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观,简单说,就是人们对婚姻和家庭的看法和态度。为什么要探讨现代人的婚姻观呢?笔者就是感觉现代人的婚姻观非常混乱,与我们长辈的婚姻观有很大差别,我们下一辈的婚姻观也有很大变化。本文探讨现代人的婚姻观,主体是中国人以及海外华人华裔,而且是相当一部分人群,但不代表全部。
身在北美,不得不从西方人的婚姻观说起。西方人认为:婚姻纯属个人私事,任何人不能干涉 ;同时认为,婚姻不存在道德问题。而且,结婚与离婚成为一对必不可分的两个事件,结婚自由,离婚自由。似乎恋爱婚姻家庭,是一种非常松散的集合。当然,也不排除西方人婚姻有比较传统的稳定婚姻,不仅仅是电影或小说中的情节(比如西方情人节对婚姻的态度)。
中国人的传统婚姻观与西方人的婚姻观有着极大的不同。传统的中国人对待姻都相当谨慎,他们往往会想得更远,考虑的更周到。对传统婚姻观影响最大的,是儒教与道教。儒教认为,男女双方按自己的意愿和通过私自结识,建立婚姻关系,不但违背了“男女有别”“男女授受不亲”的礼义,而且也违背了孝道,所以是不道德的可耻行为。由于统治阶层的偏颇利用,在很多时期,由于国家管理的极端片面性,儒教的婚姻思想禁锢了人们的婚姻自由(虽然孔子的离婚经历显示出早期儒家对男女婚姻持较为宽松的态度)。中国的道教婚姻观,讲求百年好合,私定终身;注重从始而终,基本上不存在离婚二字。相对而言,道教对传统婚姻观影响有很多积极贡献,更加接近婚姻的自然与人性。
随着中国年轻人与海外华人华裔逐渐开始西化,中国年轻人的婚姻观也开始与西方接轨了。在现实生活中,因为这样那样的问题,家庭中出现裂缝甚至解构的也为数不少。当今华语圈的网络中流传:现代最新的婚姻观:结婚要慢,离婚要快。可见,当今中国人以及海外华人中有很多人的婚姻观非常混乱。
由于传统文化、宗教信仰与婚姻家庭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我们先来看看主流宗教的婚姻观。
一,道教婚姻观: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
中国三大宗教,即儒教、释教(佛教)、道教。儒教,以“儒家思想”为最高信仰,尊孔子为先师,从南北朝开始“儒教”又被称作“圣教”,故孔子被尊为圣教主;佛教也是世界三大宗教之一,但佛教是一种以出世间为指归而、行人世事业的宗教,讲求前世今世来世,缘起缘尽;道教,主要宗旨是追求长生不死、得道成仙、济世救人,老子是公认的道教始祖。笔者比较追崇道教婚姻观,但不排斥儒教与佛教的某些思想。其实,道教婚姻观也是中国传统婚姻观的主流。
道教作为中华民族自创的宗教,是中国整个思想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中国古代社会的哲学、政治、伦理、文学、艺术、道德、医药学、养生学、古化学、长生术、冶炼学、天文历算、建筑、生态平衡与环境保护等方面都产生了深刻和久远的影响。
道教对于婚姻,更侧重于祈求自然生命的改良和永久,而对社会生活中美好的东西如爱情婚姻,都希望在另一个世界即仙境中得到延续。对待人间的婚姻,道教的绝大多数派别都持肯定的态度。他们的理由是:天地之间的事物皆由阴阳结合而成,男阳女阴,相互配合,和谐才能体现天道。道教对妇女的尊重,在中国传统文化中表现得非常独特。这也许与他们继承了老子“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的思想有关。由此可见,道教婚姻观是十分重视男女平等的,不存在男尊女卑的思想。
