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者该废了

潘晓来信的作者之一。老么咔嚓眼的。不迎合不争论,不自以为是否定其他,不以为掌握真理,只是口无遮拦唧唧歪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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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者该废了

(写作具体日期不详,应该是在2000年以前)

何必

李先生新到某网络公司做一个部门的负责人,踌躇满志摞胳膊挽袖子地准备大干一场。他每天都工作到很晚,经常是深夜才回到家里,才能吃上晚饭;而星期六日也还经常到公司办公干活。不仅是他,公司的总经理和其他同事也是这样。

我问他,是不是公司里有这种规定,必须要这么做才行,他很自豪地说,公司绝不强迫任何人加班,完全凭借自觉,可他和同事们都是非常乐意于利用业余时间在公司继续工作;而当再问到如果长此以往,饮食这样不规律,那是不是会把胃搞坏了,他含糊其词地说,公司里的人都是如此,而且,他的胃本来就有毛病,也就无所谓了。

我不禁猜想,按照这样的说法,网络公司在招聘时,是否应该有这么一个条件:“无胃病史者免谈!”

想那张朝阳也曾经对网络公司的工作时间有过一番感慨:原来以为做老板了,只要把任务划分和授权搞好了,自己是可以很逍遥的,甚至可以三天两头垂钓野炊尽享自然野趣,可不想,一旦上了套,发现每周要工作7天,每天怎么着也得十多个小时,那番悠闲自得只能是个杳渺的梦幻了。

据了解,网络公司的员工平均每周的工作时间都在至少60小时,也就是说,超过了劳动法规定工作时间的50%;而有些搞技术开发的员工,更是要在几乎全封闭的环境下通宵达旦地玩命,没有休息日,照此计算,则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100~300%!

既然是自愿,那也就没有什么加班费之说,在法律上也没辙。

这网络经济,带给我们生活方式上的巨大冲击,迫使我们以全新的态度对待这个势如破竹摧枯拉朽的新生事物,也使我们必须将其中的从业者视作另类?

可据我观察,这类现象绝非只存在于网络公司。某国际著名企业在中国的分公司里,有一个部门经理是个老处女,每天没什么地方可去,就呆在公司里,也要求其部下如法炮制,甚至连怀孕的女士也不能幸免,如果不陪着她在公司加班,那么就请另谋高就;而公司对这种做法也很乐得如此,既不用明文规定而带来法律上的问题,又可以有这样的带有些许变态的人来独当一面温文尔雅地把员工拴在工作上耗个半死。

而那些专门录用外地民工的行当,更是没日没夜地把那些打工仔累得连家都不想了。

就业市场上以供过于求、人才高消费等为表征的巨大压力,也使得在职者有紧迫感和危机感,市场化带来的人力资源的可替代性加强了员工的不安全感。这样,很多公司就可以理直气壮明目张胆地延长工作时间而不予任何补偿了。

为了计算方便,假定按照法定工作时间,每周工作40小时的年收入为27000元,则日收入为100元,小时收入为12.5元,那么在理论上,每周工作60小时的年收入在应该为40500元,而若按照法律规定,加班工作必须付加班费,那么至少还要再追加6750元、13500元甚至27000元(此数额根据加班日期是否在法定节假日而有所差异)。这样一算,收入要增加25%、50%,甚至100%。而像上述那些技术人员,则不只是加班费的问题,而牵涉到健康、发展等更高层面的人文关怀领域了。

可事实上,哪个“企业家”真正为此拿出了钱?哪个员工又为此争取到了什么?在年薪制的招牌下,又有了多少欺世盗名的骗局和无法无天的行经?

热火朝天地争取缩短劳动时间,在资本主义国家已经是很久以前的事情了。1886年5月1日,美国芝加哥等地工人举行大罢工和游行示威,反对资本家的剥削,要求8小时工作制。经过流血的斗争,才取得了胜利。1889年在恩格斯组织召开的第二国际成立大会上,决定5月1日为国际劳动节。所有这些,距今已经一百多年了。

可如今,我们怎么还在这种水平上自得其乐呢?员工的权利谁来重视和维护呢?

之所以要缩短劳动时间,一部分是从人的生理机能上考虑的。人不可能总是在紧张的状态中持续,否则会对人的身体、心理等方面形成非常不良的影响并造成很严重的后果。二次大战中纳粹德国曾经对人的心理-生理承受力做过各种惨无人道的实验,结果从反面证明了长时间的单一状态下的情景和动作会把人逼向身心崩溃的境地;战后,各种心理学和生理学的实验结果,也都为合理的工作时间的制定确立了科学的基础和依据。

从经济学角度看,人的收入并不仅仅是货币和实物收入,这在收入中只是一部分,而另外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则是闲暇,就是完全属于个人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还拿上述的例子来说,年收入27000元,加班则可能是54000元,但作为劳动力市场主体的员工,是有权利选择是否接受那追加的部分,即可以选择不加班的。这样,除了那固定的年收入外,闲暇时间等值于追加的27000元,在此情况下,闲暇的4小时等于工作日的8小时。从此,我们可以看出,闲暇是有价的,是人的生存权利的一种表现方式,应该引起从业者的重视和警觉。

问题在于,如果按照这样的计算,加班4小时要付工作日8小时的工资,那么老板注定是会心疼的:与其这样,还不如再找一个同等水平和能力的人,同样工作8小时,工作时间多了一倍,老板付出的还是那么多;如果这些真正成为事实,那么上述公司的人员规模会比现在扩大一倍,那么会大大缓解就业市场的压力,减少了很多社会矛盾和潜在的危险。

如此看来,加班问题不仅仅是个企业管理问题和人道主义问题,更是一个就业市场亟需认真对待的问题。正因为有了这许多加班,才造成了很多隐性就业,而这之中很多还是非法的和无偿的,才使得很多人拥挤在就业的瓶颈里恶性竞争自相残杀,才迫使更多的人处于失业的状态而增加了社会保障的负担和社会治安的压力。

在国外的一些地方,如果一个企业的员工在某些时间里经常加班而超过了一定限度,那么就会引起司法部门的干预,对这个企业的经营能力进行调查。其立法基础很简单:你既然总是需要员工加班,也就是你的工作很多,在法定的时间内不能完成,那么就意味着你雇佣的员工数量不够,必需再录用新的员工以分担现有员工的工作,以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的安定;而如果你拒绝这样做,那就会招致对你的企业的从业资格重新认定和评鉴,那你的企业可能就没法正常经营下去,不具备经营能力,进而从这世上销声匿迹掉。

这样说来,我们真是到了该从社会安定、就业保障、员工安全、按劳取酬等多方面重新审视加班现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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