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教育里的父母教育:复习一下美国政府三分支的框架

legislative

judicial

executive

三分支各司其职,而不是互相取代。宪法对三个分支的职责有明确交代,并且在250年的历史中,对一些没有明确交代的职责也有了共识,比如judicial review(就是法院能否裁决某个法律是否符合宪法)这个practice就是通过高等法院的案例法才实现的。

不是所有的“权力”都是宪法承认的权力(constitutional right). 比如,喝酒的权力,宪法和喝酒有什么关系?但是有些权力是宪法明确交代的权力,比如言论自由,拥枪。政府对这两种权力都是可以管理regulate和限制restrict的,但是政府在管理第一种“权力”和第二种权力时必须跨越的constitutional bar 的高度是不一样的。管理第二种权力的法案需要跨越的审查(Constitutional scrutiny)比第一种要高很多,也就是说宪法里明确的条例本身就限制了各级政府对第二种权力进行管理的自由度。这点非常重要,切记。理解了就不会再问:高院咋今天说纽约不能设立某个枪支法律?但是明天又说堕胎法是各州的事?

法院不是立法机构,立法的功能在议会,联邦议会和州级议会。立法机构才是管辖堕胎的机构,选民可以直接参与立法程序去影响各州的法律,这才是美国government框架下的恰当的民主程序和模式。

请版主置顶。以前从来没有人花功夫好好宣传过这方面的知识。

关于Roe v. Wade, 主要错在两条:

  1. 用本身就非常controversial的 substantive due process理论,创造出一个right to privacy. 然后又从 right to privacy 延伸到 abortion right. 整个过程没有严格的推理。如果Court就此停止,然后把案子remand,按自己新立的标准让地方法院重审,那只是错了一步。但是:
  2. 然后,Roe又代替立法者,搞了个三个trimester和fetal viability的scheme.  
  3. 在上面两个错误后,Court直接判德州的法律unconstitutional.   
 
当时刚替补上去的后来Chief Justice Rehnquist 写了单独的反对意见,明确指出上面的第一个错误。
这个案子的影响太大了,后来90年代的Casey案是最接近推翻Roe的案子,Casey确实摒弃了viability/trimester test,  又搞了一个due/undue burden test, 但是那个案子把关于abortion的法律搞的更less practicable.  
高院也不是不犯错的,要纠错就得有很多因素影响:composition of the court, cases with the properly legal question, 或许还有 timing.  

 

qiao6 发表评论于
现在Chief大法官John Roberts基于对trimester of fetal viability的质疑认为可以判密西西比州法合法但不应全盘推翻Roe v. Wade。
qiao6 发表评论于
和博主商讨一下。

Roe. v. Wade 是基于对宪法修正案第14条公平保护和程序公平条款推导和解阐。问题是多项高院关于个人平等权力的判决(包括1967'的黑白通婚合法的判决)都是基于基本同理的法律推导和解阐。

想要否认的话同样可以说修正案第14条公平保护和程序公平条款“原教旨”并不包括那些权力。高院少数派明确指出这点不是开玩笑的。这也正是保守派黑人大法官Thomas表示要重新审视高院关于避孕,同性恋的之前判决的底气所在。.

宪法修正案第14条公平保护和程序公平条款:
>州无权否认任何各人获得法律的同等保护(Equal protection )的权力。

“No state shall make or enforce any law which shall abridge the privileges or immunities of citizens of the United States;

nor shall any state deprive any person of life, liberty, or property, without due process of law;

nor shall any state deny to any person within its jurisdiction the equal protection of the laws.”

大号蚂蚁 发表评论于
三权分立是事后总结,不是事先设计。立法到执法都有博弈的演化过程。法律是也必须是与时共进的。法官的作用是减震,减弱即时的影响和波动。全球化以来日益偏左,次贷危机以后回调是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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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国家法官通过释法判案形成的案例法间接的起到了立法作用,例如 美国的反托拉斯法
Anti Trust Act 已被法官通过案例枝解的七零八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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