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权力过分集中于党委,党管了许多不该管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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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由于权力过分集中于党委,党管了许多不该管、管不好也管不了的事

林樾 林樾同学 2024年03月05日 22:09
【人民日报1987年11月27日 第5版 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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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不分、以党代政是中国政治生活中的重要现实。长期以来,由于我们提倡党的“一元化”领导,什么事情都要党来作指示,作决定,否则不能办。在以夺取政权为目标的革命战争年代,这种做法,即实行党的集中统一的“一元化”领导,是有必要的。但是,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工作、任务、问题愈来愈复杂,党的“一元化”领导、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弊端就愈来愈暴露出来了。党的十三大提出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而实行党政分开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首要关键。那么,什么是党政分开呢?在这一问题上,现在存在着种种不同理解。有人认为,党政分开就是指党的书记不兼任政府的行政首长,只要这样做了,党政就分开了;有人认为,实行党政分开,是指党不再参与国家政权的建设了,对政府管理的各种事务,党也不再作决定了;还有人认为,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领导作用是不能改变的,实行党政分开根本就不可能。为了实行党政分开,推进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我们有必要从一些基本理论问题谈起,分清什么是党,什么是政府,它们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起怎样的作用,这样,我们就可以从理论上弄清党政分开的科学涵义。

什么是党

  我们这里所说的“党”,是指“政党”。政党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中国古代的“党”,是指“地方单位”,后来引申为指政治上互相协助的人群。所谓“党人”、“朋党”,通常指在政治上互相协助、对其他人往往采取“党同伐异”态度的人群的一种称呼,这和近代意义上的政党是有区别的。近代意义上的政党是一种社会政治组织,是不同阶级或同一阶级不同阶层、集团在政治上利益的代表者的组织。政党通常有三大特征:第一,政党有自己的政治纲领或较系统的政治主张,政党通过它们来向社会表明自己的政治立场、态度、观点和看法;第二,政党有自己的组织和纪律;第三,政党要通过政治参与的途径、通过取得或掌握国家政权组织来推行自己的政治纲领或政治主张。执政党就是组织政府并掌握政府权力的政党,它通过政府机构的日常活动来推行自己的纲领、政策、方针和主张。

  在中国现代史上,中国共产党、中国各民主党派和中国国民党有完全不同的政治纲领。中国的民主党派是: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和台湾民主自治同盟。这些政党,大都是在抗日战争时期和反对国民党反动统治的斗争中成立的,它们成立时期的政纲,主要是反帝爱国和要求民主,这同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的纲领的要求是基本一致的。建国前夕,各民主党派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修改了章程,决定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作为各自的纲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又以宪法和政协章程的总纲作为政治纲领。中国各民主党派和中国共产党长期合作的历史,使我国形成了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体制。

  政党同一般社会团体不同。社会团体有政治性团体(即社会政治团体或社会政治组织)和非政治性团体。企业家协会、围棋俱乐部、物理学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等通常是非政治性团体,而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则是一般政治性团体。一般社会政治团体与政党不同,它们通常不直接通过国家政权组织来推行自己的主张,而通常通过自己的活动来支持自己所拥护的政党,或通过对国家政权组织施加影响来影响国家政治生活的进程。

政府的职能

  政府通常有两种涵义。广义的政府是指国家政权机构,具有制定法律和执行法律的权力。政府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狭义的政府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一些国家,政府有时还指国家行政机关的核心部分,即内阁。在我国,政府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就是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政府和党的职能不同。政府的职能在于从事国家行政管理,即以全社会公认代表者的身体来处理全国或一个地区的日常的公共事务。在我国,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政府有权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领导所属各部门和下级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政府还有权编制和执行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领导和管理国家的各种行政事务。在世界各国,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政府和国家权力机关、国家立法机关的关系有不同的形式。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政府的职能还在于执行国家权力机关的意志。总之,政府是以全社会公认代表者的身份来从事国家行政管理的组织。同政府不同,一个社会团体的决定只对这个社会团体的成员有效力,一个党的决定同样只对这个党的党员有效力,但政府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却对这个政府管辖范围内的下级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政党和社会团体以及所有公民有效力。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政党、社会团体和公民对此都必须遵守和执行。政府所具有的这种行政手段,对整个社会有普遍的约束力和强制力。

  用政治学的术语来说,执政党是组织政府的党(当然,执政党在组织政府时,可以吸收其他政党和非党人士参加政府)。执政党总是通过掌握政府的权力来推行党的纲领、方针、政策和主张的。在有的国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不是由同一个党执政,这就是说,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是由不同的政党所组织的。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在政治上的先锋队,是无产阶级先进分子自愿组织起来的政治组织,它代表着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中国各民主党派是他们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党,他们拥护中国共产党的政治主张,形成了中国特有的多党合作体制。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可以吸收其他党派和非党人士参加政府。中国共产党的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决定必须依照宪法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转变为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并通过政府来执行。在最近几年,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关于第七个五年计划的建议,都是通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程序转变为国家的法律、计划、行政措施的。党的十三大有关政治体制改革的决定,单纯涉及党的部分,可以由党自己制定具体的办法加以实施;涉及国家政治生活方面的问题,同样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转变为国家的法律、政策和措施。例如,党的十三大提出,为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当前要抓紧制定国家公务员条例及相应的配套措施,组建国家公务员管理机构,筹办国家行政学院。所有这些,都不可能直接由中国共产党来执行,必须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程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通过国家公务员条例,决定成立管理国家公务员的机构,由国务院对成立国家行政学院做出决定。

