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汕尾,男子在情人节当天到酒吧玩耍时,认识一名女子,随后还给对方发送了有两个特殊含义的红包。可不曾想,男子却趁女子醉酒时,强行与其发生了关系。案发后,男子先是不承认有不轨行为,后又声称对方是“自愿”的,但法院却这样判。
(案例来源:广东汕尾城区法院)
男子翁某情人节当天邀请其几名好友一起吃饭喝酒。在吃饭喝酒过程中,平时与翁某相熟的酒吧女销售员主动发信息邀请其饭后到酒吧喝酒,翁某同意。
在酒吧喝酒玩游戏过程中,经女销售介绍,翁某认识了外出务工回乡探亲的女子冯某,并当场与其互加微信好友。
在大家结伴玩游戏过程中,翁某主动向冯某示好,并以今天过节没有准备礼物为由,连续给冯某转账1314元和520元。对于翁某过度热情的举动,冯某不好明确拒绝,但已有男友的冯某也不敢领取这两个有特殊含义的红包。
众人在酒吧推杯换盏结束后,仍意犹未尽,并又相约一起去吃烧烤继续喝酒。在吃烧烤期间,冯某因玩游戏输多赢少导致醉酒,并趴在桌子上昏睡。
翁某见状遂主动提出自己先送冯某回家休息。可不曾想,翁某却将冯某带至附近一家公寓酒店处开房,并趁冯某昏睡时先后两次强行与其发生了关系。
事后翁某为了掩盖真相,遂整理好现场,独自一人在沙发上入睡。次日清晨冯某酒醒发现异常后,立即质问翁某,但翁某却装作一脸无辜地,予以否认。
冯某见对方死不承认,遂马上报警。虽然此时翁某心里很慌,但其仍然表现出很无辜的样子,并坚持认为自己只是担心冯某的安全,才留下来照顾她的。
可戏剧性的是,当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将两人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告知翁某即便有措施,也仍然能提取到生物信息时,翁某立马就怂了,遂主动承认曾两次与冯某发生过关系。
但翁某却仍然以两人从酒吧到烧烤店都有亲密举动的行为、当时女方没有反抗为由,坚持认为冯某是“自愿”的。
1、通过本案的案情介绍,我们可以得知本案翁某的侥幸心理极重,甚至可以说是不到最后一刻都坚决不会承认的。而且,其很明显是对于强奸罪存在错误的认知。
下面就和大家详细讲解一下,刑法对于强奸罪的定义。用一句话来说概括就是,只要行为人是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下,与妇女发生关系的,就可以认定构成此罪。
也就是说,就本案而言,在双方均陈述发生过关系,且有生物证据证明的情况下,翁某的罪名是否成立,冯某当时有没有被违背意志则是本案的关键。
注意!而刑法对于违背妇女意志的定义又是这样规定的,即不论使用任何手段,只要是妇女处于不知、不会、不能抗拒行为人时被强行为之的,均属于被违背意志的情形。而对于行为人所使用的手段,刑法将其称之为暴力、胁迫和定义非常广泛的其他手段。
换而言之,被害妇女当时有没有反抗根本不重要,重要的是其当时为什么没有反抗。
具体到本案中,法院认为根据本案现有证据、证人证言、视频证据及双方的陈述,均可以证明冯某就是处于醉酒状态时的,因此翁某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2、本案翁某会如何量刑?
首先,刑事诉讼法明确指出,行为人对于同一被害妇女具有多次侵犯行为,行为人的罪名不变,但需根据其多次情节从重处罚。
其次,《最高法量刑指导意见细则》规定,强奸妇女一人一次的,将在有期徒刑4-6年确定基准量刑,对同一妇女每增加一次侵害行为的,将增加9个月至1年3个月的基准量刑。
也就是说,即便翁某两次侵犯了冯某,但仍以强奸罪一条罪名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基于上述法律其基准量刑将在有期徒刑4年9个月至7年3个月范围内确定。
最后,上述《细则》同时还规定,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自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悔罪表现的,可根据行为人的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等,酌情减少基准量刑。
综上,法院以犯强奸罪,判处翁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3、希望大家务必要引以为戒!即在任何时候都切勿有任何侥幸心理,否则事后即便你嘴再硬,最终必定是徒劳,并将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Z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