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以防疫的名义限制公民的出行自由吗?

白发鱼樵江渚上,惯看秋月春风。
打印 被阅读次数

一位律师昨天(10月16日)出门受到防疫人员的阻拦,要求他登记,否则不许走出小区。双方对话争辩中出现这样一段对话:

防疫人员B:现在你到哪你不得登记啊?

王律师:你把登记的规定拿出来给我看看不行吗?这不是很简单的事?你不能你随便想啊。小区也得有依据啊。

防疫人员B:那你凭什么不登记?我问你,你凭什么不登记?

王律师:法律没有禁止我(不登记),法无(要登记)规定的许可。

防疫人员B:法律也没有规定不让你们登记啊。你把条文拿出来,你把可以不登记的条文拿出来。

王律师:我没有义务举证,举证的应该是你们,明白吧?

律师的争辩缺乏说服力,因为对方如果也要求律师“举证”不登记的法律条文,如此一来双方只能陷入僵局。

实际上律师完全可以引用法律为自己辩护,宪法、民法都规定公民有人身自由的基本权利,人身自由当然包括行动(出行)自由,防疫不是限制人身自由的理由,可以用防疫的理由建议公民为了自身安全和避免病毒感染自愿减少或避免出行,但不能以此为理由强行剥夺公民的自由出行。
不登记就不让出行就是在强行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现在中国大陆出门不登记就不许出行已经算是最温和的剥夺公民基本权利的方式了,封楼门、封小区通路,甚至把住户家门都钉死的现象处处可见,宪法被随意践踏已经成了司空见惯,任何人哪怕拥有微不足道的所谓防疫的权力就可以理直气壮地凌驾于宪法之上!

登录后才可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