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后的台湾该如何称谓
《涉台用语》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府机构与新闻、媒体、出版、教育等非政府机构在涉及中华民国政府机构、人员身分、证件名称、法律法规等方面时所使用的系列术语 ,包括英文译名,以及其它禁止事项。 在宣传、新闻领域,或称为涉台宣传用语、涉台新闻用语。 此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某一领域所推动形成的产业术语。
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基于一个中国原则,不承认1949年10月1日之后《中华民国》的存在,并且《否认》现在位于台北的中华民国政府的合法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规定,中国大陆境内和国际活动时,使用涉及中华民国的用语时不承认中华民国为一个国家,不使中华民国政府相关机构、官员正式称呼以及特定名词,禁止出现中华民国纪年 和中华民国国家象征。
同时,不可以简单地用「台湾」、「台」取代中华民国,以避免符合台独势力去中国化的意图,以及赋予其主权国家(台湾国)的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承认在1949年建国之前存在的中华民国,仍承认中华民国大陆时期,但主张在1949年后,中华民国已经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中国唯一合法代表。 台湾时期的中华民国不是合法主权国家,只是地方政权。
涉台用语以「台湾地区领导人」或「台湾当局领导人」取代中华民国国家元首正式官衔-中华民国总统最为典型。 该称谓用「台湾地区」表示不承认在台湾的中华民国是「一个国家」,使用「台湾当局」表示不承认是政府,使用「领导人」表示不承认是总统或国家元首。
中华人民共和国。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两岸就此产生事实分治的局面。 此前,第二次国共内战期间,中国共产党政权和中华民国(中国国民党)政府就互相贬称为「匪」 。 除了蒋匪、共匪的贬称外,中华民国方面以中共称呼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则以国民党政府、台湾当局、蒋介石集团等称呼中华民国政府。
1950年代至1960年代,在厦门与中华民国国军对峙、从事台海心战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战地播音员,对国军称谓由「蒋匪军」过渡到「国民党军」、「蒋军」。
1979年1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表《告台湾同胞书》,政治态度转变。 基层对台广播时,对国军称呼从蒋军转为国民党军。
1980年代初,邓颖超在厦门视察时曾鼓励基层人员,以「台湾同胞」取代「敌人」一词称呼。 两岸关系缓和、敌意减轻后,双方亦未互相承认。
1987年时,《新闻出版署关于转发外交部《关于国内出版物出现台湾伪称问题》来函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将“中华民国”之类的正式称谓称为“伪称”, 中华民国国旗称为「伪旗」。 认为此类情况,不利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上反对「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 因此「如果我出版物中确需刊登有『中华民国』称谓的内容,建议将伪称加引号。」新闻出版署在通知中明确支持外交部建议。 日后,该通知被视为涉台用语相关档案之一。
2002年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中共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颁布了《关于正确使用涉台宣传用语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系涉及对中华民国政府的各机构以及 中华民国总统所称呼的规范,在中国大陆的媒体普遍使用。 这被认为是涉台用语的指导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在2015年12月实施《两岸婚姻家庭服务术语》,以及《涉台婚姻登记机关服务规范》,试图设定两岸婚姻领域的产业术语。
