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澳散记
(增订本)
徐家祯
第卅二章
邻居之死
(三)
(接上文)另一件事也与二号门前那块草地有关,不过,那对年轻夫妇已经搬了出去,与他们无关了。
在我搬进那栋房子之前,他们六家就有一个规定: 请一位经理照管公共地段的保养、维护及房屋保险等杂事。我搬进去之后,当然也就遵循旧俗。每年三月初,那位经理总要召开一次年会,讨论去年的情况和来年的计划,大多是经济问题: 明年房屋保险要保多少值,公共地带要不要维修,等等。虽然我们一共也不过六户人家, 但一切手续、程序都十分正规化: 会议前经理寄发书面通知,并附上去年一年年度报告; 如果不能参加会议,要书面请假,还要请第三者签名作证,当然也可请代表参加; 会后,又寄发书面决议。从这件小事,倒可以看出西方人的法制精神。
今年三月,照例经理又召集六户住户开会,讨论今年事项。我有别的事,请假不去。
过了几天,我去门口拿信,正遇到洛太太。她留住我说: 二号房子卖掉了,买主是位年轻妇女。她会上提出要将她门口那块公用草地改建成一个停车场,因为其他房子都有车房,只有二号不知为何没有。后来,会上大家一致同意了。洛太太在告诉我此事时面露不满之色,说,这样一来,今年管理维修费用又要增加了,为什么二号私人的事要加到公众头上来呢? 洛太太的话很对,但我不懂为何她在会上不提,也投了赞成票,现在却在我的面前发牢骚。我自己没有参加会议,别人已作了决议,当然只能服从,无话可说。
又过了十多天,我为别的事给那位经理打电话,顺便也问起二号门前那片草地的处理问题,并谈了自己的不同意看法。经理说: “你能不能用书面写个意见给我?”
第二天,我就简单地写了封信,开头先为自己未能参加会议道 歉,然后说,二号门前草地的问题既然已经作了决议,我也无法推 翻,然而我尚有不同意见,希望提请其他住户注意。接着,我提出将草地改成停车场的三大不利:
第一,破坏周围环境,这样就会影响我们六栋房子的房价;
第二,二号没有车库,这是既成事实,因此二号房价本来就比其他几号便宜,这点,二号房主在购此屋时一定已经知道,因此, 现在要用公用土地为自己建停车处是不合理的;
第三,我认为,任何住户都没有权利要求为了个人目的而利用公用土地。如果二号开了先例,他人以后也有可能提出类似的要求。
信寄给经理后不几天,我得到经理一信,说: “根据章程,任何重大决议都要六户一致同意才可通过。现在因三号住户的反对, 所以改建停车场的决议案否决了。”
在保卫草地的斗争中,我又取得了重大胜利,这倒要感谢洛太太的通风报信呢。我以为她以后看见我一定会讲起此事。谁知,以后见了,大家都没有再提起此事。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