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藏经永远地消失

潘晓来信的作者之一。老么咔嚓眼的。不迎合不争论,不自以为是否定其他,不以为掌握真理,只是口无遮拦唧唧歪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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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藏经永远地消失

                                        2005年11月18日

何必

因为一热水管道炸裂,……最令人心疼的要算是“镇馆之宝”大藏经了……(略。)

11月15日,民族文化宫热力管道炸裂,地下图书馆、博物馆、供电室被热水浸泡,堪称镇馆之宝的20多万册珍贵文献,包括已有300多年历史的大藏经和一些线装书等国宝级文物遭水淹或受潮,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损失难以估算。

此消息一出,引起各界哗然。人们纷纷对于古物被损毁而痛心疾首,很多媒体就此发表评论,从很多角度探讨如此事件出现的原因,呼吁加强对文物保护,加强体制上对文化产品的敬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等等。

法律解人士表示,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这次淹水事件,虽然不是主动行为,同样也是一种渎职罪。因此,今后拥有文物的单位,要有法律意识:由于失职造成的文物的损失,同样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同时,这种隐患在当今并不少。民族文化宫地下图书馆无非是个出头鸟,或者是个倒霉蛋,事情让它赶上了,北京乃至全国其他的文物保管单位或者有文物之处这种状况并不少见。比如海南省的博物馆,三上三下,到现在也没建成,大量文物堆放在简陋的工棚里风吹日晒,正在与时俱进地经受着损耗与自然的破坏。而那些有文物保管能力的单位,也在权力至上的社会体制中,把文物当作是利益交易的砝码。

这次淹水事件能给我们的社会带来什么?从具体事件的层面说,过失渎职行为的追究?这次事故的损失如何评定?如果可以量化,那么该如何问责?谁来担责?是图书馆的负责人,还是文化宫的负责人?或者是普遍存在隐患的文物保管单位的上级单位的负责人?用什么样的方式定责?行政责任还是法律责任?民事还是刑事责任?从宽泛的层面上说,文物保护方面的重视?文物保管单位责任人职业意识的增强?

其实,目前我国文物存在状况非常令人担忧,媒体上有关故意或过失损毁文物的报道比比皆是,折射出当前社会在对于物质利益无所顾忌一往无前的追求上目不斜视舍生忘死的景况。

例如,媒体报道,西安督军老宅的拆除,一直被认为是西安古城保护中最大的一次失败。督军老宅是解放前陕西督军、省长陈树藩的宅第,建于上世纪初,在西安市32处“需要保护的传统民居宅院和历史性纪念性建筑名单”中列第10位。2002年12月30日,老宅收到拆迁办通知,要求7日内自行搬迁,以便实施拆除。在此后一年多时间里,《人民日报》、《中国文物报》、《陕西日报》、《西安日报》共发表100多篇呼吁挽留保护督军老宅的文章,陕西电视台、西安电视台10多次播发了有关督军老宅的电视报道;一些全国、省、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纷纷提交议案,要求保护督军老宅;数万市民自发从四面八方来到督军老宅参观声援。但是这并没有影响到拆迁部门的决心,拆迁部门在门前设置了大喇叭,每天早上喇叭里先放一段“大刀向鬼子们的头上砍去”,再播放“莲湖区政府第某某号强制拆迁令”,陈树藩的儿子陈泽秦向法院上诉失败。……在强制拆迁的当天夜里,老宅遭到毁灭性哄抢,……大量有研究价值的各类建筑构件和历史文物被抢劫和毁坏。

笔者曾经撰文,有海关的朋友在长年累月查处走私文物行为的工作之余,也在反思,这种工作的意义究竟是什么?我们在为从海外归还回来属于中国的文物欢欣鼓舞之际,是不是该有些隐忧?当媒体报道从国内什么地方又发现了新的古迹并投入挖掘开采的当口,我们的心情该是什么样的?笔者认为,就目前国内对于文物的保护工作水平上看,远远不能说是达到了理想的状态,甚至连差强人意层次都不够。与其让那些被八国联军捋去的中国文物回归到国内来,还不如让那些大概也属于全人类的文化遗产留在海外,哪怕只是阶段性的;而那些考古工作还不如暂时停滞下来,以免更多的古迹遭到损毁和盗抢。

这种说辞一出来,遭到不少貌似爱国主义者们的抨击,认为这简直是有着大逆不道的世界主义倾向,甚至有着卖国求荣之嫌。

但这种声音面对着严酷的现实,却显得苍白无力。不信吗?抛开情绪化浓重的民族主义,理智而冷静地设想,如果大藏经被捋走,保存在比如卢浮宫或者大英博物馆,那么会有历经300年沧桑却在当今毁于一旦的事情发生吗?督军老宅在我们这一代手里毙命也顺理成章的吗?

也许,民族文化宫地下图书馆淹水事件会追究什么人的责任,或者有替罪羊出面担责,可这就能避免其他文物已经、正在或行将在创造其辉煌的先烈们的不肖子孙的我们的手中、劣迹昭彰寡廉鲜耻地毁坏、而永远告别它们曾经目睹过变迁炎凉的世态与人间吗?

无论如何也不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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