2016年3月,中共中央台办、中国外交部、中共中央宣办对《关于正确使用涉台宣传用语的意见》进行了修订。 该份意见实质为对媒体及出版物报导及提及涉台相关内容的规定,由于当年蔡英文当选中华民国总统,两岸关系更加紧张,因此该意见的执行比以往 更加严格。 根据此意见,中华民国总统被称为「台湾地区领导人」、「台湾当局领导人」,且除了「陆委会」外,中国大陆媒体不直接使用中华民国以「国家」、「中央」、 「全国」名义设立的官方机构名称,对台湾的总统府、五院(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及其下属机构,如内政部、文化部等变通处理。 如对总统府,可称其为“台湾当局领导人幕僚机构”、“台湾当局领导人办公室”,对立法院可称其为“台湾地区立法机构”;对行政院可称其为“台湾地区行政 管理机构」;对行政院的各部会可称其为「台湾某某事务主管部门」、「台湾某某事务主管机关」,如文化部可称其为「台湾文化事务主管部门」,中央银行可 称为「台湾地区货币政策主管机关」,金管会可称其为「台湾地区金融监理机关」。
获准在中国大陆落地的境外电视台,如凤凰卫视,一般以「台湾领导人」的称谓来指称中华民国总统,而中国大陆媒体一般不称中华民国总统为「台湾省省长」,但是也有例外, 例如环球网曾将现任中华民国总统蔡英文称为「蔡省长」。 但若新闻中无法避免正式称谓,则需在其官衔或机构名称加上引号,如“中华民国总统”、“总统府”等,并且经常在引号前加上“所谓” 二字,或将出现 的中华民国国旗画面或总统字眼打上马赛克。 中国中央电视台中文国际频道(CCTV-4)《海峡两岸》节目中如出现在台湾相关人士相关论述中出现台湾当局以「国家」、「中央」、「全国」名义设立的机构或其他相关用语时 ,会对后制的字幕中的相关用语进行修改,如「立法委员」在字幕中会改为「民意代表」。 福建广播电视台、观察者网在使用台湾网路图片或影片素材的时候,除了在电视节目主持人口播中会在引号之前加上「所谓」二字,还会将台湾方面来源的原素材图片 影片文字中「总统」「行政院」等相关字眼在后制中人为加上引号。 有时候由于后制痕迹不明显以至于看不出来,部分网友并未察觉到引号是大陆方面后期加上去的,实际上台湾方面来源的原素材并无引号。
有作者根据《意见》概括出三种涉台用语问题处理方法,一是,「变通回避法」;二是,「加引号直接使用法」;三是,「不加引号直接使用法」。 「不加引号直接使用法」主要用于「出现在文献中或随文注释中的资料名称,还有就是行文中的引文」。 该作者认为《意见》没有对这种情况明确规定,「只要不引起负面误会和不良反应,而且语境确有需要」,应该可以直接使用。
《意见》第一项第1条即规定,不使用「中华民国」一词,也一律不使用中华民国纪年。 使用自称时,不涉及台湾的宣传报导不以「大陆」、「中国大陆」取代中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亦不可取代「全国」。
台湾当局又称「台湾方面」、「台湾相关面向」,简称「台当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1949年10月1日之后管辖台澎金马的中华民国政府的称谓,而不使用「中华民国 政府”或“台湾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认为自1949年其政府成立以来,已取代中华民国政府成为唯一的中国政府,不承认1949年迁至台湾以来的中华民国政府。 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作者,依「台湾当局」一词及马英九政府时期两岸官员「定期会晤、互称官衔」,认为两岸政府「在一定行政层级、在一定领域范围内『预设』对方公权力 的『合法性』」。
1949年后,海峡两岸互不承认。 中华民国方面以中共称呼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则先后以国民党政府、蒋介石集团、台湾当局等称呼中华民国政府。
1987年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官方档案中将「中华民国」之类的正式称谓视为「伪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及新华社相关规定,对1949年以后迁往台湾的中华民国政府不得直接称呼其名称。
国台办在回应香港部分历史教材把以往的「中华民国政府迁台」改为「中国国民党迁台」时表示「1949年国民党政权…退居台湾岛,从此丧失了代表全中国合法政府的地位 」。
台湾当局领导人或台湾地区领导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在台湾的中华民国总统的正式称谓。 2002年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中共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颁布《关于正确使用涉台宣传用语的意见》,规范涉台用语。 2016年3月,修订《正确使用涉台宣传用语的意见》。 第一项第一条,严禁用「中华民国总统(副总统)」称呼台湾地区正(副)领导人,可称为「台湾当局领导人(副领导人)」、「台湾地区领导人(副 领导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