但是,一个女人的生育能力有限,所以为了家族子嗣的旺盛,古代出现了一夫一妻多妾制。既然古代男人可以三妻四妾,那么男道士呢?是否也可以一夫多妻?道教教义中没有明确规定。出家道士专注于修仙学道,就跟佛门僧人一般,既然出家了就不会娶妻生子。火居道士和散居道士都可以结婚,吃荤。火居道士在道观修炼,有男道士也有女道士。而散居道士,一般情况下穿俗装,住家中。他们不出家也可以去道观修炼,大部分时间住在家中,跟平常人一样娶妻生子,甚至三妻四妾也没有关系(当然,道家与道教是两个概念)。
因此,民国初期的婚姻制度是沿用清末的一夫一妻多妾制,妻子只能有一个,而妾则可以有好多个。但是,在1931年实施的民法典中,规定了当时社会的婚姻和家庭制度。规定婚约由男女当事人自己订定,男子结婚须满十八岁,女子则须满十六岁。比较亮眼的规定是“有配偶者不得重婚”,这无疑是否定了传统的妻妾制,给了一夫一妻法律保障。这就是与西方婚姻制度最接近的一次婚姻制度改革,这与中华民国大总统孙中山(基督徒)有不可分割的因素。
中国历史上不同时期的婚姻制度,受到不同时期的国家政治与法律的管理,尤其是受到儒教、释教(佛教)、道教、基督教,以及马克思主义(共产主义)理论的某些观点的影响。当今中国的《婚姻法》是中国传统婚姻思想的西化产物,是基于马克思主义(共产主义)理论的产物。当然,其中可能也有儒教、释教(佛教)、道教、基督教,以及中国传统婚姻的某些思想。但总体而言,当今中国的《婚姻法》与西方各国的《婚姻法》有相当大的一致性,并非纯粹的具有中国传统婚姻观(比如道教婚姻观)的核心。其合理性存在一定的问题,才会导致当今中国社会的混乱婚姻观。
二,基督婚姻观:一夫一妻,一男一女,一生一世。
基督婚姻实行一夫一妻,传统上普遍反对离婚;由于宗教改革,现在是允许离婚的(比尔盖茨夫妇都是基督徒,2021年5月离婚。孙中山也是基督徒,前后结婚3次;按照基督教义规定,孙已结婚有家室,不得再娶妻,所以,孙是匆匆离婚而与宋闪婚)。另一方面,多配偶制在旧约有很多例子,在新约也没有明确的禁止。因此,有的教派允许多配偶制。
关于一夫多妻制,这里多说几句。一夫多妻制在非洲比其它任何大陆都更普遍。一些学者认为,奴隶贸易对男女比例的影响是非洲地区多性生殖习俗的出现和强化的关键因素。通常在人口增长的农村地区,一夫多妻的发生率越高,年轻男子的初婚延误就越大。从历史上看,一夫多妻制在古代希伯来社会,古典中国以及零星的传统美洲原住民,非洲和波利尼西亚文化中得到了部分接受。在印度次大陆,它是在古代被实践的。它在古希腊被接受,直到罗马帝国和罗马天主教堂。在北美,一夫多妻制是摩门教派的一些习俗。另一个例子,是耶稣基督后期圣徒的原教旨主义教堂(FLDS教堂)。
严格、传统、正统的的基督教(包括新教、天主教等等),具有相似的基督婚姻观。基督婚姻的六大特点:
1,基督婚姻是神建造的家庭。神建造的家庭应该是让神在婚姻生活中居于主导地位的家庭;神建造的家庭是神特别看重的家庭;婚姻是神所配合,也是神看重的,人的婚姻家庭生活要想幸福快乐就要遵守神的规则。
2,基督婚姻是神看顾的家庭。如果我们希望得到一个快乐、和睦的家庭,那每日的祷告读经生活就是必不可少的;只有神同在的家庭才是坚不可摧的,才是仇敌无法破坏的。
3,基督婚姻是神供应的家庭。如果我们的家庭有神同在的圣洁,那就是天堂;如果一个家庭当中充满争吵、猜疑、欺骗和争斗,那这真是一个地狱;一个家庭真正的喜乐和满足并不是来源于物质,一个家庭真正的喜乐和满足来源于耶稣基督的同在,一句话说,不论环境如何,耶稣同在,就是天堂。
