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票送达是诉讼的第一步,保证对方知道发生了诉讼,传票送达不充分可能导致您的实体权利不能得到保护,可能导致起诉法院丧失管辖权,没有权力审理此案。
作为原告,如果被告方以躲避传票的方式来逃避责任,你需要知道有替代的方式可以有效取代当面送达。比如,纽约州的送达方式就包括一种很常见的经常使用的替代,“Nail and Mail” “钉上+郵寄” 的送达方,包括两个步骤,第一步試圖送達文件的人在被送达人的工作場所或住所進行初步嘗試,如果没有成功,比如没人,不能当面送到,或者有人在,但是只是一个同住的人,不是文件要递送的本人,那么他就將文件交给这个和其同住的成年人,或者附在門上或其他顯著的地方后离开,第一步完成后送达并没有结束; 第二步呢, 就是在几天之内寄送一份副本到個人的最後已知地址。两个步骤都要进行并且完成,就可以是一个有效的送达。再比如,如果被告是企业公司,可以替代的送达方式就可以是送交这个公司注册的代理,法律上认可的代理就是州务卿的办公室, 也有公司选择的注册代理可以是送达接受人。还有其他替代的方式,比如公告,召唤令等法官批准的方式,通常还需要证明其他方式不能奏效。
作为原告,一个基本常识是您自己是不能去送传票的,这是无效的送达。另外,也不一定要雇佣警察去送传票,除非你追求一种震撼威慑的效果。很常见的是雇佣专业送达的公司去做。最省钱的方式其实也可以找18岁以上的亲戚朋友去送达,然后制作公证的证词描述送达过程符合法律要求。还需要注意的是有一些特殊的案件有特定的送达时限的要求。
反过来说,如果您是被告,在这个阶段, 您的诉讼策略应当包括寻找对方传票和诉状送达的缺陷来达到抗辩的目的。这个方面的抗辩是有力的,甚至可以对抗实体权利,比如,被告申辩说,我没有被充分有效地送达,我一直蒙在鼓里,我没有机会陈述辩解,所以这个赔偿判决是没有经过公平正当程序的,应该撤销。特别是在缺席审理的案件里, 没有收到传票是最有效的抗辩。
另外, 被告的抗辩方式还可以是送达不充分,很多送达过程的细节可能提供抗辩的线索,比如,替代送达方式里要求送到和寄到被告最后已知的住宿地址,但是实际上,这个地址并不是真正的住宿地址,被告已经搬家了,或者为了照顾父母,虽然没有搬家,但是实际上很长时间不住在原地址了。再比如,传票送达描述说,敲门后出来一个女性,白色人种,声称是被告的同住房客,认识被告,等等,但是被告抗辩并且举证说,这个房客是不存在的,过去一年没有这样的人在这个住址居住过。这些都可能成为送达不充分的有效的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