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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澳洲华人的犯罪状况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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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澳洲华人的犯罪案件在1868年前的地方报纸有零星的报导,能找到统计数字的依然是“关于维多利亚州华人人口状况的报告”。

我们先看看所判的轻微犯罪的及其刑期:

  1. 流浪For vagrancy: 监禁1-3个月。
  2. 流浪和偷窃For vagrancy and stealing: 监禁6个月。
  3. 偷窃For Stealing: 监禁4日到3个月。
  4. 偷鸡For stealing fowls: 监禁1 到7 个月。
  5. 小偷小摸For petty theft: 监禁4 个月。
  6. 盗窃商店For stealing from shop: 监禁3个月。
  7. 淫秽语言For obscene language: 监禁24 小时。
  8. 赌博For gambling: 监禁2个月,另罚款20镑。
  9. 打斗For fighting: 监禁48小时。
  10. 贫困For destitute: 监禁1-3个月。
  11. 做伪证For perjury: 监禁3年。

没有说明刑期的有:

  1. 街头扰乱治安disorderly behavior in the street
  2. 无照贩卖hawking without license
  3. 在保留地采矿mining on a reserve
  4. 暴力袭击violent assault
  5. 刺伤stabbing
  6. 藐视法庭contempt of court
  7. 制造假黄金manufacturing spurious gold
  8. 误杀manslaughter
  9. 越狱escaping from prison

报告中没有列出但有报导的还有逃避人頭稅﹑强奸和谋杀等。

轻微犯罪的人多在警局附设的类似看守所或拘留所的地方,囚犯们的工作是打扫、锯木头和除草或被放在路上做苦工;而重罪犯或死刑犯则送往看守严密的塔省Tasmania监狱。

这里有几个罪名是要略为解释的:

  1. 流浪For vagrancy:从所搜集的资料看,当警察发觉某人形迹可疑,却又没有搜出确凿证据;“流浪”罪名则由法官依警察提供的口供所作的判断。一般判决的是有前科的人,但有时会出现“有罪推论”。
  2. 贫困For destitute:所指的是因失业年老或经济陷入困境的人去偷窃,是客观原因的影响,故并不定为偷窃罪。当年澳洲各政府并没有社会福利救济,纯依赖社会团体。法官则以“贫困”为罪,类似不在道德批判。
  3. 小偷小摸For petty theft:在当年算是严判了,放在今天最多是判“社会服务令”若干小时。
  4. 做伪证For perjury:被判的往往是在各级法庭中无论是原告被告或证人作假证供,从而导致原告﹑被告或第三方在经济或名誉上受到损失。做伪证带来的后果是法官的误判或错判,经常出现案情反复无常并一再延续。

假黄金制造,最早出现在1860年左右。能查到的是广东中山人Jong Ah Siug在1855年到Maryborough附近的Bealiba,1863年开始制造假黄金。据维多利亚省议会1868年第56号报告称在1867年共判决80名华人制作假黄金,导致墨尔本的银行损失惨重。假黄金的制造,类似鎏金工艺制作,但需达到一定的黃金厚度,才能让一般的金店和专家难以辨认。

当年在法庭上作供,大多在作供词前手按圣经并发誓词;而许多华人并没有洗礼入教,所以用烧火柴枝代替,意思是假如有违供词的真实性,情愿接受上天火烧心的惩罚,作证供前必须要火柴枝完全熄灭为止。据说是维多利亚省金矿区的华人翻译李永在1867年发明的,他说这种发誓方式与手按圣经等同,都是愿意接受发假誓象火柴被燃燒的惩罚;这种方式被法庭承认及被其它法官长期引用(见杨于军译的“四邑淘金工在澳洲”第70页)。由于发假誓需承担后果,部份华人会在火柴枝熄灭前故意取熄而被法官认为供词不可信。

在报告中统计的华人人口为约20000人,各种轻微罪犯共609人,占3.05%;假如按一般估计的50000人计算则降至1.22%。如将80名华人制作假黄金及其它重罪犯算在内,后者华人犯罪比例在总人口的1.5%以上。按当代社会学中的犯罪率是以10万人口为基数,50000人计算则应为3%。

华人的犯罪情况,在1855年维多利亚省“金矿皇家委员会”递交省议会的报告中被引用,这也是导致限制华人入境法案出台的了原因之一。

上述仅是在维多利亚省,下面是纽省(NSW)在1855年6月16日的一份报导的截图(部份):

图中的内容是三名中国人在纽省的五龙冈Wollongong偷了一个钱箱,内有100镑银行本票及70镑现金并占有己有,各判5年监禁。

写到这里,又想想当年由英国发配到澳洲的犯人中假如减去军队政府人员随行人员政治犯等,他们的比例又会如何?到停止发配到澳洲的犯人时,又有不少自由来澳的,那犯人与总人口的比例有是多少?

网上不乏说澳洲人的祖宗是罪犯,环顾今日在澳洲的总人口中有多少是发配到澳洲犯人的后代?200年以还,难道他们的后人仍需要背负不知是那一辈的东西,公平吗?

或者我们可以按所谓传统的“诛九族”方式横直统算,以自己为中心算一下是否有解放后的“地富反坏右”﹑“走资派” ﹑“华侨地主” ﹑“贪污犯”之类的九族存在;如果有的话,恭喜你 – 请停止攻击澳洲在这方面的言论。这已是最低标准了,计算的是前后82年而已,再往上数得算算是否有满清﹑袁氏﹑军阀年代的保甲长以上的后代了。

“严以待已,宽以恕人”,不是口上说说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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