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湖呓语——西方国家社会制度的选择边界和左、右两派

本博客文章除非注明转贴(ZT)之外的,版权均为作者所有。若要转载,请通知博主。
打印 被阅读次数

大选落幕。希望新一届政府能吸取教训,早日控制住新冠。还是那句话,事实、逻辑、和数学炖在一起就是科学了。社会科学的难处在于人心人性变化太快。先贤梁启超说过:中国学人的理想是为朝廷的作为寻找合理性,而西方政治家则是在实践前辈学人的政治理论。梁启超的底线是中国的现代性,除了参政议政,他一直在努力改变人们对学术与政府行为关系的认知。因此,作为一门学问的政治实在是很重要。

一.作为学问的政治:政治哲学和政治学

作为学问的政治包括两方面,政治哲学和政治学。前者关注为什么要有国家和政府,国家和政府的目的是什么,组织一个国家和政府的组织原则是什么,这些原则确定了一个国家的国体;后者也称政治科学,研究的是如何组织国家和政府,怎样的国家和政府的组织结构才能保障政治国家和政府的最初目的,以及政府权力在各机构中的分配等等,一个国家的组织结构则确定了一个国家的政体。今天,几乎每个国家都自称为民主共和制国家。但和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国家一样,实质上国家只有两类,独裁与民主共和。其本质区别是政府的合法性的来源,独裁政府的合法性源于暴力与血统,民主政府的合法性源于被统治者的授权。

国家由人组成,一个好的国家,其组织国家和政府的原则也必须以其中所有个体为最终目的。也有人说作为组织的国家同样重要。但是,没有组成国家的个体的人,国家就不复存在,国家就没有意义。因此,任何一种政治理论,如果不是基于其中所有个体的人,不以国家中的人民为其目的,而是以国家或政府为目的的话,这样的理论一定有问题,不是为了某种目的(如宗教)服务的,就是为了某些人(独裁者)的权力服务的。

美国很特殊,美国的宪政主义是一个价值来源,它被认为能为全社会共有。美国所有的政治争论,以争论各方在宪法之内行事为前题,大家同意能按宪法来解决所有有价值的政治争论。美国的政治史就是宪法解释的争论史。美国的制度不会出现真正的变革,因其来自一部极难改变的宪法。它目前难以改变,过去也难以改变,就是说,原初的那部宪法实质上一直存在到现在。这让美国人对政治科学很热衷,当代美国主流政治科学学者们认为权力可以量化,再把它分配给不同的机构,各方在权力上会有得失,但定量不变。因此政治研究,就成了研究如何将定量的权力分配给各个权力中心,然后监控那些权力的数量变化。学者们因此可以用数学和统计学定量地研究政治。

二.诺齐克和罗尔斯:西方国家社会制度的选择边界

1970年代,分析的政治哲学经过长期的沉寂,出现了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不久,在离罗尔斯政治光谱上的位置最远处,出现了一位洞察力和思辨能力都与之相当的人物:诺齐克。有趣的是他们两人即是校友又是同事,学术观点不同,但又是生活中的好友。罗尔斯是一为少言寡语执着于学问的人,诺齐克则热爱生活中的一切美好事物。罗尔斯出身富裕,其理论则注重平等,为弱势群体说话。诺齐克是第二代犹太移民,家境一般,曾是左翼学生,却是一位坚定支持自由放任的政治哲学家。

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 1921年2月21日出生于巴尔的摩,1943年本科于普林斯顿大学,1950年获该校哲学博士学位,1962年起一直在哈佛大学任教。罗尔斯的著作不多,但在西方学术界影响很大,被称为二十世纪西方最伟大的政治哲学家之一。1971年出版的名著《正义论》被誉为20世纪下半叶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中最重要的理论著作。罗尔斯有影响的著作还有《政治自由主义》(1993)、《万民法》(1998)等。

