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漂泊的灯火(9)
对于藏族的所有个体而言,这才是生死攸关的症结所在,与此相比,主权与制度不值一提。不过,对于文化的讨论,应先对文化的概念达成共识,才会达成逻辑上的自洽。
“文化”一词在拉丁文(Cultura)是耕作的意思,而人类学的“文化”这一概念则是指“人们后天学习而获得的行为总和”。不过我更喜欢十八世纪法国法兰西学院对“文化”一词的界定:“在社会领域中,当前文化指的是显示某一种文明特点的诸方面的总和:知识、道德、物质、价值体系、生活方式。”几种表述虽有不同,但指向都是一致的。
在人类历史上,凡是发育成熟的文明都有一些共同的文化特征:首先,是有广泛使用的文字,使文化具有统一的传播形式;二是有哲理性、精神性的宗教,可以满足社会各个阶层共同的精神需求;三是有较为完整的教育体系和制度,以保证文化的传承。
所以文化的基因即最基本载体应该是:语言,文字,宗教。而“某一种文明特点的诸方面的总和:知识、道德、物质、价值体系、生活方式”的架构都是建立于这个基础之上。语言,文字和宗教这个文化DNA决定了此文化与彼文化的区别,否则文化便无法延续传承。
中国人对文化的认知,过去专指学历,今天则纠结于衣食住行,譬如当下流行的酒文化、茶文化甚至火锅文化之类。这是一种混淆了文化内在意识与外在表现两个不同概念的误读。文化的内在意识与文化的外在表现形式完全不同。文化意识指的是文化以传承的方式固化于人们内心深处,从而起到支配人们认知、思维行为方式的习惯性心理。而文化的外在表现形式,仅仅只是以不同的物质形态或者工具运用在感官上与其他文化区分。因此文化意识与衣食住行没有必然的联系,一个身着西装喝着咖啡的中国人仍然以中国意识去看待一切,同样,一个天天吃火锅喝茶的西方人也不会以中国人的认知思维方式处理日常事务。
对西藏文化认知上最大的偏颇,就是认为藏文化是一种宗教文化。之所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很多是基于讨论者自身的文化视角:由于宗教与西藏的历史、政治及社会生活密切相关,同时中国本身没有强大的宗教影响。梁漱溟在他所著《东西文化及其哲学》中曾指出:“世界上宗教最微弱的地方就是中国,最淡于宗教的人是中国人,而此时宗教最式微,此时人最淡于宗教”。
在这种文化背景下的人们,看到西藏的全民信教,大量的寺庙和僧人以及民众日常生活中大量的宗教内容,过去政治上的政教合一等,便很容易得出这样的结论。有学者提出:“西藏是以宗教文化为主,以世俗文化为辅,以宗教文化为本,以世俗文化为末的,世俗文化处于受支配的境地。”(见西藏人民出版社1990年《藏学研究》第2辑第427页)。也有学者认为汉文化是一种现世主义的,因为汉民族的传统人生相对地重视世俗与物质的追求;藏文化是一种来世主义的,因为藏民族的传统人生则相对地重视神圣与精神的追求。
这样的结论未免有些表面化与简单化。表面的观察和简单的分析,通常总是妨碍人们去认知隐藏的本质和真实。
在西藏,藏传佛教显然是文化的基础载体,但这并不意味载体本身就是文化的根本形态。历史上宗教对于文化的初始作用,更多是保存族群的历史记忆,并以超自然仪式的方式将这种记忆传承下去。人类早期许多文化在外在形式上都有着浓厚的宗教色彩,如古希腊、古罗马文化,古埃及、古巴比伦及古印度文化,这些古代文化在发展中相互交流与融合,当超越族群的界限,文化也开始了某种世俗化进程,即外在形式的宗教色彩减弱并转变为内在意识,最终因为不同历史记忆的传承,形成了以基督精神作为基本社会价值规范的欧洲文化、伊斯兰信仰为主的中东文化和佛教信仰为主的亚洲文化,尽管如此,它们也不会被称作宗教文化。
西藏的世俗社会生活中有许多宗教色彩,但这些宗教的仪轨形式,都是自愿接受和进行,尽管有人把这种形式发挥到极致,甚至影响正常的生活(如磕长头和成年累月、倾家荡产的朝圣),但仍然和僧侣们的宗教生活有着根本的不同,因为他们仍然在为自己的行动祈求现世或来世的回报。
藏族人类学者格勒在为马丽华的《西行阿里》所写的序里论述道:“普兰县科加村的巴桑家就是我们考察中最熟悉又是最典型的经商发家户。当巴桑在科加寺神圣的大殿里,加入祈祷的人群时,他是一个虔诚的教徒。手拿佛珠,身着红色喇嘛衣服,口中念念有词,并相信一切的利益都有限,一切都是命中注定,贪欲是邪念。但他回到家中后又是 一个无情的商人。他认为在科加这样的农村,不经商就发不了财,要发财就要懂买卖,买卖人之间讲金钱,无人情可言。”
其实,宗教对于普通藏族民众,除了举行一些简单的仪式,不可能像僧侣那样静默修行, 去学习和接受佛教深奥的教理教义。并完全按照宗教教义的规定生活。 因此宗教对于他们而言是身体力行地与自然交流,融合成同一生命的方式。即使是寺院,对于他们也仅是身份认同的场所和族群历史记忆传承的象征,大多数人的“宗教”是寺院以外一条条遍布在群山中充满神迹启示的道路,是那些难以计数的雪山圣湖。(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