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苏秀文就是保护人民自己的权益,制度才是根本

保护苏秀文就是保护人民自己的权益,制度才是根本 2004.01.08首发于水木清华BBS 杀人偿命,这在中国民众心目当中是一种非常自然的事情。但是现在问一个问题:假如当初孙志刚被收容人员抓住的时候,进行反抗杀死5个政府官员然后逃跑,是不是应该处以死刑?按照中国法律,这种事情发生必定是死刑。不过按照美国法律,这种事情最多只能以“二级谋杀”罪名起诉,即便孙志刚被判有罪,最多只有无期徒刑而不会有死刑。根据当时的状况,“二级谋杀”罪名几乎不太可能成立,较有可能成立的罪名是“气愤杀人”,这种罪名成立也只有最多10年的刑期(最少3年),5个官员加起来最多有50年(最少15年)。 美国政府官员远远比中国政府官员和蔼亲善,并不是因为美国政府官员本来就是如此,也不代表中国政府本身就是一个流氓政府。主要原因在于美国法律已经承认“杀贪官”的某种合理性。如果美国官员胆敢跑到民宅翻箱倒柜,颐指气使,作威作福,那么美国民众开枪把他打死最多只有10年刑期,而中国官员则幸福得多。曾经饱受村干部欺负的山西农民胡文海开枪打死十四人,就是一种对腐败官员气愤无法发泄的灾难性反应。如果他在美国,完全可以仅把村干部打死而只坐10年牢(注意:打死村干部亲属将被列入一级谋杀罪名可能被判死刑),现在大家应该知道为什么美国的野蛮执法比不上中国那么多了吧?因为野蛮执法的警察随时都可能被民众开枪打死。(不过美国警察比中国警察恐怖,他们可以随时开枪打死民众而不负任何责任——只要他们有理由说自己“受到威胁”,所以跟美国警察打交道千万不要象在中国一样高声大骂或者动作太大。)以前我曾经非常怀疑美国法律当中的“气愤杀人”罪名,认为可能保护了犯罪分子。现在看来实际上这种法律的设计,也保护了很多无辜民众(比如中国那个村干部的亲属)。这种法律设计也保护了美国的民主,在某种程度上对政府官员形成某种制衡。而根据中国法律,民众杀死政府官员必定要偿命,而政府官员杀死民众可以有多种罪名逃避,比如逃避到“渎职罪”就不会有死刑判决,而且大多数情况下仅有不到7年的刑期。这种法律设计,对中国民众并不公平。政府官员本来对民众就有很多合法伤害权,如果不容忍民众的反抗甚至是激烈的反抗,那么强行压制的火山有可能在某天爆发到烧死所有人——包括无辜的民众和无辜的政府官员。 美国的社会制度是一个精密的钟表,其中内部的逻辑环环相扣,很多看起来不合理的制度,背后都有其合理性,但是归根到底,都是为了保护美国的“民主”和“人权”——美国最高的政治哲学。例如“持有枪支弹药”在美国是合法的,反对枪支弹药的民间团体已经抗争了半个世纪,结果这种案子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常都不予理会。民众持有枪支弹药确实对社会治安有非常负面的作用,但是对保护美国的民主有非常正面的作用。如果哪个美国总统胆敢不顾民意解散国会搞个人独裁(象希特勒那样),那么合法持有枪支弹药的美国民众就可以起义将这种独裁的美国政府推翻。美国宪法承认“人民推翻政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在世界各国也是少有的。我曾经写过一篇文章分析美国言论自由和过错推定的法律设计(见[1])可见美国法律设计的根本目的还是为了捍卫民主和人权。美国的英美法司法体系、陪审团制度、遏制媒体垄断的严厉法律,背后都是“民主”、“人权”两个字。美国法律制度和社会制度的设计极为精密和精细,社会分工也非常精细。这种精密的社会制度背后体现了美国基督教文化对人性的认识:所有人都是有罪的。因此美国人从来不寄希望于某个个人,而是寄希望于某个制度。中国的贪官在美国搞投资移民买了绿卡逃到美国以后,以前在国内的嚣张气焰大大收敛,甚至还有经常去教会忏悔的。淮桔成枳,就说明制度对人性的影响。 很多主张对苏秀文采取重判的人,并没有站在制度层面来思考这个问题。