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网民政府对 元亨利,淑女司令 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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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元亨利 于2005年5月期间,非法出版大量严重伤害我市人民感情的文章, 言辞龌龊,内容污秽.对我市人民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摧残. 对市民在全国的人民心中的形象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害.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被告人 淑女司令于2005年5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以涂鸦为手段非法张贴犯罪嫌疑人元亨利出版的大量不良文章, 谋取私利.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关于被告人元亨利, 提出的,有悔罪表现 ,应减轻处罚的请求,经查成立,本庭予以采纳。

依照《天津市网民政府刑法》第二百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条、第二十五条、第十六条一款、第十七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一)项、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元亨利犯侮辱罪,判处不许上网三十小时,藐视市民罪, 判处不许上网四十小时, 数罪并罚判处元亨利不许上网七十小时

被告人淑女司令犯渎职罪,判处不许上网十小时,藐视市民罪, 判处不许上网四十小时, 数罪并罚判处元亨利不许上网五十小时, 同时剥夺班主职务八小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庭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当世冉闵
审判员 老实和尚`,
审判员 大蜜蜂
二00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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