“党政分开”是针对什么提出来的

  党和政府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具有不同的职能,但长期以来,由于实行党的“一元化”领导,党在实际上起着直接行使国家权力、特别是行使政府权力的作用,即起着政府的作用。这种情况是在革命战争年代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建国以后,这种情况仍然没有得到改变。在许多地区、部门、单位,由于权力过分集中于党委,党管了许多不该管、管不好也管不了的事,党的领导机构经常陷入繁重的行政事务中,经常对大量行政事务作出各种决定和指示。目前,从国务院到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所属的部、委、厅、局,绝大多数都设有党组,党组各自向批准它成立的党的委员会负责,这种做法不利于政府工作的统一和效能。在许多地方党委,通常设有若干名分管政府工作的专职书记和常委,党的机构中设有和政府机构重叠的“对口部”。党的“分管书记”、“分管常委”、党的“对口部”往往越过同级政府部门,直接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下级政府部门下达具体的、行政性的指示。同样,下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往往直接向党委中“分管书记”、“分管常委”请示汇报。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形成了两套重叠的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构。人们对这种现象已习以为常,以至今天提出党政分开、划清党和政府的不同职责,不少人却感到很不习惯。

  党政不分不仅表现在党和政府的关系上,而且在党和人民代表大会、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上也有所表现。例如,在干部人事制度上,我们长期实行的是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集中管理党、政府、人民代表大会、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以至不少群众团体的干部的体制。又如,在党和司法机关的关系上,也存在着程度不同的党政不分问题。宪法明文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在实际上,在不少地区,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往往难以独立行使他们的职权。

  在我国,党政不分主要表现在党和政府的关系上。党和政府实行着两种不同的领导制度。党实行集体领导原则,从党的中央委员会到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都只有一票的权利,在进行选举和决定重大问题时,必须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而对各级政府来说,宪法明文规定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当政府成员在重大问题上有不同意见时,各级行政首长拥有最后决定权。当一个省委、市委 、县委内设有分管政府工作的书记或常委时,政府的下属部门实际上就面对着两重领导,一个是党的负责人,一个是政府的负责人。所以,“党政不分”的体制导致政府在进行具体行政事务的决策时,不能独立地发挥作用,政令统一难以得到充分保证,宪法规定的首长负责制难以付诸实施。

“党政分开”的科学涵义

  在当代世界存在政党的国家中,党的系统和国家政权系统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明显区别的系统。任何政党都要对全国性或地方性的重大事务进行研究和决策,但在不同政治体制中,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不同,党的决策转变为国家意志的方式、途径也不同。在我国,实行党政分开,包含着以下几个方面的涵义:

  一、党政分开首先是指党政职能分开。党不是国家机关,也不是行政组织和生产组织。党同政府、同其他国家机关、同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之间,没有组织上的上下级隶属关系。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策的领导和向国家政权机关推荐重要干部”。党还要领导党的组织本身,包括领导在国家政权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种社会团体中的党员,管理党务,通过党组织的活动和党员的模范作用带动广大人民群众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政权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它们各有不同的职能。政府就是国家行政机关,它作为全社会的代表者处理公共行政事务。企事业单位不是国家政权机关,企事业单位中的党组织应发挥监督保证作用,应支持厂长、经理或行政首长负起全面领导责任。

  二、各级党组织要从具体的国家行政事务中解脱出来。当然,党要对全国性和地方性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自己的决策,但要通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程序使自己的主张变为国家意志,即变为法律、法规、行政措施和行政决定。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党的领导人(不一定是党的书记)出任政府的行政首长,不是以党的领导人,而是以政府行政首长的身份来行使政府的权力。为了保证政府工作的统一和效能,理顺党和政府的关系,有必要逐步撤销政府各部门中的党组,各级党委不再设立不在政府任职但又分管政府工作的专职书记、党委,与政府机构重叠的对口部门也应撤销。

  三、在干部人事制度上,党和国家政权机关的干部实行分类管理。党组织的领导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由各级党委管理。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也分别按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实行分类管理。政府中的干部分为政务类公务员和业务类公务员。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依照法定程序向人大推荐各级政务类公务员的侯选人,监督管理政务类公务员中的共产党员。业务类公务员不实行任期制,他们是政府中的常任工作人员,任命不受同级党组织意见的影响,也不再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管理,他们将按照法律的规定任命,由政府系统的人事部门统一分级管理。

  四、在法律、政纪、党纪的相互关系上,党的纪律检查部门不处理法律和政纪方面的案件,而应集中力量管好党纪。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主要体现在为司法工作制定正确的方针,通过党的组织和党员模范地遵守和执行法律,维护法制的统一和法律的尊严。党要支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法院、检察院按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也不受党的组织和领导人的干涉。

  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改善和加强党的领导,使党的领导制度、组织制度、工作方式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要求。实行党政分开,正是为了达到这一目的重要措施。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体制和党政分开的体制的基本区别在于:前者的以党的机构直接代替国家行政机关作决定、发指示,直接行使国家权力、特别是国家行政权力;后者通过担任政府职务的党的领导人来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通过国家政权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方式来实现党的政治领导。当然,实行党政分开要有领导有步骤地进行。中央、地方、基层的情况不同,实行党政分开的具体方式也应有所不同。按照党的十三大的部署,乡、镇一级的党政分开,可以在县一级关系理顺后再解决。总之,实行党政分开,划清党组织和国家政权的职能,理顺党组织与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司法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种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才能做到各司其职,并且逐步走向制度化。只有这样,我们的各级政权机构、各级政府才能更有效地工作,党的领导作用才能更有效地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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