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栏野思 · 走向专制 · 续

国朝建政以后,中央就清楚地表明了建立高度中央集权,严防权力地方化倾向的态度。一九五一年,因土改问题由中南局秉承中央意见掀起,华南分局陶铸、赵紫阳一手提调的广东反地方主义大狱,便直接宣示了中央的决心。该案三起三伏,废去地方大员数十,绵延二十年,牵连几万人,直可与明朝初年胡惟庸案相仿佛,给了全国各地地方政府以强烈的警告。而且,中央在表明态度的同时,制度上也是有所建设的。

满清的地方政府由省道府向下延伸到县,县以下则依靠宗族、“乡贤”维持,与政府间有某种谈判关系,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属民间自治。而民国则将地方政府的层级下延至乡。尽管乡政府只有一个乡长几个杂役组成,其实际作用仅相当于县的派出所,但在制度意义上,毕竟意味着政府权力向民间的进一步渗透。到了国朝,乡政府的发育就远远超出了派出所的规制,基本上便是省政府的具体而微,而派出所的意义继续向下延伸到村。

国朝建政以后的村级权力,在制度上并不被承认为一级政府,因为它不受中央或地方政府财政的供养。但是,它被授权自办财政。各类“村提留”事实上成为税外之税,赋外之赋,而且自建政至今日益形成制度。

那么,自办财政是否可以使得村一级权力变成民间自治权力呢?这是不可能的。因为,这种自办财政是在上级政府的授权下进行的,更重要的是,村一级权力完全受到另一个权力体系的支配,即党的组织--党权。


自汉朝以来的君、相二元权力斗争,始终存在于同一个权力的执行体系,即政府行政体系之中,起码到明朝还是如此。自清雍正七年设立军机处以后,开始有了外于政府构架的君权执行机构,但在名义上始终是临时性机构。另一个与过去不同的是,清朝皇帝掌握了对全国县以上官员的任命权。

国朝建政以前,党以经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完全解决了党权和政权、军权的关系,并于建政以后用宪法的形式肯定下来,即确立党的绝对领导权。党不仅掌握了对行政官员的简任权,以党的纪律和党的决议约束政府官员,并如影随形地在所有政府权力所及之处建立了党的组织,以党委制保证党的意志能最有效地被执行于任何地方。相对于多种政治力量并存的现代社会而言,党的集权所产生的无疑就是党的专制。

党权从理论上说是集体权力。但是在现实中,无论出于任何一种历史的或现实的,主观或客观的原因,党权总是体现为党的领袖的权力,最终体现为个人权力,即专制基础上的个人独裁。这却是无庸讳言的。由此,原应成为领导集体的党的中央机构,事实上转变为贯彻执行领袖意志的运作中心。这种情况在历史上并非仅见。

清雍正七年设立军机处以后,存在多年的议政王会议制度渐遭废黜。议政王会议作为落后的满族部落执政制度,体现了先秦封建社会政治的某些特点,是一种贵族民主协商制,其核心是贵族内部权力的有条件分配。但是这种制度和清廷君主个人专制的要求显然以经不相适应,军机处的形式更能有效地维护专制,防止分裂。相比较,当党的领导集中为领袖个人的权力即君权以后,其中央领导机构的作用也就发生蜕变。中央委员会并不是中央权力机构,只是一个选举机构。中央的权力机构是政治局,它凌驾于作为宰相府的国务院之上,成为君主的参谋和出令机关。政治局的核心是常委会,因此常委会的成员本应该分摊君主权力,尽管各成员的权力份额可能随坐次递减。但当领袖的个人权威无法动摇的时候,常委会其他成员其实只分摊了军机处领军机王大臣的作用,政治局其它成员合而为军机大臣,连军机大臣管部的形式都难以避免。政治局的日常办公机构书记处的组成人员则直接沦为军机章京。

满清君主集权的专门执行机构从中央向地方延伸只到省,即都抚制度。总督巡抚领侍郎或左右都御使衔以标明天子特派大员身份。而国朝的党权执行机构的向下延伸则更深更远,即无所不在的党委机构。虽然在现代文明的冲击下,地方政府首长形式上均由同级议会选出,但是同级党委书记由上级派遣任命,则可以保证地方政府事实上无法与中央讨价还价。

不过,“亢龙有悔,与时偕极”。事情总要走到尽头。从秦汉以来逐步建立的中央集权制度及在这个基础上的君权专制已经没有继续扩展延伸的余地,只能扭转其发展的方向从而发生动摇,由此波及专制权力使其逐渐消解。所以,“乾元用九,乃见天则。”什么样的天则呢?那就是,“见群龙无首,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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