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駐澳洲第四任總領事麥錫祥(續)
嚴格地來說,1908年澳洲華裔英群James Minahan一案的爭議性極強,在法律及人倫之間的矛盾很大, 至於這種官司最大的贏面是如何在現有的法律中尋求適合的理論支持,以及說服主審法官(有時是整個高等法院所有大法官商議)及社會大眾(主要是陪審團)的傾向程度。換言之,這類官司是經常性反覆的。幸而當時澳洲聯邦政府已經成立,有了自己的終審法院,否則有可能一直打到英國去,並導致上下議院重新修改法律的某一條款。
試述其爭議的地方。
英群James Minahan究竟屬甚麼人。前面引用警東新報的報導中僅說英群的父親在品地高Bendigo經營雜貨店生意,英群在品地高出生,5歲被帶回中國讀書,“以科第期之”。報導中有意無意地刪除了另一事實:“其母為澳洲白人”,也就是說英群是混血兒,50%中國血統。
“5歲被帶回中國讀書,以科第期之”,這有一說了。5歲被帶回中國讀書,也就是說並非英群個人的選擇,而是父親的選擇,重新回到自己的出生地(法律天賦的居留權)是個人的選擇;孝順仍在澳洲的母親,是人道的必要。英群是混血兒,在中國備受歧視,更何況中國當時仍是清朝,漢人在仕途上本來就輸在血統上,英群在面型輪廓上注定了不可能在“科第”上有所出眾,所以英群的父親作了一個錯誤的選擇,被辯解為英群只是個犧牲品,而非個人意願。
英群出生的年份是1877年,被帶回中國是1882年。當年澳洲法律中的還沒有“聽寫測試免考證書” Certificate Exempting from Dictation Test(俗稱回頭紙)一說,所以免除50句語言測試的證明文件是沒有的,但法律不能要求應有免除權利的人去承受後來的限制,况且是一個5歲就離開了的孩子。
更大的問題是在這裡:誰能證明現在出現的“英群”就是當年離開的英群?法律要的是證據。就算現在的英群就是原來的那個小孩,離開澳洲26年了,英文完全不懂,卻是個成年人。如何適應澳洲的社會,能不能適應澳洲的社會,以及會不會給澳洲社會帶來麻煩,都是在法庭上需要爭辯的地方。
在警東新報後來的報導中說英群有增加了“繼承遺產”這一證據,換言之是證明有經濟能力去度過適應期而不會給澳洲社會帶來麻煩。
這類型的官司往往曠時日久,並且對政府或原告都不利。對政府而言,大量耗費資源而沒有任何結論;對個人而言則承擔不起龐大的律師費用,除非社會或人士予以支持。然而在法官面前需要承擔的是社會責任,因為這類個案,不僅僅是個別,而是整個群體,甚而牽涉到澳日﹑澳德﹑澳法﹑澳印(度)等等的第二代,而且必須要解決並成為日後其他案件的指引,故而再自己職位範圍內解決不了時則轉移到更高層次的法庭去判決。這種情形的不斷出現,才有了日後法律援助的出現。
(7)當時,麥錫祥和華人牧師張卓雄多次上書,向聯邦最高法院挑戰,抗議《移民限制條例》對華人的不公平待遇和種族歧視,均以失敗告終。屢次碰壁沒有讓麥錫祥放棄,此後他多次挺身而出,爲遭受歧視的華人打官司。後來,維州議會計劃修訂《工廠法案》,增加對華人洗衣工人和家具製造工人的限制,對工人利益損害非常大。麥錫祥四處奔走抗議,最終成功讓議會放棄修訂。如果當初沒有麥錫祥挺身而出,華人勞工的生活可能還要艱苦得多。
“麥錫祥四處奔走抗議,最終成功讓議會放棄修訂”這一段話,漏了另外一個重要因素:組織了華人東主組織和華人勞工組織,達到了當年澳洲工會的要求。如果仍像雪梨華人的那般,結局是不一樣的了。試看當年雪梨華人的情況:
近今雪梨洋報多錄,在埠邊和打魯地方華人傢私木匠店,各家當工日夜不停,是故白人木匠難以相賽。近今幾年英例有載,木匠必限鐘數當工,若有過期者必加早到工部衙門,先領人情方可為之。惟有工部嚴禁白人過限,未禁華人,任他自主。凡有欲知此事真否者,到華人木店左近,遠望可知。門戶窗門俱皆開濶,店內半夜燈火輝煌,搥鑿遠聞,毫無遮掩。本埠紳衿頭目美也官,云說夜間十點親夜自到場,的目見華木匠亦比日作工,且禮拜日亦不停。是故白人所造之傢私交到市上,價銀難與華人相敵。美也官應允各洋人木匠,定必將事早向工部衙門理論。(廣益華報1906年6月23日 第3页 “洋忌華工”)
(7)麥錫祥積極促進中澳友好互利。他參與創立了中澳聯合會(Australian-Chinese Association),並擔任主席。辛亥革命成功後,麥律師作為澳洲華人代表,應孫中山先生之邀,前往北平參加中華民國第一界國民大會,後受聘於1913至1914年和1917年擔任中華民國駐墨爾本總領事。不久,袁世凱妄圖恢復帝制,也曾對麥錫祥許以名利,盼麥為其效命。麥錫祥婉拒道“我是中國人,只知愛家人,愛祖國;我是法律家,只知守法紀,守本分”。