罗尔斯的政治理论,继承了洛克、卢梭和康德的社会契约论,分析地论证了西方民主社会的道德价值,反对效益主义,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主要美德,与真理对思想体系一样。非正义的法律和制度,不论怎样有效,也应加以改造和清除。罗尔斯认为正义与社会合作密切联系,并区别了制度的正义原则和个人的正义原则的不同。

罗伯特·诺齐克(Robert Nozick),1938年11月16日出生于纽约的布鲁克林的一个犹太企业家家庭。诺齐克就学于哥伦比亚大学、牛津大学、和普林斯顿大学,是当代英语世界的知名政治哲学家。1974年。诺齐克发表了名著作《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提倡全方位的自由主义,无论是在政治领域中还是在社会经济问题上,个体权利都具有最高位置。诺齐克的坚持来自道德理由,他认为只有全方位地保障个体权利和完全自由放任的社会才是最正义的社会。

诺齐克是罗尔斯理论坚定的反对者。为了回应罗尔斯的《正义论》,诺齐克提出了一个全方位自由的正义理论,至今影响巨大。但是,诺齐克对罗尔斯的《正义论》却评价极高,他说“今后的政治哲学家,若不是在罗尔斯的理论框架内工作,那就必须解释为什么不这样做”。

在自由主义内部,罗尔斯和诺齐克是一左一右的对立两极,他们的理论构成了今天西方国家社会制度的选择边界。了解了两人的理论,才能对今天西方国家的制度选择有一个初步的把握。

三.西方社会的左派与右派和它们得以存在的必要条件

一般来说,西方左派赞同国家干预,右派主张自由放任。现代左派主张福利国家,即国家应对公民多承担责任,但并非无限扩大国家权力。右派认为过大的国家权力必定威胁公民自由,主张限制国家权力,但国家仍要对其公民负责。

国家干预成为左派-社会民主主义是20世纪初德国社会民主党和英国工党为了完善宪政民主政体二提出来的。1930年代,美国的罗斯福新政,是自由主义转向国家干预的典型。罗斯福所属的民主党,在1930年代之前,长期反对贸易保护、主张严格限制联邦权力。罗斯福以后这一切倒了过来:民主党更多地采用凯恩斯式的国家调节政策了,但它的前提依然是宪政民主。罗尔斯是反对自由放任思潮之代表,但学理上的罗尔斯不完全等同于罗斯福新政。 

与其相对的是古典自由主义立场。它因冷战后以世界性的私有化与自由贸易全球化的兴起,而风靡世界,但也受到西方知识界社会批判传统的批评。诺齐克是古典自由立场的代表。但诺齐克也不等于里根与撒切尔,他的伦理自由主张来源于其早年的左派经历,但诺齐克的政治哲学的确为经济上的自由竞争提供了有力的伦理论证,对福利国家构成了有力的挑战。 

罗尔斯与诺齐克的争论以宪政民主为前提,他们都是政治自由、宪政民主的拥护者。没有这个前提,就不会有诺齐克,更不会有罗尔斯,当然也就谈不上他们的争论了。

西方的左派和右派对立又能共存的前提是:国家权力和责任在社会契约基础上的统一。国家权力源于公民授予,其目的是对公民承担责任,这是西方国家的合法性之源。公民要国家承担多少责任,就赋予国家多少权力。国家权力大,责任就大;国家权力小,责任也小。于是,要求增加国家责任的社会民主主义者和要求限制国家权力的自由主义者之间尽管对立,但能共存。  

如果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并非来自社会契约,国家权力和责任间就没有对称关系。国家权力可以很大,但责任很小,比如中国的皇帝有生杀予夺之权,但绝不会负起最低工资这类社会保障之责,这样的国家没有自由放任和福利国家的概念。于是,增加国家责任的社会民主主义和限制国家权力的自由主义诉求都没有存在的可能。

于是,左派社会民主主义者和右派自由者可以共存的底线就是,必须有一个治权民授、对民负责的现代宪政民主国家。

博主已关闭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