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振东被判12年所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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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我在去年余振东被引渡回中国时的预言一样,余振东被判12年。据中国新闻早报报道,日前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行长余振东贪污、挪用公款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被告人余振东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100万元。
余振东被引渡回中国后,笔者曾谈到中国的司法系统面临着以下几个困境:
1,如果按照跟美国的引渡协议,量刑最高12年,于中国法律有违。对罪行小于余振东但被判枪决,或被判无期的人来说是否不公?
2,如果按照协议,对余的量刑不超过12年,对潜在的贪污罪犯外逃是否是一种鼓励?再大的经济罪犯只要跑到国外就领了免死牌,而且可能量刑很轻。
3,如果不按照跟美国签订的引渡协议,重判余振东。那么,中国政府将来再也不可能从美国或其他西方国家引渡经济罪犯。西方国家还是中国经济罪犯的天堂。结果同样也是在鼓励经济罪犯外逃。
4,引渡协议要求不判死刑,可以理解。具体到量刑,12年的刑期在司法上的依据是什么?用这个逻辑推断,如果引渡赖昌星成功,赖是否会是另一个更烫手的山芋?因为赖昌星的从犯已被抢决了好几个。首犯轻判,是否对死去的罪犯不公?已在监内服刑的罪犯是否应按照赖昌星的量刑而改
5,根据法律的非前溯性,此案不能作为改判其他案件的根据,但却会成为以后的案例。假设余振东被处以引渡协议上的最高刑期12年。那么以后对低于余振东贪污额,或情节较轻罪犯的量刑是否只能低于12年?如按英国的common law,历史上的案例都可成为以后量刑的依据。中国虽然采取的是大陆法系,个别案例不作为法律依据,但却会对社会和民众起示范作用,造成法律在同一国家的双重性,最终使得法律失去权威性。
对于余案,我只有一个基本原则:两害相权取其轻。如果怎么判都有问题,那就只有选问题最小的方案。
1, 中国政府必须要遵守与美国签订的协议。即使事实如报纸所登,余的最高量刑不能超过12年。为了将来更多的引渡,中国也必须遵守协议。从中国政府过去的历史看,一般都会遵守国际上的诺言。
2,余振东涉案近二十个亿,只判12年,在中国国内的司法现状中,当然不公。中国的司法系统只有向公众解释,这是一个特例,并把量刑不能超过12年的原因老老实实告诉给民众。这是没有办法的办法。总比让罪犯躲在国外好。
在现实社会中,真正的公平是不容易的。法律和政治一样,都需要折衷,妥协。当中国和发达国家在经济,文化上还存在着巨大差异的时候,双重标准是不可避免的。一如在二十几年前的中国,对于在华的外国人,无论在消费价格和赔偿标准上都和中国国民有着完全不同的标准。公平吗?当然不公平。但国情使然。因为中国当时的经济太落后。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进步,中外的差据越来越小,双价位制就自然而然消失了。(现在在赔偿标准上好像还有一些差别)我想,在司法上也是一样,随着中国的发展,逐渐和国际接轨是可能的,但需要比经济发展更长的时间。
这次,中国司法部门对余振东的量刑跟我在去年底的估计一样,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慕亚平专门对此案作了讲解。不过这位中山大学的法学教授只讲了这个判刑和美国合作的一个方面。而对怎么在非死刑的量刑中,确定12年这个刑期,以及12年这个刑期对中国今后处置贪官的具体量刑有什么消极影响没有谈。笔者去年提出的上述问题并没有得到令人信服的回答。
作者:寒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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