这也是了解美国文化、经济、政治制度的本人和大多数中国民众的思维不同之处。现在假设苏秀文平时确实作恶多端,是不是可以利用这次交通肇事把跟她算总账,然后把她拿来枪毙呢?看起来很多人非常支持这种做法,这是中国的悲哀,因为体现了中国民众丝毫没有一丁点法律意识。苏秀文就算平时作恶多端,应该以其他罪名来起诉她其他行为,仅仅针对交通肇事一项,她并没有“故意杀人”的情节,凭什么要拿她做错的这件事情惩罚她其他事情?换言之,如果苏秀文平时乐善好施,给残疾人捐了很多钱,而这次确实有“故意杀人”情节,是不是应该轻判?一个政府官员能不能用他做过的其他好事为他做错的一件事情辩护?一个惯偷是不是只要遭到别人的盗窃指控就应该立刻判为有罪?请各位好好思考这些问题。如果这样,以后如果某个政府官员杀了一个普通民众,也可以拿他以前的政绩来为自己辩护了,象王怀忠那种巨贪,都能找出一大堆政绩,更别说其他官员。 实际上,任何一个人都有善的一面,也有恶的一面。如果仅仅抓住“恶”的一面就大肆鞭挞或者仅仅抓住“善”的一面就大肆吹捧,那么就不是“就事论事”而是“就人论事”。文革当中中国民众就是这种病态的疯狂,先把一个人定性为“阶级敌人”,然后他所做的所有事情都是错的。而如果一个人被定性为“红五类”,然后他所做的所有事情都是对的。请问整个社会的准则在哪里?我们还要法律干什么?中国民众不就是被丑化成“没文化”、“不懂民主”,才不被给予任何民主权利吗?中国官僚不是被美化成“技术治国”、“专家治国”,才被给予了无限的权力吗?通过许多中国民众对苏秀文案的评论,我看到的是一个“人治”的中国。从上到下没有几个人站在法律本身来就事论事,而是用想象代替事实,用感情代替理智。甚至清华大学也没有几个学生看到法律制度的重要性,这些人如果将来进入中国中央政治局,中国还有希望“依法治国”吗? 法律制度的重要性,超出了对个案的处理。假设这次苏秀文真的因为她家庭背景出身不好被判死刑或被判重刑,那么所有中国民众将处于危险当中。将来如果一个普通民众不小心开车撞伤一个太子党,太子党可以搜集此人以前种种劣迹,说服法院对此人进行重判,甚至判成死刑都可能。所以我才不断强调尊重法律尊重事实尊重人权,包括尊重被告的人权。如果法律的尊严轻易被公众所践踏,那么你以后就不要指望法律能给你带来正义和公平,因为法律本身既可以被公众舆论利用,也可以成为官僚和太子党手中践踏民权的工具。美国民众对辛普森案相当愤怒,但是并没有从根本上否定美国司法体系。不要以为辛普森赢得很轻松,别忘了陪审团必须所有人都判辛普森无罪他才可以脱罪,否则还要重审。虽然陪审团大多数人是黑人,但是其中的两个白人也裁决辛普森“无罪”,而只要其中一人裁决他有罪他就得呆在监狱里面继续候审。辛普森案,按照美国人的说法:It's a system。也就是美国司法精神:宁可错放一千,不可冤枉一个。苏秀文案至今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她有“故意杀人”的意图和行为,公众却想通过舆论对她搞媒体审判,这只是在制造冤案而已。别忘了,今天你可以对苏秀文制造冤案,明天太子党也可以制造出一千个一万个冤案,最终受害的还是普通民众。 所以我为苏秀文辩护,第一是站在法律和事实基础上,第二也是站在和我一样是普通民众的基础上。只有提倡整个社会尊重法律尊重事实,才可能保证自己以后不被当权者搞出来的冤狱迫害。在这点上,许多人眼睛只盯着苏案,显见格局、视野和眼光都过于狭窄,对全体民众根本就是有害的。 中国民众应该好好反省文化大革命的全民悲剧,再也不应该拿群众运动、拿所谓的民意代替法律了。美国宪法规定任何人必须经过司法审判才能够定罪。曾经有一个共产国际的工人被美国国会通过法律判定他有罪,打算对他进行惩罚。后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决国会通过的法律违宪因而无效。