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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语堂:脸与法治/又来宪法
脸与法治
原载于《论语》杂志1932年总第7期
中国人的脸,不但可以洗,可以刮,并且可以丢,可以赏,可以争,可以留,有时好像争脸是人生的第一要义,甚至倾家荡产而为之,也不为过。在好的方面讲,这就是中国人之平等主义,无论何人总须替对方留一点脸面,莫为己甚。这虽然有几分知道天道还好,带点聪明的用意,到底是一种和平忠厚的精神。在不好的方面,就是脸太不平等,或有或无,有脸者固然极乐荣耀,可以超脱法律,特蒙优待。而无脸者则未免要处处感觉政府之威信与法律之尊严。所以据我们观察,中国若要真正平等法治,不如大家丢脸。脸一丢,法治自会实现,中国自会富强。譬如坐汽车,按照市章,常人只许开到三十五哩速度,部长贵人便须开到五十六十哩,才算有脸。万一轧死人,巡警走上来,贵人腰包掏出一张名片,优游而去,这时的脸便更涨大。倘若巡警不识好歹,硬不放走,贵人开口一骂,“不识你的老子”,喝叫车夫开行,于是脸更涨大。若有真傻的巡警,动手把车夫扣留,贵人愤愤回去,电话一打警察局长,半小时内车夫即刻放回,巡警即刻免职,局长亲来诣府道歉,这时贵人的脸,真大得不可形容了。
不过我有时觉得与有脸的人同车同舟同飞艇,颇有危险,不如与无脸的人同车同舟方便。比如前年就有丘八的脸太大,不听船中买办吩咐,一定要享在满载琉磺之厢房抽烟之荣耀。买办怕丘八(当兵的)问他识得不识得“你的老子”,便就屈服,将脸赏给丘八。后来结果,这只长江轮船便付之一炬。丘八固然保全其脸面,却不能保全其焦烂之尸身。又如某年上海市长坐飞机,也是脸面太大,硬要载运磅量过重之行李。机师“碍”于市长之“脸面”也赏给他。由是飞机开行,不大肯平稳而上。市长又要给送行的人看看他的大脸,叫飞机在空中旋转几周,再行进京。不幸飞机一歪一斜,一颠一跛,碰着船桅而跌下,听说市长结果保全一副脸,却失了一条腿。我想凡我国以为脸面足为乘飞机行李过重的抵保的同胞,都应该断腿失足而认为上天特别赏脸的侥幸。
其实与有脸的贵人同国,也一样如与他们同车同舟的危险,时觉有倾覆或沉没之虞。我国人得脸的方法很多。在不许吐痰之车上吐痰,在“勿走草地”之草地走走,用海军军舰运鸦片,被禁烟局长请大烟,都有相当的荣耀。但是这种到底不是有益社会的东西,简直可以不要脸。我国平民本来就没有什么脸可讲,还是请贵人自动丢丢罢,以促法治之实现,而跻国家于太平。
又来宪法
原载于《论语》杂志1933年总第8期
听见人家说,南京正在开三中全会(注:指1932年12月召开的国民党四届三中全会。会上宣布定于1935年3月召开“国民大会”和“议决宪法”),通过议案非常之多。起草宪法啦,国民会议呀,保障民权呀,裁兵呀,改良教育呀。也懒得去查新闻,横竖有议案就得通过,这是不能免的。以三中全会与国联相比,觉得中国通过议案非常容易,日内瓦通过议案,非常迟缓。二者皆不利于我国。我们并非不要宪法,乃因宪法自光绪末年至今,已经起草十数次。须知宪法第一要义,在于保障民权。民权何自而来,非如黄河之水天上来。凡谈民治之人,须认清民权有二种:一种是积极的,如选举,复决,罢免等;一种是消极的,即人民生命,财产,言论结社出版自由之保障。中国今日所需要的,非积极的而系消极的民权。选举复决之权,乃使民众做官之权,结果未中选时是民,中选后是官,仍然与吾民无与。保障人民性命财产自由之权,乃真正的民权。此种民权,所以难于实现,非民不愿享,乃官不愿与。盖民权与官势,暗中成为正面冲突。百姓多享一种权利,则官僚剥夺一种自由。言论可自由,则报馆不能随时封闭;生命可自由,则人民不得非法逮捕;财产可保障,则政府不得随意没收。故民自由则官不自由,官自由则民不自由。故今日中国民治之真正障碍,官也,非民也。有人问我,中国人民何时配讲民治?我说:任何时我们的官僚配讲民治,百姓自亦登时有民治之资格。任何知县非法逮捕人民,肯出庭居被诉地位,不怕人民不会出庭控告知县,马上实行民治来。人民可诉官长于法庭,而有胜诉之希望,此便是中国实行民治之开端。今日人民所以不能控告官长,因官长有脸故。故中国官僚一日要脸,则民治一日不能实现(参见《脸与法治》文)。故大家丢脸者,实法治民治之第一前提。此是三中全会诸先生所不可不体会之点。若非官僚不要脸,虽再起草宪法一百次,仍于实际无补。不意三中全会在通过许多议案之中,却把最重要一条遗忘。当时若肯通过一案,“议决凡中国官僚此后皆不要脸,誓守平等法治,本三中全会出席委员,并誓愿以身作则,自今日起,一律丢脸,决不食言”,这样胜于起草宪法多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