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男子怀疑妻子不忠,躲床底下偷看8个小时,真相让他崩溃

臭豆腐钓 鱼=海 畔有 逐臭之鱼
(杂说有趣,来来来,姑且听之!)(食色性也,人之好也!谈谈无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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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人迷曾说过:“婚姻是柴米油盐酱醋茶。”这些东西组合起来让婚姻显得平淡无味,缺少激情,日子久了,人就会觉得婚姻是一座围城,想要逃离,追求自由。然而实际上,婚姻和自由从来就不站对立面,因为能给人幸福的自由不是放纵的自由,自由也要受道德法律的约束才合理。

比如婚内互相忠诚的义务,就是道德和法律约束自由的体现。有的人想以“自由”作为逃避婚姻责任的借口,却不知这样的自由只能制造矛盾冲突,无法解决现实问题。

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近日就公布了一份与婚姻矛盾有关的刑事起诉书,案中的妻子为了追求自由,与丈夫产生矛盾;原本可以坐下来好好协商的事,却因为他们各自不当的做法酿成悲剧,引发刑事犯罪。

(涉及隐私,当事人均为化名;图片源自网络,配合叙事,侵删)

董鑫与妻子小玉的婚姻有点特殊。原《婚姻法》和现行《民法典》都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但董鑫和小玉“结婚”时都不满20岁,在村里摆了酒席,亲朋好友做个见证,就算正式成了夫妻。

也就是说董鑫、小玉属于事实婚姻关系。婚后,两人在一起生活了6年时间,虽然育有一个儿子,感情却越来越不和,日常每每争吵,吵得急了,董鑫还会动手。这段婚姻让小玉觉得很疲累,她开始后悔自己那么早听家里安排结婚,于是向董鑫提出:反正当初也没有领结婚证,不如早点分开,但董鑫却不同意。

于是小玉也不跟他扯了,她跑去县里找了一份超市的工作,在外面另租了房子住,很久不回家,结果时间一长村里人都传董鑫的老婆跟别人跑了。这让董鑫觉得很丢脸,他几次去找小玉要求她把工作辞了回家带孩子,小玉不肯,董鑫又说自己要搬到县里来和小玉同住,同样遭到拒绝。

因为小玉的态度越来越冷淡,渐渐地,董鑫开始怀疑小玉真在外面有了别的男人。为了验证自己的猜测,他几次蹲守在小玉所在超市附近,结果发现有一次小玉下班后没直接回住处而是上了一辆车。开车的是个男子,看起来两人认识,董鑫立刻就想跟踪,不料跟丢了,他不甘心,竟想出了个荒唐的主意。

2020年4月的一天,董鑫告诉小玉自己要跟老乡到外地去看看工作机会,可能需要几天才回,等他回来再谈两人婚姻的问题。小玉一听立刻就说那你去吧,看起来她对董鑫离开是很积极的态度,董鑫心里自然不大舒服,但想着自己的真正目的也就暂时忍了。

他知道第二天小玉休假,或许会把情人叫到家里来也不一定,于是当天董鑫假装拖着个行李箱离开,实际上却在附近找了个宾馆睡了一晚,次日便悄悄跑到小玉的住处看情况。透过窗户看了半天,却发现屋子里并没有人活动,他猜小玉可能出门去跟情人约会了,越脑补就越气,索性从窗户处爬进屋里躲起来,准备抓个现行。

屋子不大,衣柜也小,又塞了一堆衣物,不够藏他,琢磨半天,董鑫干脆藏到了床底下,打算等小玉回来便突然杀出给她个措手不及。但他又担心自己半途睡着了不能第一时间发现小玉回来,于是爬出去将厨房的水龙头给拧松,把地面弄得像漏水一样脏兮兮,这样小玉进门肯定会打扫卫生弄出声音来,就算他睡着了也会被惊醒。

自认为“万事俱备”的董鑫吃了点东西就躲在床下睡过去了,一躲就是8个小时,中间迷迷糊糊醒过来几次都没听见屋子中有啥动静,直到晚上8点多他忽然被一阵声音给惊醒,那声音不是他预先想的打扫卫生声响,而是从他头顶传来的,和小玉做了6年夫妻他哪有不熟悉这动静的道理,顿时气急败坏。

小玉显然没想到董鑫会从床底下钻出来,吓了一大跳,她身边的男子张某更被吓得不轻,他并不知道董鑫是谁,但看着董鑫挥舞过来的拳头自然也不肯乖乖挨打,两人扭打过程中董鑫随手摸过桌上的挎包、水果篮狠狠砸向张某脑袋,都被挡住了,气急的董鑫将水果刀也拿下来连续捅刺了张某好几下。

张某捂着伤口跑了出去,一旁被吓呆的小玉终于回过神来,赶紧拦住了董鑫,董鑫此刻也稍微冷静了点,觉得自己已经给了张某教训,便不再追,就留在屋子里跟小玉谈这件事该怎么办,他强烈要求小玉跟自己回家去,但夫妻俩的矛盾还没解决好,警方就找上了门把他给带走了。

原来张某受伤太重,抢救无效死亡了,董鑫因为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拘。经调查,本案中小玉和董鑫属于事实婚姻关系,小玉提分开但董鑫不同意,就在两人闹矛盾期间小玉认识了张某,张某在不清楚小玉家庭状况的情况下和她成为男女朋友,被董鑫撞见后遭其捅刺身亡。

并非所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都是故意杀人罪,本案中,董鑫事先潜入屋中时没有携带凶器,和张某产生冲突是仓促应付,张某跑出去后也没有继续追赶,他主观上不具备故意杀人的动机,应当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关于故意伤害罪的量刑,《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董鑫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导致一人死亡,虽然到案后的认罪态度较好,但造成的后果仍非常严重,综合考虑案件情节后,法院一审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另赔偿张某家人经济损失4万7千余元。

客观来看,本案中小玉和董鑫的行为都有不当之处。小玉在没有和董鑫彻底分开的情况下便和其他男子交往,结果激化了矛盾;而董鑫采取极端方式解决问题,结果酿成了惨案。二人对待婚姻的态度都称不上是认真负责,最终受苦的还是孩子。如果真的没了感情不如好好协商分开,纠缠不休或者婚内破罐子破摔,都不是解决矛盾的良策。(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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