当时美国民意真的想杀掉几个共产党人,但是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坚决向民意说了一个NO,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反观中国文化下的台湾民主,动不动就拿“民意”出来,最终还不是弄成和文化大革命差不多的民粹政治。可见不懂得尊重法律、尊重人权、尊重事实的文化,无论是在民主主义下还是共产主义下,都会变质成民粹政治,最终毁掉整个国家,这点值得每个中国人深思。 如果大家对贪官污吏极为痛恨,就应该通过立法来反对贪污腐败,而不是试图通过践踏法律来实现。例如可以号召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法律规定:个人财产在百万之上的人,交通肇事致他人死亡之后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判死刑。如果有这样的法律,那么我并不反对判苏秀文死刑,因为这样的法律不可能被当权者滥用用在我身上。而如果一条法律将来可能会用在我身上的时候,我是坚决反对有重罚的。例如故意杀人罪我认为就应该按照美国模式修改,给民众杀贪官留下一条捷径,而不要让社会矛盾发展到不可收拾的时候才匆忙处理。现在中国法律对强势集团的约束还不够强,例如处理大公司和小股东之间的关系,处理大公司和雇员之间的关系上没有照顾弱者(见[1])。所以最有意义的事情,是通过舆论来推动产生约束政府官员和强势集团的立法,例如公众可以随便大骂政府官员等公众人物,而他们不可以随便骂公众(见[1])。如果能够通过立法说“普通民众开车撞死省级以上官员无罪,省级以上官员撞死普通民众处死刑”,我不会反对。理想的法律体系并不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是“法律面前人人不平等”(见[1])。所以要爱护弱势团体就应该做一些更加有意义的立法工作,而不是通过苏案来践踏司法,最终令所有人受害。 [1]言论自由和人权的界限:方舟子诉《探索与争鸣》背后深刻的社会意义 其他链接:http://www2.tianyaclub.com/New/PublicForum/Content.asp?flag=1&idWriter=0&Key=0&idArticle=75945&strItem=no01 (说一点题外话:昨天我写的《苏秀文案在美国审判定获无罪判决,心理因素是关键》一文,是回复一个网友的帖子。这个网友认为中国司法腐败,如果在美国审判苏秀文肯定判故意杀人,然后处以死刑。我接着他的帖子写了昨天的文章,结论是:如果在美国以“一级谋杀”或者“二级谋杀”罪名起诉苏秀文肯定获无罪判决。但是希望没有学过法律的网友注意:“无罪判决”不等于“无罪”。如果在美国使用较为轻微的罪名“车辆杀人”起诉苏秀文,那么她有非常小的可能被判有罪。美国法律规定间接证据只能接受对被告有利的解释,本案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苏有杀人动机,她也并未疲劳驾驶或者酒后开车,而她当时的情绪极为不稳定几乎肯定犯错,种种间接证据都对苏秀文有利,所以用“车辆杀人”给她定罪的可能性很小。刑事罪名可免,但是民事赔偿苏秀文无论在中国还是美国都是跑不掉的了。) (再说点题外话:刚刚在水木清华BBS版上看到有人说“清除南海之子出水木”,还有不少人跟贴支持。这又是证明某些清华人没有半点法律意识的体现。严格说南海之子在水木清华版上并没有任何违规行为,即便说了有人不喜欢听的话,也不能因此而被逐。当然如果版规有民粹政治合法化的条文“10人以上要求逐出某人则立即逐出此人”,南海之子也没话说。可是居然有人想搞媒体审判和无聊的民粹,令我想起清华大学那些可笑无意义的“同学互评奖学金”。在这里只好拜托各位先学一点法律常识再出来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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