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调解代替法律救济
2005年9月2日
何必
北京市第一家区级“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委员会”挂牌成立……(略。)
记者在节目文字后面的建议观点是:(略。)
这条新闻是被当作正面报道来做的。
但表面上的光鲜后面,人们马上就有了一些疑问。比如,什么叫做政府支持的非政府组织?既然是非政府组织,为什么还要政府支持?政府怎么个支持法?民间调解,当事人不用花钱,那么调解的质量如何?如果这种调解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那么显然就应该是为法律认可的,但在目前中国的具体社会条件下,什么样的民间调解才能取得如此法律礼遇?这种民间的责任区分行为怎么就成了能够被法律所待见的了?这需要民间调解行为责任人具备什么样的职业资格?而且,参与调解的当事人并不需要支付费用,同时又必须有法律专业人员进行调解,显然调解人员的聘用是需要成本的,那么这笔费用由谁来出呢?
据了解,这个作为行政制度创新的举措,说穿了就是政府花钱买安定,政府出钱出办公地点出人员费用,试图缓解甚至平息愈演愈烈的物业纠纷。
3月13日《新京报》载,中消协副秘书长武高汉指出,商品房是近年来的消费热点,也是处理投诉的难点。去年全国消协组织共受理商品房投诉20530件,涉及房屋质量、价格、计量、广告、营销合同等许多方面。而在北京,房地产纠纷投诉呈现出6大现象:投诉率上升幅度大,平均每年上升20%;投诉金额大,少则十几万多则上百万;群体投诉上升;投诉内容广泛,从广告误导到规划被改变、阳光被遮挡,多达上千种;在所有投诉中,解决率最低,每年房地产纠纷解决只有10%;房地产纠纷矛盾激化程度高,开发商雇凶打人和购房者因权益受损做出的过激行为时有发生。
在这种背景下,政府为了抑制日益激化的物业纠纷,忙不迭推出这样的试点,也就在所难免了。
坊间对于物业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早就有了颇为全面的概括:1,社区公民的权利意识和参与意识的觉醒 ;2,商业纠纷与商业欺诈得不到遏制;3,界定与保护私产与私权的法律体系与制度的缺位;4,社区内权利分配失衡;5,政府部门行政行为失当;6,司法解决途径不畅。
商业纠纷与欺诈不得遏制、法律缺位、权利失衡、行政行为失当、司法不畅??这都是什么样的社会里才会出现的景象啊!这样看来,在居住领域,还有什么可以供人安居的环境吗?而其中,在威权政府的氛围当中,行政行为失当则是这些问题和原因的核心因素。
政府出面调解,产生了人们对于其调解立场和结论公正性的质疑。这也难怪,人们越来越认识到,政府就是最大的房地产开发商,目前宏观调控之所以难于见效,最大的障碍就在于作为利益集团的地方政府的阻挠。因而在物业纠纷调解时政府站到开发商和物业一边与业主作对,也是非常自然的事情,从而也成全了私产与私权保护的扯淡。
现在,政府管不了,而在目前法律框架下司法救济渠道也难于让业主平息怒火,两种渠道都难以控制社会动荡与混乱,这当然是谁都不愿意看到的局面,尤其对于政府来说,投诉比率、数量、范围、金额、参与人数、暴力趋势越来越攀升,可解决率却出奇低下的情况下,一旦辖区里发生日益激烈的纠纷闹出上访示威甚至群体殴斗恶性事件,那可是要影响政绩仕途的,万万要不得的。何况,如果这种事情发展下去,很多黑幕必然要公开化,基层官员当然吃不了兜着也走不了。
因此,动用财政资源假借“非政府组织”的名义,由政府全盘买单来为物业纠纷免费进行调解,这也算是个四两拨千斤花小钱办大事事半功倍得便宜卖乖的行当,不干白不干。
但是,由财政出钱干这种调解物业纠纷的事是否经过了纳税人、至少是其权利代理机关的人大的核准?政府凭什么还是在这种“一拍脑袋就拍板,一拍大腿就后悔,一拍屁股就走人”的行政思路与方式里为所欲为拿动用财政资源不当回事?而且由政府出钱还必须要用非政府组织的名义,纳税人出了钱却连个名分都落不着,这又凭什么?政府假借他人名义对物业纠纷进行调解,这种行为的法律依据在什么地方?于法无据!或者干脆说这种行政行为就是非法的。
政府调解纠纷的原则与目的,显然不是、至少不完全是依据法律,否则就不会存在政府调解而完全交给法院依照法律办理就完事了。那么,政府调解纠纷更大地是要服务于政府自身的需要,而不是满足法律的要求。在目前政府作为资本代言人的情况下,其立场注定是完成自身与资本利益之间的平衡,业主的权益受到侵害也就是无法避免的了。即使是考虑到政府维持社会安定的行政目标,那么不择手段淡化平息事态是必定途径,而其中对于法律的规避与违反也是顺理成章的事。
问题还不仅如此。司法途径解决物业纠纷难,这本身暴露出法律救济制度方面的缺陷、漏洞,原本是需要依靠调整法制观念、健全法律体系来改善的。但目前的情形却是相反,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出面,从法院把物业纠纷案件转移到政府支持的“民间”调解机构,这是什么?是法制的倒退。
更可怕的是,这种局势有日益扩大的趋势。8月份,媒体报道,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推行庭外调解的新型办案方式。该院副院长夏俭军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兴高采烈地介绍说:这种庭外调解方式的“突出的特点就是中华民族的合文化。当事人虽然放弃了一些权利,但是最主要的权利得到了保障,调解就是化解,应该说案结事了。”
这应该说得非常明确了。什么是调解?就是所谓的“合文化”,说穿了就是抹稀泥,各打50大板。但是,“当事人放弃了一些权利”是什么意思?为什么要放弃?凭什么要放弃?既然是法定的权利,却在法院的主使下放弃,这是什么样的法律?说是“最主要的权利得到了保障”,谁来保证这种保障?谁又来认定权利的主要与次要?
法制的原则就是权利的明确归属与主张,谁的权利谁拥有,一方放弃权利就意味着其他方对这种权利的侵犯。而目前中国的首都北京却在各处都推行这种看似管用实质上却是对法制进程的反动的措施,实在是个绝妙的讽刺。应该说,在司法力量普遍不足的情况下,这种调解制度的推行是提高司法效率的手段,但却是以丧失司法公正为条件的。
法律原本是维护社会公正的最低底线,也是社会正义的守护神。如果法律被弄成了个松紧带似的权利游戏,我们还能指望什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