麥錫祥在1911年至1913年曾任中國駐墨爾本總領事館英文秘書,雖然不擔任中國政府的官職,但實際上等於各任領事的幕後顧問,包括社團活動、僑民溝通。1911年以澳洲華僑身份到北京參加國會會議的時候,還是袁世凱當總統,由外交部發函各使館通知商會選派,與孫中山毫無關係。1913年被任命屬臨時性質,因澳總領事署內官員難以代理,外派則感蹌促。
關於麥錫祥暫代理總領事的報導是這樣的:
總領事黃榮良君事因腦病,向北京外交部告假歸國。旋得外交部覆電,有澳事繁重,暫緩請假等語;近又再次請假,六月六日總領署接到准假之部電。照錄如下:“中國總領事黃 呈悉准假,麥錫祥暫代理。外交部 歌”。 (警東新報1913年6月14日 第4页“麥君錫祥暫代理總領事之部電”)
麥錫祥暫代理總領事的時間接近一年,直到1914年6月6日曾宗鑒接任為止。在1914年1月21日中國外交部已定外交部外政司條約科科長曾宗鑒為駐澳洲總領事(其職位由原駐澳洲總領事黃榮良替任),大概公事的原因導致曾宗鑒遲了數月才到澳洲。
(8)在麥錫祥超過30年的職業生涯中,他從未被提升爲高級律師或者被任命爲法官。儘管才華橫溢,業務過硬,堅持抗爭,麥錫祥作爲那個年代的在澳華人,還是難逃歧視。身爲律師,麥錫祥以機智幽默的辯護風格而聞名。
有他的法庭經常會有“笑聲”,因爲他經常引用莎士比亞、蘇格蘭詩人羅伯特伯恩斯或吉爾伯特和沙利文的歌劇來諷刺他的對手法庭上,他既足夠精明又懂得娛樂,並且在出庭前的準備方面一絲不苟,熟悉法官的特質以及案件背後的事件細節。同時,他也是一位技術嫺熟的談判專家。儘管如此,William的仕途也並不如想象中的那樣順利。
儘管麥錫祥的專業水平有目共睹,其華裔背景依舊使其職業發展飽受不公。麥律師潛心於民事法律,長於處理家庭婚姻相關案件。他的法庭盤問犀利而幽默,經常引用莎士比亞或者羅伯特·伯恩斯的名句。由於從小的成長經歷,麥律師經常為窮人代言。他十分理解家庭婚姻案件對當事人可能造成的情感傷害和經濟負擔,因此達成的庭外和解遠比同時期其他律師多。
麥律師所在的Selbourne Chambers也是赫赫有名,他的同儕中不乏後任澳洲總理的羅伯特·孟席斯,還有後出任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歐文·迪克森。前者是澳洲聯邦歷史上在位時間最長的總理,後者更是被譽為澳洲法律歷史黃金時代的開創者,澳洲最偉大的大法官之一。縱然專業出色,麥律師從業35年也未獲得資深大律師資格,很多他的後輩卻都超過他獲得此殊榮。澳洲總理羅伯特·孟席斯也承認麥錫祥律師面臨堅實的“竹子天花板”。在這位澳洲總理看來,麥律師的專業素質出類拔萃,完全有資格成為維州或者聯邦的大法官。
麥錫祥後來所專長的民事法律中處理家庭婚姻相關案件,這恐怕是他一直末能成為大法官或資深大律師資格的原因。學述有專攻,在眾多的領域中要承認某一個是甚麼,既有人數限制,也有與專長有關。後輩有殊榮,更有一句是“青出於藍而勝於藍”,是否歧視是兩說了。
麥錫祥後來與澳洲打字員Gertrude Bullock結婚,一起生養了4個孩子,William, Stanley, Melaan and Toylaan。小女兒Toylaan1993年接受採訪時回憶起童年生活:她說,家裏生活很富裕,有傭人,也經常會辦一些豪華的派對,“雖然平常的生活比較富裕,我父親也享受各種派對,但是當涉及到法律的時候,他很清楚地知道在貧困和被壓迫中掙扎的生活是什麽樣,所以他的同情心總是站在弱者這邊。”在成長中,Toylaan也經常因爲自己的中國血統和生活習慣而被嘲笑,一次,一群男孩從學校一路追趕Toylaan和她的姐姐回家,向她們扔石頭並稱她們爲“Ching-chong(侮辱性辭彙,模仿廣東或福建口音發音的清朝)”。姐妹倆又害怕又困惑,麥錫祥對她們說,“這些人就是故意的,但是不要被他們嚇倒,更不要向他們屈服,要學會用高尚而有尊嚴的方式保護自己。”麥錫祥律師在35歲迎娶一位澳洲白人女子為妻,育有二子二女。他還是一位虔誠的基督徒,賽馬及音樂愛好者。麥律師風雲一生,終歸平靜,他於1936年8月6號在墨爾本的家中去世,享年60歲。
麥錫祥的墓碑似乎與眾不同,他是和孩子同葬的。
參考資料:
(1)ABC News,Laws Institute of Victoria
(2)林匯銘律師 澳法評2019-01-29“澳洲華裔律師第一人麥錫祥 (William Ah Ket)” https://kknews.cc/world/rj4o49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