4,基督是婚姻的中心。当两个人在基督里结合,他们的目标是通过婚姻生活成长并活出基督。当双方都把变得越来越像基督作为个人目标,一个强大的、充满生机的基督徒婚姻就开始形成。
5,当存敬畏基督的心。尊重是愿意顺服的一个关键元素;妻子必须尊重丈夫,丈夫应当爱自己的妻子。相互的爱、尊重和顺服是一个基督徒婚姻的基石。建立在这三个原则之上,随着彼此在敬虔中不断成熟,丈夫和妻子都会活出基督,一起成长,不会分离。
6,当存无私奉献的心。谦逊原则对于一个坚定的基督徒婚姻是至关重要的。夫妻双方都必须优先考虑对方的需要,这需要无私,只有通过住在他们里面的圣灵的力量,无私才成为可能。当双方都练习这些原则,彼此都会得着力量并且变得成熟,这自然会加强并使婚姻成熟。
由于历史原因,基督教的宗教改革非常多,这也是基督教分为诸多教派的原因之一。其中,关于婚姻观的改变,包括可以离婚(离婚率32%),可以婚前同居(30%),可以一夫多妻(2%)等等。为什么基督教强调一男一女结婚?因为当今社会,同性婚姻、变性人婚姻,也是比较普遍的,甚至还有基督徒。
三,探讨婚姻观,必定要谈到离婚的问题。
在全球经济与文化逐渐趋于一体化的当今,全球主要国家(欧洲、美洲、澳洲、非洲的南非以及亚洲的中日韩等国)的现代婚姻中,基本上都是采取大同小异的基督婚姻观(除了传统婚姻文化占主导地位的部分亚洲和部分非洲外)。另一方面,这些基督婚姻为主的国家离婚率,并非与真正的基督婚姻期望的那样稳定(如果配偶彼此遵守神的规则,离婚率应该等于零)。
当然,离婚率与粗离婚率、细离婚率、离结比,不是一个概念。粗离婚率(crude divorce rate)是指年度离婚数与总人口之比,通常以千分率表示。而细离婚率(fine divorce rate)是指年度离婚数与已婚妇女人口之比,这排除了不到婚龄的年轻女性人口。因此,我们大多时候谈到的离婚率,实际上是指离结比(divorce marriage ratio)。离结比是以离婚登记对数和结婚登记对数的比率为标准,来衡量离婚率,通常以百分数表示。
我们来看一些离结比的数据(就是普通人说的离婚率):比利时的离婚率71%,匈牙利的离婚率67%,美国的离婚率64%,西班牙的离婚率61%,俄罗斯的离婚率60%,法国的离婚率55%,英国的离婚率50%,加拿大的离婚率41%,中国的离婚率40%(有的资料说52%),澳大利亚的离婚率37%,日本的离婚率35%,韩国的离婚率30%,泰国的离婚率25%,南非的离婚率18%,伊朗的离婚率14%(以上数据,每年都差别)。
我们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一个问题:越是国家稳定性高、社会福利高、教育程度高的“三高地区”,离结比越高。原因可能有这些:没有战争、医疗先进、养老条件好、个人福利高、个人受教育程度高、个人经济独立等等。另一方面,这些国家往往是基督婚姻为主的国家,尤其是指国家的婚姻制度是基于基督教或亚伯拉罕教的婚姻制度。
那么,问题来了。既然是基督婚姻,为什么离婚率高?其实,原因也是很简单:这些国家的婚姻文化的基础,受到小说、电影、媒体以及网络的宣传与误导。表面上的基督婚姻,就是一种时尚,流于结婚的形式,只注重过程而不在乎结果或效果,并不是真正的基督婚姻(当然,也与个人的信仰程度和虔诚程度有关)。同时,由于没有深层的历史悠久的文化底蕴,以及国家对于婚姻法与当地传统文化的结合,导致文化断层,或者文化模糊,使得相当一部分现代人并没有尊重自己的民族文化传统,这就导致婚姻观的混乱。这是富裕地区人们的普遍婚姻观。
