我们在地边看到有一团黑影,再走近一看是新来的男生小范坐在地上抱着膝盖正埋头睡觉。我们发出的声响惊醒了他,看到我们来接班,他站起身来,看了我们一眼,一句话没说就离开了。
后来就听说他家的一些事。小范家有四口人,他父亲老范是中层偏上的干部,母亲不工作在家,身体不好,有点卧病在床的意思。小范还有个姐姐,那时已经工作甚至也成了家,所以没有必要跟着父亲的调动来我们这里。在那个年代每家怎么也都有三、四个孩子,所有就有了谣传,说是小范和他姐姐都是收养的。如此猜测的另一个根据是老范夫妻的年龄比起他们儿子小范要大太多了。小范跟我们女生不说话,但跟男生混得很好,除了班里的男同学以外,他跟左邻右舍的男孩也合得来,包括比他小的小屁孩儿。
那时我们高中两年,这眨眼功夫就过去了。毕业前不久,小范一家又搬回了省城,其实他父亲来我们这里充其量就是个过渡,回省城后应该是升职了。毕业后我们面临着下乡插队,都无暇关心过问别人的闲事,但是男生之间有联系互相来往是肯定的。
几年后就传来消息:小范杀人了!
原来小范回到省城后并没有插队,他父亲托关系让他在外地老家的一个小城市上了一个中专(或大专)。这时他父亲老范工作应该更忙了,他母亲病情加重干脆卧床不起, 加上小范在外地上学,所以范家就从老家乡下找来一个小姑娘住在家里帮助照顾病人料理家务。小范节假日、寒暑假回省城家中,跟小姑娘也熟了,一来二去就发生了关系。毕业后小范先在老家当地工作,但老范还是要把儿子弄回省城,然后按部就班找对象成家立业(后来班里的男生说小范那时已经有一个正儿八经的女朋友)。就在这时小姑娘告诉小范她怀孕了。
有一天小范家的小姑娘不见了,范家对人们说小姑娘想家,回老家住几天。之后还跟那家人联系问小姑娘回去没有。答案肯定是否定的,小姑娘家觉得不对劲就报了警。在警方调查这个失踪案期间,有人在范家住处那一带的两栋老式住宅楼之间的废弃物中发现了被烧过的疑似人的头骨。警方请有关部门为这个头骨做了还原,认定就是失踪的小姑娘。为了进一步调查取证,警方还设法去小姑娘做保姆的范家进行了走访调查。
尸骨上焚烧的痕迹显而易见,警方还检验出氰化钾。看来小姑娘是先被毒死后分尸,然后被焚烧的。顺着这个线索查毒药的来源,结果查到小范在我们那边上学时的一个邻居,他的一个跟班小弟。这个小弟也是我们单位的子弟,当时是我们学校的教学辅助人员,在某实验室做管理员。经调查,这位小弟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给小范提供的药品,即使如此,他还是违反了药品管理条例和规定。
在警方确凿的证据面前,老范挺身而出,大包大揽罪名,说是妻子多年卧病在床,他耐不住寂寞,之后为了不被发现而销毁罪证,总之,这一切都是他干的,其实他那时已经年纪不小应该退休了。无奈警方不买他的帐,同时肯定也有证据指向小范,小范只好认罪伏法。给他提供药品的小弟被判了三年监禁。
------------------
两年前我回国时我们这帮同学聚会。席间同学们细数着几十年来各位的不同境遇,当说到前几年因病而过世的两位发小同学都唏嘘不已。这时突然一个幽幽的声音传来:“不是两个,是三个”。大家一愣神,问:“还有谁?”答:“小范。”
一时鸦雀无声,沉默了几秒钟后,大家开始议论。女生们回想起那次学农浇地,想起他见到女生时的面无表情,说:看上去蔫不拉几的小范居然能做出那样的事。男生说此话差矣,他可不是你们想的那样。当时出事时他已经在省城有女朋友,他父亲给他活动得差不多,就差一步他就能回省城了。大家都为他父亲救子心切,为子顶罪的行为感到悲哀。无论是亲生还是收养,怎么也是老年丧子,还是以这种不堪的方式。有同学说,当时要不是正处于“严打”时期, 或许能判个死缓也说不定。很多原单位的人都说,本该不必采用这么极端的处理方式,时间可能拖得长些,比如做些赔偿等等,也不至于出人命,毁了两家人,但如此手段残忍,情节恶劣,想一了百了以绝后患做法,想也不会轻判了。
处于好奇,我上网查了查,居然真有关于这个案件较为官方的报道。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看下面的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