另一方面,如果一个社会还没有完全工业化并且还不是那么富裕,离婚自由就可能与婚姻制度的养育功能和夫妻的共同投资相互保险功能发生冲突。特别在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还有广大的农村,而且城市地区的社会福利体系特别是社会资源,都还不足以支撑大量的单亲家庭的出现。无过错离异的妇女在离异后生活水平普遍下降,而男子生活水平普遍提高,主要经济后果是被离异妇女和子女的系统性贫寒化。
四,关于多配偶制。
多配偶制,即多重配偶制,简称多偶制,一夫多妻制,或一妻多夫制;是指在婚姻里有多于一个配偶的制度,与单偶制相对。 多偶制支持者有时也以复合婚姻称呼该制度,但在当今主流社会(国家)实行一夫一妻制的社会中,实践多偶制可能会被认定为重婚而遭到起诉。不同的社会或宗教,对多配偶有不同的限制或容忍。直到現在,在奉行伊斯兰教的国家有不少都容许男性有最多四名妻子。另外,一些地区仍然保持着群婚、乱婚的制度。
合法的一夫多妻婚姻多存在于伊斯兰教国家以及西方摩门教当中,其特征是:这一制度,是多配偶制的通常形式,一个男人可以同时与多位女人结婚,或一个已婚男人同时与多位女人结婚。相反的形式是:一位女人同时拥有多位丈夫,即:一妻多夫制,一妻多夫制主要存在于原始社会,还保留在中国藏族、珞巴族、门巴族以及一部分纳西族中。
有学者提出:一夫一妻制度是违反人性的,95%的人生病,都是因为欲望得不到满足。这就是人性!
什么欲望呢?男子重色,女子重情。学者指出:存在已有一百多年的一夫一妻制婚姻,本身就具有违反人性的特质,很大程度上它是人类文明进程的必要产物。女人追求爱情,这虽然是维持婚姻最强有力的联结,但同时也是破坏婚姻最可怕的元凶。但是对于男人来说,精神和肉体上是分开的,可以分别有相契合的恋人,二人并不合一,但都有非常深刻的关系。因此,婚姻就是用来“禁锢”人性的!一旦男女在婚姻中因欲望得不到满足,就会感到焦虑。人一焦虑就容易生病,就是中医所说的“情志病”。也就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听到的“七情”。如果七情波动过于激烈或持续时间过长,就会失调,引起阴阳错乱、气血不和、脏腑功能失常,从而产生疾病。
小养生是养身,大养生是养心。提到养生,一般人不会陌生,早睡早起、多加锻炼、远离“三高”食品、戒烟戒酒等等。其实,这些只不过是小养生。用中医的思维方式,对衣食、男女、婚姻、人性、生死、宗教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时,不难发现:我们需要从“养生”到“养心”的逐渐过渡。医药只能部分地解决人肉体层面的问题,而更大的问题在于养心和养神。要想离苦得乐,还要内心的觉悟。
另一方面,也有学者指出:婚姻需要约束。约束,需要的更多的是自我约束和适当的彼此约束。不幸的婚姻,大概就是几种,没有自我约束,没有彼此约束,过度约束对方,没有关爱,不能包容。解决了这个问题,这才是最终获得快乐的基础。
婚姻不是一种改变生命存在的方式,她只是插入到了我们生命存在的过程之中。婚姻本身一点意义和价值都没有,就看两个人是否愿意将自己的价值赋予其中。现在都是民主的时代,谁也不能囚禁谁抢占谁的心。所以唯有爱本身才是最好的价值和意义。婚姻需要被约束与更新,婚姻约束的是心和性。婚姻约束的是不道德的思想,从感性上说,约束的仅仅是世界绝大多数人承认的人伦观念,并没有超越你的极限,从法律上讲,约束的是法律上的责任。
那么,问题来了。婚姻需要人性,又需要约束。如何才能达到在婚姻中的人性、欲望、约束、法律、道德、心智的统一呢?
其实,法律上的婚姻,与理想中的婚姻,往往不是一回事;婚姻与爱情,也不是一回事;一纸婚姻与事实婚姻,也不是一回事。正因为这些不同,才是当今中国社会以及海外华人华裔的混乱婚姻观的源头。人性的自由与约束,就好比是战争与和平,需要智慧去平衡。
五,现代且传统的中国人与海外华人华裔的婚姻观。
中华民族在八千年文明史(2019年证实)中孕育了丰富的婚姻文化,比如把婚礼看作“礼义之本”,强调只有正夫妇秩序,才能正其它的社会秩序;比如把婚姻看作“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的大事,强调婚姻不仅事关个人,而且事关家庭和社会;比如把婚姻称为“人伦之始”,不仅强调婚姻的自然属性,更强调婚姻的伦理属性和社会属性,等等。笔者认为,传统的中国人与海外华人华裔婚姻观的基本元素,列举如下:
1,自由恋爱、男阳女阴,相互配合、从始而终、百年好合、白头到老;
2,相互理解、相互帮助、相互成就、相互督促、相互谅解、相互关爱;
3,不可粗口、不可强势、不可家暴、不可违法、不可重婚、合法离婚;
4,死生契阔、与子成说、执子之手、与子偕老、风雨同舟、相濡以沫;
5,礼义之家、以事先祖、以继后世、追崇自然、唤醒人性、示与社会。
六,最后的话
婚姻的成立,并之所以成为一种“社会”制度,成为一种“文化”的组成部分,决不仅仅是为了性和爱情,势必还有更重要的、至少也是与满足性之需求同样重要的社会功能,更需要与时俱进。婚姻还是男女双方借助于自己在生理上的比较优势而建立的共同投资。至少在传统的农耕社会中,婚姻是建立一个基本生产单位的方式。通过男女分工,婚姻不仅使得家内家外的各种福利的生产都获得一种可能的规模效益,而且具有互补性。从个体上看,结婚似乎是个人的选择,是性成熟的结果,是感情发展的自然;但是,从总体上看,婚姻作为一种制度是为了回答社会生活中的这些问题而发展起来的。
谈婚姻观,其实,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离婚观。禁止和限制离婚,就总体而言,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妇女的权益。离婚制度对这些可能发生的因素必须有所准备。坚持离婚感情破裂原则,而不是采取一方想离就离的原则,或许是对妇女权益的一种更好保护;至少在一定程度上,会使她们在离婚补偿中处于一种相对有利的地位。任何婚姻制度都总是有利有弊的。一个社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生产方式,而不是离婚是否自由的原则,才是影响甚至是决定了该社会婚姻制度一个基本的因素。
如果结婚之前,就不考虑离婚,之后也没有离婚的冲动,这才是成熟的婚姻观,因为在这个婚姻过程中,双方都会逐渐调整自己的婚姻观,共同维护婚姻。相反,如果一开始就有离婚的打算,比如婚前财产公证(显然是某些西方人的婚姻观;婚姻的契约是与基督的契约,不是与配偶的契约;一纸婚姻本身就是对婚姻的亵渎);或者开始没有想过离婚,而婚后发觉对方不是理想中的人,就有离婚的打算,而不是相互适应,这就是不成熟的婚姻观。当然,婚后因为家暴、出轨、嫖赌等等行为导致婚姻危机,这是法制不完善的结果,需要用合法的手段解决。
朋友,你的婚姻观是怎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